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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提升基层检察队伍的履职能力

2018-03-05唐智

法制博览 2018年11期
关键词:面临问题对策建议

摘要:一支政治坚定、作风优良、素质过硬的检察队伍是检察事业持续发展的基石和保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群众对司法的要求越来越高。如何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开、公正的期待,不断提升检察队伍的法律监督能力,推动检察工作创新发展,是各级检察机关需要长期思考的重要课题。本文拟以L县检察院强化队伍建设提升法律监督能力的实践为基础,认真分析影响检察队伍履职能力的因素以及当前面临的问题,最后提出几点对策建议。

关键词:履职能力;主要做法;面临问题;对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32-0120-02

作者简介:唐智(1970-),男,汉族,四川内江人,法学本科,任职于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检察院,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学。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开、公正的要求越来越高。如何提升检察队伍的履职能力,不断强化法律监督实效,是推动基层检察院建设的重要课题之一。本文拟以L县检察院的实践为基础,就如何提升基层检察队伍的履职能力作一些思考。一、主要做法与启示

L县是一个拥有87万人口经济欠发达的农业县。L县检察院“两反”转隶前有政法编制88人,现有政法编制69人。近来来,该院立足于地方经济发展现状和检察工作实际,坚持“素质兴检、人才强检”理念,逐步调整人员结构,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多举措挖掘内部潜力,提升队伍履职能力,促进检察工作持续健康发展。(一)制定目标、规划,统一思想

针对工作积极性不高、目标不明确、自甘落后等问题,首先从思想认识上转变观念。连续制定了2011至2015年、2016年至2020年检察发展规划,通过召开中心组学习会、支部讨论会、全院干警大会等形式明确目标,统一认识,让全体检察人员牢固树立“小院要有大作为”理念,明确“从追赶到跨越,从跨越到引领”的发展路径和目标,理清抓队伍建设、抓案件质量、抓目标考核、抓创新工作的工作思路。

(二)大力引进各类人才,夯实队伍发展根基

针对基层检察人员年龄结构、专业结构不合理问题,积极引进各类人才,畅通人才交流机制。2014年以来,通过公招招录检察人员14人,招录选调生10人。其中,法学专业17人,新闻专业2人,侦查学、广播电视、通信工程、法医学、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等专业各1人。畅通人才交流渠道,积极落实“上挂下派”机制,省、市院共下派干部5人,本院推荐骨干到省、市检察院学习5人。

(三)强化中青年检察人员培训培养,發挥主力军作用

坚持全员培训,强化对中青年骨干针对性培训。坚持“走出去、请进来”结合,最大限度推荐人员参加上级院各类业务培训;联合市级院、其他县区院,与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浙江大学等知名院校合作,分批次集中轮训,提升中青年检察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坚持理论培训与岗位练兵、集中培训与“传帮带”、理论提升与工作能力提升相结合,增强实战演练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注重工作岗位的有序调整,根据不同专业优势、个人能力、性格特征,合理安排、及时调整岗位,不断提升检察人员的专业化水平。

(四)敢于破格提拔人才,建立争先创优的激励机制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优者上、庸者下、劣者汰”,根据岗位职责,从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合理制定个体评价标准,对于工作业绩突出的青年干警“看能力,不讲资历”,大胆提拔任用。2014年以来,共提拔中层干部29人,其中,2人从一般干警到中层副职或从中层副职到正职仅1年时间;提拔科级领导干部8人,其中30岁以下3人。

(五)合理调整岗位,挖掘“老革命”工作潜力

随着年龄的增大,有些老同志办案一线退下。为避免出现年轻中层干部不好安排工作、老同志想干事又没地点等问题发生,根据老同志各自的任职经历、能力性格特点,合理调整岗位到控申、检察室、案管、办公室等部门参加对外接待、做群众工作、监督检察等工作,人尽其能。

实践中体会到,队伍整体履职能力主要取决于四个方面:一是队伍成员中个体素质高低。包括个体学历、专业、专长以及个体所展现出的语言能力、文字能力、法律适用能力、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协调能力、新媒体工作能力等综合能力。二是队伍中检察人员的总体数量。三是推动工作中个体能力的发挥程度。四是个体能力在共同推动检察工作中的协调配合、形成合力程度。二、当前面临的问题分析

经过多年的人才引进、培训培养,基层院检察队伍的履职能力得到了较大提升。但随着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推进,履职能力面临诸多新挑战。

(一)待遇差距、职业远景带来的消极影响

司法体制改革后,检察人员分为员额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员额检察官的待遇较之其他两类人员有明显提高。从目前员额检察官的任用条件来看,要进入员额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的机率较大,而司法行政人员机率很小。司法行政人员面临待遇差距、职业发展空间有限等,不免产生消极情绪。另一方面,员额检察官的名额限制让年龄较大检察辅助人员看不到入额希望,工作积极性下降。(二)员额制检察官独立办案面临新挑战

司法改革前,案件办理实行三级审批。虽可能存在“错案追责不力、办案效率低、行政权干预司法权”等诸多问题,但一个案件经三级审查,集体力量比一个人办理案件更易发现问题,防止臆断。司法责任制改革后,实行“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员额检察官在案件办理上独立性增强。而目前基层检察院由于历史原因导致的年龄结构不合理问题仍没有完全解决,员额检察官多以高学历的年轻人为主,办案经验相对不足。对于办案经验不算丰富的年轻检察官,在面临案件量剧增压力下,要切实保证案件质量,这需要实践的磨练。

(三)传统培训模式不适应检察队伍专业化、职业化要求

随着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推进,对检察人员的专业化、职业化要求越来越高。而传统的培训方式针对性、操作性不强,培训形式单一,培训时间有限,理论引导较多,实战演练较少。即便省检察院组织轮训,因名额有限,也不可能每年参加一次,远远不能满足实践需要。(四)激励机制不能满足现实需要

司法改革的目标是去行政化,建立健全独立的司法权运行机制。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是为促进检察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发展,让会办案、办好案的检察官留在办案一线。但是,地方政府的绩效考核待遇、包括车辆补贴等的发放都是以行政职级挂钩,进入员额的检察官行政职级不再发生变化,即便检察官等级提高,绩效待遇也不会变化。另一方面,行政职级的提升依然是评价职业尊荣的一重要标准,而检察官等级到达选升后,行政职级也影响到单位检察官等级的推荐评定。目前,优秀检察官的出路仍旧是提拔为领导干部,行政事务性工作增多,办案量巨减,并未实现司法改革的初衷——让办好案的检察官发挥特长,留在办案一线。三、提升基层检察队伍履职能力对策建议

(一)发挥党建引领作用,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感召力

目前,正处在改革的深水区和关键期。改革中,出现制度不健全、不合理、不平衡等问题难以避免。作为检察人员要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坚决拥护改革,积极支持、推动改革。思想政治工作是增强检察队伍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的重要法宝。要积极发挥党建引领作用,做好检察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通过党支部、党小组的学习活动,引导党员同志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习近平总书记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把握改革的发展方向、目标、路径,理解改革的困难,增强改革的责任感、使命感和自信心,妥善处理好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发挥党员示范作用,正面宣传改革,为改革出谋划策。加强党建工作与思想政治工作融合、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融合。健全思想动态分析机制,运用QQ、微信等现代通讯加强沟通,及时掌握干警思想动态,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疏导、情感引导,让全体检察人员目标明确、步调一致,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

(二)创新培训模式,增强针对性、实效性

坚持立足实践开展教育培训,着力破解学用衔接不紧难题。坚持仗怎么打,兵就怎么练、最缺什么就专攻什么。紧紧抓住教材、教官、教法等關键环节,健全现代化的教育培训体系,促进教育培训工作科学化、实战化。继续推进“传帮带”、“一帮一助”的传统培训模式,积极开辟“互联网+”培训,全国或全省检察机关集中力量研发培训课件,通过网络学习的形式,共享培训资源,以解决工作多、培训时间少、机会少等突出问题。省、市级院要利用与政法院校对接平台,建设一批实战培训基地,构建教、学、练、战一体化教育培训机制,增强培训的实效性,为基层检察院实战培训提供便利。

(三)健全绩效考核机制,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

深入分析研究检察工作特点,根据各职能部门的工作性质、案件难易程度、工作量大小,科学制定绩效考核量化系数,合理拉开检察人员间绩效差距。坚持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激励方式,通过评选办案能手、业务标兵等,加强典型宣传,增强典型个人荣誉感。建立检察官职业保障机制,让办好案的检察官与行政领导干部享受同等待遇或者更好待遇,留住优秀检察官人才,提升检察官队伍的专业化水平。注重考核结果的运用,将工作业绩与员额检察官选任、晋升等结合,建立科学评价体系,激发内部动力。(四)加强内部监督,增强拒腐防变能力

坚持以解决实际问题为导向,建立科学的管理机制、有效的监督机制、严格的责任追究机制。加强案件管理,利用网上办案数字化、可视化、全程留痕等特点,强化案件流程监控,实现同步监督。坚持案件日常评查与集中评查相结合,针对办案中出现的问题,及时通报整改,对于错案,要严肃追究责任。坚持对案的管理与对人的管理同步,认真评估改革后检察权运行的廉政风险,分类制定检察官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加强检务督察。建立并完善符合职业特点和司法规律的检察官惩戒制度,确保检察官队伍的有序流动。

(五)加强配套措施的制定落实,形成有序的人员流动机制

健全司法行政人员、检察辅助人员单独序列工资保障、职级晋升机制,建立员额检察官与行政职级间的对应关系,完善员额检察官退出机制,确保员额检察官退出员额后的职级、工资保障,司法行政人员、检察辅助人员即便没有成为员额检察官也有自身的发展空间。适度允许司法行政人员、检察辅助人员岗位间的有序调整,拓展个人职业发展渠道,发挥检察人员个人特长,挖掘内部潜力,不断提升检察队伍整体履职能力。[参考文献]

[1]项钰.新形势下基层检察队伍建设的思考与探索[N].河南法制报,2018-3-7.

[2]闫晶晶.王洪祥:深入推进员额制改革,提升检察队伍素能[N].检察日报,2017-3-12.

[3]冯景合.基层检察队伍建设中的问题与解决措施[J].人民检察,201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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