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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苏区时期毛泽东税收思想探析

2018-03-08雷志成

武夷学院学报 2018年2期
关键词:农业税中央苏区根据地

雷志成

(中山火炬职业技术学院 思政部,广东 中山 528436)

毛泽东在领导中央苏区经济建设和革命战争的实践中,继承并发展了中国共产党及其本人革命早期的治税主张,创造性地提出了一系列促进经济发展和保障革命供给的税收观点和税收政策,初步形成了毛泽东税收思想的基本理论,指导建立了我党历史上第一个系统的税收体系,对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建设和土地革命战争产生了巨大的历史作用。全面梳理中央苏区时期毛泽东税收思想及其实践经验,对于我们今天的财税改革和经济建设仍然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中央苏区时期毛泽东税收思想形成的历史条件

(一)中国共产党革命早期的治税主张为中央苏区时期毛泽东税收思想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理论基础

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早期就旗帜鲜明地提出了许多消灭剥削阶级国家税收制度的税收观点,毛泽东在中国革命的早期实践中也逐渐形成了一些关于国家治税的独特主张。党和毛泽东的治税主张虽然在一些具体说法和阐述细节上略有不同,但在核心内容、基本原则和政治方向等方面是基本一致的。一是主张废除旧的苛捐杂税,建立新的累进税制。党早在1922年的二大宣言中就提出:“废除厘金及一切额外税则,规定累进率所得税”[1]。在1928年7月党的六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十大政治纲领》中进一步提出:“取消一切军阀地方政府的税捐,实行统一累进税”[2]。毛泽东早在1919年10月于《北京大学日刊》上发表文章,主张要对 “裁厘加税问题”、“税制整顿问题”等税收问题进行专门研究。[3]1926年10月在《全国联合会之政纲》中更明确地提出“废除厘金,订定新税则,废除苛捐杂税”的税收主张。[4]二是主张捍卫国家主权,实现关税自主。党在1924年11月发表的《中国共产党关于时局之主张》中明确主张:“废除一切不平等条约,第一重要是收回海关,改协定关税制为国定关税制”[1]。1926年10月,毛泽东与张曙时等六人联合提出:“关税自主力求实行海关保护税政策”[4]。三是主张没收地主土地,统一征收农业税。党在1926年11月《中国共产党关于农民政纲的草案》中提出:“规定整个一定的农业税,取消苛捐杂税”[5]。在1928年7月党的六大上更明确提出:“没收一切地主阶级的土地,耕地归农”[2]。毛泽东在1927年8月湖南省委秋收起义准备会上也明确提出:“必须没收地主的土地交给农民……并宣布废除对农民的各种苛税;征收农业税”[6]。井冈山斗争时期,他增加了对税收的认识,主张在农民分得土地以后,要适当开征土地税,并在其主持制定的《井冈山土地法》中对土地税的税率、减免情况等作了具体规定。由上可知,随着中国革命的不断深入,党和毛泽东的治税主张也愈发清晰,提出的税收观点也更加适合中国革命的需要。但是由于党在成立初期和大革命时期并没有建立起自己领导的根据地、政权和军队,因此这些早期治税主张没有生根发芽和茁壮成长的土壤。土地革命初期,党虽然建立了自己的根据地、红色政权和革命军队,但是由于国民党的军事进攻,根据地并不稳定,经济遭受破坏,政权不够巩固,这些早期治税主张缺乏可靠的经济基础和政治保障,仍然处于理论探索、民众宣传和初步尝试阶段,尚未形成系统的税收理论和实践体系。但这些带有革命性和人民性的税收观点在党的大力宣传下早已深入人心,开启了人民税收思想的广泛启蒙,为中央苏区时期毛泽东税收思想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理论基础。

(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根据地建设和革命战争为中央苏区时期毛泽东税收思想的形成和发展提供了实践土壤

1927年8月南昌起义爆发和八七会议召开,拉开了中国共产党独立领导土地革命和武装反抗国民党反动派的序幕,从此土地革命风起云涌,革命根据地不断涌现。到1930年,全国建立了井冈山、赣南、闽西、湘鄂赣、湘鄂西、鄂豫皖、闽浙赣等大大小小十几个革命根据地。在各根据地建立初期,由于政权不稳固,经济基础较弱,并不具备全面征收税收的条件,只在部分地区开展了简单的税收尝试,税收收入在财政中的比重微不足道,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打土豪筹款和战争缴获。但在这一时期,党领导各根据地建立工农民主政府,没收地主土地,取消苛捐杂税,开展人民税收宣传,进行红色税收尝试,对毛泽东治税主张向系统税收思想的转变产生了积极的推动作用。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在瑞金成立。此后几年,一方面,随着革命根据地不断扩大,政府人员迅速增加,红军队伍不断壮大,战争需求持续增加,财政供给困难重重,光靠打土豪筹款和战争缴获来筹措经费已无法满足日益增加的财政支出,通过加大税收来增加财政收入已经迫在眉睫。因此,在经济贫穷落后、面临敌人包围的革命根据地,如何为苏维埃政权和革命战争提供稳定的财力保障,是这一时期我党领导根据地建设和土地革命必须完成的中心工作,也给毛泽东领导革命根据地的财政和税收建设工作带来了严重的挑战。另一方面,随着土地革命的不断深入,苏维埃政权日趋巩固,农民分得了土地,经济逐渐恢复和发展,建立人民税收的条件日渐成熟。如赣南、闽西地区1933年的农业和1932年相比增加了15%。[7]到1934年2月,中央苏区的生产、消费和粮食合作社已发展到2300多家,社员57万多人,股金60多万元。[8]人民政权的巩固和红军队伍的壮大为根据地的和平稳定和经济发展提供了政治基础和军事保障,和平环境和经济发展又为根据地财税收入的增加提供了政治保障和经济源泉,财税收入的增加又为根据地的政权巩固和革命发展提供了财力保障。毛泽东深刻地认识到税收对苏维埃政权生存和中国革命发展的重要性,在领导中央苏区和各根据地经济建设、政权建设、军队建设和革命战争实现良性互动的实践中,为其税收主张找到了肥沃的实践土壤,开始了税收理论与革命实践的有机结合,实现了理论的不断丰富和发展,逐渐形成了一套人民税收思想理论,对巩固工农民主政权,促进苏区经济发展,增加政府财政收入,保证革命战争供给等产生了重要的历史作用。

二、中央苏区时期毛泽东税收思想的基本内容

(一)基本税制:废除一切苛捐杂税,建立统一累进税制

中央苏区所在区域在革命根据地建立以前,国民党反动政府把持统治权,向人民肆意征税和摊派军饷,各类苛捐杂税高达数百种之多,人民负担沉重,苦不堪言。毛泽东清醒地认识到,要想推翻“百般都有税,只剩屁无捐”的国民党反动统治,就必须坚决废除国民党政府的税收制度,建立苏维埃政权领导的税收制度。因此,他在领导中央苏区的税收实践中,首先就提出了废除一切苛捐杂税,建立统一累进税制的思想。这一税收思想大致经历了普遍宣传到局部实践再到统一立法的过程。1929年1月,在进军赣南、闽西革命根据地的途中,毛泽东以红四军党代表身份与军长朱德联合发布《红军第四军司令部布告》,以通俗易懂的口号对党和红军的税收政策进行广泛宣传,提出“累进税法,最为适用;苛税苛捐,扫除干净”[9]。同时,颁布了以中国共产党红军第四军党部署名的《共产党宣言》,提出“取消一切政府军阀地方的捐税,实行统一的累进税”[9]。在这一税收思想的指引下,赣南、闽西各级苏维埃政府领导人民群众开展了普遍的抗捐抗税运动,进行了税收的初步尝试,在部分地区开征了田地税、山林税、营业税等。但是由于当时各根据地仍然处于相对割据状态,所处的政治、经济环境也各不相同,因此各地都自订税则,征税种类和标准各自不一,没有形成统一的累进税制。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成立后,开启了共和国税收全面统一的进程。毛泽东主持制定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明确宣布:“取消一切反革命统治时代的苛捐杂税,征收统一的累进所得税”[9]。第一次将废除一切苛捐杂税,建立统一累进税制的思想上升为国家意志,并根据宪法大纲领导制定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暂行税则》,在第一条就明确规定:“确定统一的累进税,废除国民党军阀政府的一切田赋、丁粮厘金苛捐杂税等”[9]。第一次将统一累进税的思想转变为正式的法律文件。从此,苏区税收逐步由分散走向统一,为苏维埃政权和中国革命提供了强有力的财力支撑。1932年11月,毛泽东在纪念临时中央政府成立一周年的报告中总结说:“最大成绩就是纠正过去专打土豪的财政政策,整理税收,树立财政基础,特别是对于红军的供给,大大减少了红军筹款的担负,使红军更以全力主业发展与进行革命战争”[9]。1934年1月,毛泽东在“二苏大”的报告中对税收工作进行了系统总结,指出:“苏维埃的税收,是统一的累进税,现在简单的两方面实行,这就是商业税与农业税。”并称赞这种税制“乃是世界上最优良的税法”,批评国民党的税收“是一篇绝大的糊涂账……正税之外,有无数的附加税”。[9]

(二)根本原则:对剥削阶级征收重税,对工农群众减免税收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工农民主政权的性质决定了中央苏区税收的性质必然是人民税收。因此,毛泽东在领导中央苏区税收建设中,始终坚持对剥削富裕阶级征收重税,对劳苦群众阶层减免税收的原则,将纳税的重担放在剥削阶级和富裕者身上,对劳苦大众则减轻甚至免除纳税义务。这种按阶级区别征税的思想在中央苏区的农业税中体现得尤为突出。1931年11月,毛泽东以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的名义发布《关于颁布暂行税则的决议》,指出统一累进税的征收原则是“除去将纳税的重担放在剥削阶级身上外,依阶级的原则来解决,对于被剥削的阶级与最苦的阶层的群众,免除纳税的义务”[9]。并规定农业税的征收原则是对富农“征税较重,起征的标准要低于贫农中农一半”[9]。他在主持制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暂行税则》时,也很好地坚持了这一原则,农业税税则规定:“雇农及分得田地的工人一律免税”,“贫农收入已达开始征收的税额,但仍不能维持其一家生活的,得由乡苏维埃规定个别减税或免税”,“对于过去富农的征税,要较重些”。[9]并规定,贫农从每家每人收获干谷四担起开始计征,税率为1%,五担税率为2%,以上类推,但富农二担起开始计征,税率为1%,三担税率为2%,以上类推。[9]可见,当时富农的农业税负担明显要比贫农重很多。商业税的税则也明确规定,对肩挑小贩、农民直接出卖剩余产品者、商业资本二百元以下者一律免税。[9]1931年12月1日,毛泽东又与项英、张国焘等共同发布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经济政策》,规定:“苏维埃另定统一的累进税则,使之转由资产阶级负担。苏维埃政府应该豁免红军、工人、乡村与城市贫苦群众家庭的纳税。如遇意外灾害,亦应豁免或酌量减轻”[9]。为充分筹措战争经费,保证红军的战事供给,1932年7月7日,他又与项英、张国焘共同发布《关于战争动员与后方工作》的训令,要求中央政府 “提高营业所得税的累进税率,重新确定土地税率……使一切税的重担放在最有财产的阶级身上”[9]。同年7月14日,又颁布了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暂行税则》(修改本),扩大了农业税的免税范围,将分得田地的工人的妻子增列为免税对象,同时加大了富农的农业税征收,规定对富农的征税“要特别加重些”[9]。1934年1月,毛泽东在“二苏大”上再次阐明了按阶级原则,对剥削者、贫苦农民和红军家属区别征税的思想,指出:“家中人口少分田少的税轻,家中人口多分田多的税重。贫农中农税轻,富农税重。雇农及红军家属免税”[9]。

(三)主要职能:税收是国家财政的主要来源,是革命战争的重要保障

土地革命初期,红色政权的财政收入和革命战事经费主要来自打土豪所得和战争缴获。但是随着革命战争不断深入,军政人员不断扩大,革命战事不断吃紧,苏区的财政供给日渐困难。以毛泽东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认识到,通过打土豪和战争来筹措经费的办法只是权宜之计,必须通过税收来解决国家行政费用及革命战争经费,逐渐形成了税收是财政收入主要来源的思想。1932年7月,临时中央政府发布《关于修改暂行税则问题》的命令,指出:“税收为国家财政的主要收入,国家的行政费、革命战争的一切经费,主要的来源应当出自税收”[9]。并要求对商业税的征收“由每年征收两次,改为每月征收一次,季节生意也改变为按次征收”[9]。在这一税收思想的指导下,同年7月修订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暂行税则》,将商业税的起征点从200元下调至100元,将小商人(资本201-300元)的税率从2%提高至7%,中商人(资本3001-5000元)的税率从6.5%提高至12%,大商人(资本80001-100000元)的税率从18.5%提高至23%。[9]同时,还颁布了《土地税征收细则》,调低了农业税的起征点,提高了农业税的税率,贫农的起征点从四担下调至三担,税率从1%提高至4%,以上类推,富农的起征点从二担下调至一担,税率从1%提高至4%,以上类推。[10]1932年8月,中央苏区财政人民委员会发布《关于统一税收问题》的训令,指出:“税收为国家财政主要收入,自应由国家统一征收”[9]。1932年10月,毛泽东以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的名义发布《关于战争紧急动员》的命令,要求中央苏区各级政府“必须立即征收土地税、商业税、房租等开发财源,充分筹划战争的经济和粮食,及一切军用必需品,要准备能与敌人长期作战,使红军及一切工农群众在战争中不受敌人的封锁和给养困难”[9]。1933年4月,中央苏区财政人民委员会发布《关于整顿商业税问题》的训令,指出:“商业税是国家财政主要收入之一,当此革命战争向前开展,战费日益浩大的时候,整顿商业税收,向商人收足税款,供给红军作战,是我们当前的紧急任务”[9]。通过一系列税收工作,毛泽东和党的税收思想得到深入贯彻,税收在财政收入中所占比重明显上升。到1934年,中央苏区税收(含农业税)收入已占财政收入的一半以上,成为苏区最主要的财政来源之一,为红色政权巩固和革命战争胜利提供了较为充足的财力保证。以至于毛泽东在1934年1月“二苏大”的报告中将税收排列在苏维埃财政来源的第二位。[9]

(四)重要作用:税收是经济发展的有力手段,是对敌斗争的重要工具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后,毛泽东领导苏区军民正确认识和处理了经济和税收的关系,主张“从发展国民经济来增加苏维埃财政的收入”[9],逐渐形成了从发展经济来增加税收和通过税收来促进经济发展的税收思想,并将这一思想融入到苏区的各种税收制度之中,转化为具体的促进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和税收实践,使税收成为促进苏区经济恢复和发展的有力手段。1931年11月毛泽东领导制定的中央苏区第一个统一的暂行税则就充分体现和贯彻了这一税收思想。一是对发展商业给予税收优惠。规定:经县政府批准登记的消费合作社“由县政府报告各该省政府,许可免税”、“商人遇险或遭意外损害,报告政府经查验证实者得许免税”、“对于某种必须的品的日用品和军用品得随时由政府公布免税”。[9]二是对发展农业给予税收减免。规定:“副产暂不征税”、“遇有水旱等灾,或遭受白匪摧残的区域,按照灾情轻重,免税或减税”、“因改良种子改良耕种,所增加的农业收入免税”、“开垦荒地,所收获的农产品,免税三年”。[9]三是对发展工业给予税收照顾。规定:经县政府批准备案的生产合作社“由县政府报告省政府,许可免税”、“暂时免收工业品的出厂税”。[9]1932年7月重新修订的暂行税则在这些政策方面继续保持不变。在利用税收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毛泽东还主动将税收用于反对敌人的军事围剿和经济封锁的斗争之中,在实践中开创了税收是开展对敌斗争的重要工具的税收思想。1932年8月,为保证苏区产品的出口以及日用、军用物质的进口,毛泽东以临时中央政府主席的名义发布《为几种商业品减税问题》的命令,决定对苏区富余工农产品的出口和紧缺日用品及军用品的进口,一律减半征税,并详细规定了减税商品的名目。[9]1933年,国民党对中央苏区的军事进攻和经济封锁进一步加剧。为打破敌人的军事和经济包围,增加财政收入,保证军用供给,这年3月,临时中央发布《建立关税制度》的训令,颁布了《关税条例》、《关税税率表》和《关税征收细则》,设立了二十四个关税处,根据苏区需要的程度,对进出口货物按不同的税率征收关税,即“进口的东西,我们不要的抽重些,要紧的抽轻些,一定要的就免税”,“出口的东西,我们有多的抽轻些,不够的抽重些,必要的禁止出口”。[9]关税制度的建立有效调剂了苏区的物质供需,对粉碎敌人的经济封锁,保证军民的生活秩序,确保部队的物质供应等产生了重要作用,关税成为了苏区开展对敌斗争的重要工具。

三、中央苏区时期毛泽东税收思想的重要意义

(一)指导中央苏区建立了党的历史上第一个系统的税收体系,为其他革命根据地的税收工作树立了典范

在毛泽东的领导及其税收思想的指导下,中央苏区在税收制度、组织系统、税收征管等方面建立了我党历史上第一个系统的税收体系,为其他革命根据地的税收工作树立了典范。第一,建立了一套比较系统的税收制度,为统一和规范苏区税收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一是有关税收的基本法规。如《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暂行税则》(1931年 11月、1932年 7月修订)、《农业税暂行税则》(1933年9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税免税减税暂行条例》(1934年8月)等。二是有关税收的征收细则。如 《土地税征收细则》(1932年7月)、《商业所得税征收细则》(1932年 8月)、《关税征收细则》(1933年5月)等。三是有关税收方面的训令。如 《关于统一税收问题》(1932年8月)、《为几种商业品减税问题》(1932年8月)、《关于商业税与店租之征收事宜》(1932年 12月)、《建立关税制度》(1933年 3月)、《关于整顿商业税问题》(1933年 4月)、《为农业税免税减税补充条例问题》(1933年11月)等。第二,组建了一套比较健全的税务组织系统,为统一和加强苏区税收征管提供了组织保障。一是建立了由中央到地方的各级税务机构。中央财政人民委员部下设税务局,负责“掌管关于各项税务之计划、整理和征收,各级税务机关之建立和监督”,下设农业税科、商业税科、关税科及商业登记处。[9]各省、县、区设税务科,负责“管理商业税、农业税、山林税之征收,检查及监督”,下设农业税股、商业税股、山林税股及记账员。[9]二是打造了一支优良的税务干部队伍。到1933年中央苏区鼎盛时期,各级税务干部达到1500余人,各类关税人员达到220人左右。[11]第三,构建了一套比较完善的税收征管体系,保证了苏区税收统一管理和严格规范。一是建立了统一的工商登记制度。1932年1月颁布《关于工商业投资暂行条例的决议》,规定工商业投资者须“向当地苏维埃政府登记,取得经营证,即可按规定事业去经营,以后改营他业时亦须向政府报告和登记”[9]。同年颁布《工商业登记规则》,对工商登记事项作了详细规定。二是建立了统一的税收会计制度。1932年 12月颁发《会计规则》、《会计科目表》、《预决算规则》等,对会计预决算、税款收支、会计账薄、记账规则、支库单据、报告编制等进行了详细规定。三是建立了统一的税收票证制度。1934年1月发布《为统一财政收据防止舞弊》的布告,规定收取税款“须用本部印发并经一定上级机关盖印之正式收据,并经收款机关负责人盖私章,才生效力,其使用私人收据及未经上级机关盖印之收据,以贪污论处”。[9]四是建立了统一的税收查处制度。对税收的检查人员、检查方式和贪污舞弊、偷税漏税的处置作了详细规定。在中央苏区税收工作的示范带动下,其他根据地纷纷学习、借鉴中央苏区税收的成功经验,建立了党领导下的税收体系。尽管各个根据地在税种、税率和征收方式上都不尽相同,但在基本税制、根本原则、征收细则、税收政策等许多方面和中央苏区保持基本一致。一是都废除了旧的苛捐杂税,建立了新的累进税制;二是都坚持对剥削富裕者征收重税,对红军和贫苦者减免税收;三是在征税细则上都效仿了中央苏区的规定;四是都制定了促进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

(二)促进了中央苏区及各革命根据地经济发展和财政增加,为根据地建设和中国革命提供了物质保障

中央苏区是临时中央政府和中央红军所在地,是全国苏维埃的示范区和中国革命的指挥中心。正是由于中央苏区的特殊地位,国民党对中央苏区实行了严密的经济封锁和疯狂的军事围剿,妄图从根本上消灭中国革命。军事围剿使军队的物质、弹药和粮食等各方面的需求急剧增加,战争供给任务越来越重。经济封锁使中央苏区农产品等富余产品的出口和军用、医疗、卫生、生活等急需物质的进口受到严格限制,严重影响了苏区的经济发展和生活秩序。再加上随着中央苏区不断扩大,各级苏维埃政府相继建立,各类军政人员迅速增加,政府的财政支出越来越大。因此,如何在地处偏远、贫穷落后、面临封锁、战事频发的中央苏区,为如此庞大的公职人员、红军队伍和革命战争提供稳定的财政保障,便成为这一时期摆在我党面前的头等大事和必须解决的根本问题。为解决中央苏区的财政困难,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提出了一系列有利于苏区经济发展和财政增加的税收思想,制定了许多促进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如农业税对开垦荒地的雇农免税、富农减税,对改良种子或耕种所增加的农业收入免税,对种植棉花者免税;工商税对合作社免税,对工业品暂免出厂税,对必需日用品和军用品免税等。这些税收优惠政策有力地促进了中央苏区和各根据地的经济发展。据统计,到1932年10月,湘赣根据地除国营军工厂以外,还创办了铁厂7个、樟脑厂37个、煤矿8个、石灰矿59个、生产合作社96个。[12]到1934年2月,中央苏区的生产合作社达到176个,社员32761人,股金58552元;消费合作社1140个,股金322525元,社员295993人;粮食合作社10712个,股金242079元,社员243904人。[8]到1934年3月,各类公营工厂达到32个,职工2000多人,还创办了几千人的钨矿公司。[13]1932年至1934年,为进一步扩大财政收入,中央对税收进行整顿,并于1933年开征关税,税收逐渐成为财政收入的最主要来源。据1932年10月 “赣县筹措经济供给红军战费情形表”统计,当时茅店营业税委员会8月13日至9月30日的商业税收入为3661元,占全县三个月筹措红军战费的29.69%;另据1933年1月“江西省苏维埃财政部三个月财政经济计划”反映,赣县在三个月内要在土豪身上“筹足9000元,山林税与商业税和茅店这个营业税要筹足6000元”[9],可以推算出,这时工商税收在全县财政收入中已占到40%。据此可以得知,中央苏区后期的税收若加上农业税收入,在财政收入中所占比重应该超过40%。可见,在毛泽东税收思想的指导下,中央苏区及各根据地通过统一税制,整顿税收,广开税源,促进了苏区经济发展,增加了政府财政收入,保证了革命战争供给,为根据地建设和中国革命提供了有力的物质保障。

(三)开创了人民税收思想理实结合的先河,为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税收和新中国税收建设奠定了坚实基础

中央苏区时期毛泽东税收思想是在我党领导苏区革命和建设的实践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其根本目的是为了巩固人民民主政权,促进人民经济发展,改善人民生活水平,支持人民革命战争。这种税收思想与一切旧的税收思想截然不同,是具有先进性、阶级性、革命性和调控性的人民税收思想。其内涵主要体现在:一是坚持先进性原则,主张彻底取消旧中国的税制,实行先进的累进税制。二是坚持阶级性原则,主张对剥削阶级征收重税,对人民群众征收轻税,对最苦阶层免除税收。三是坚持革命性原则,要求对革命工作人员、红军家属、军需用品等支持革命事业的人和事免征税收。四是坚持调控性原则,要求发挥税收在促进经济发展,调节商品流通,打破敌人封锁中的调控作用。在党的领导下,中央苏区和各根据地坚定地贯彻执行毛泽东税收思想,废除了旧的苛捐杂税,创立了人民税收制度,建立了人民税收体系。税收的性质发生了根本变化,由过去的“取之于民,用之于已”的剥削阶级税收,变为现在的“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人民税收。纳税的重担不再由人民群众来承受,而是由剥削阶级来承担,对于最苦阶层则免除或减少纳税义务。税收不再是剥削阶级用来剥削劳动人民的工具,而是人民用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杠杆,增加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方式,筹集革命战争经费的有力工具。中央苏区时期毛泽东税收思想的形成、发展和实践,开创了人民税收思想的先河,是人民税收的一次伟大尝试。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税收和新中国税收在指导思想、税收制度、机构建设、基本原则、税收管理、工作办法等许多方面都吸纳了中央苏区税收工作的成功做法,由苏区税收继承演变而来,可以在苏区税收中找到历史根源和发展轨迹。中央苏区的税收实践不仅提供了许多治税思想和治税经验,而且培养了一大批精通人民税收理论、具备丰富税收经验的税务干部。他们当中的许多精英后来成长为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和新中国的重要领导人和财税工作的中坚力量。如中央苏区第一任财政部长邓子恢,曾任国家计划委员会副主任、国务院副总理;第二任财政部长林伯渠,曾任陕甘宁边区政府主席、中央人民政府秘书长;第一任税务局长李六如,在延安时期曾任中央财经部副部长;江西苏维埃政府主席兼财政部长曾山,曾任政务院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商业部部长。[14]可见,中央苏区时期毛泽东税收思想开启了人民税收思想理论与实践结合的全新阶段,是共和国税收的一次成功预演,为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税收和新中国税收的创建奠定了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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