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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的争端转型过程分析
——以职业卫生保护权利典型事件为切入点

2018-03-05

关键词:尘肺病职业病争端

贺 玲

(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 610041)

一、问题的提出

和谐劳动关系的实现有赖于有效的劳动关系治理机制,治理失灵则会导致与推动和谐劳动关系建设和发展的目标背道而驰的后果。劳动关系的治理一方面是事前预防纠纷的发生,另一方面是事后将已发生的纠纷纳入到法治化的解决路径,前者实现的路径是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后者可以通过完善劳动争议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达成。随着我国进入全面深化改革新时期,劳动人事争议进入凸显期和多发期,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数据,各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和仲裁机构2013年共处理争议149.7万件,2014年155.9万件,2015年172.1万件,2016年177.1万件,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有逐年增多的趋势①本文除另有注明外,数据均引自历年《中国劳动统计年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和《中国统计年鉴》。此处劳动争议案件是指,全国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劳动争议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审查,符合受理条件而正式立案、准备处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数。,这样的结果也造成了对现有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效率的质疑。从劳动争议的正式处理机构的角度来看,案件数量的确令其不堪重负。但劳动争议案件真的“太多”了吗?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逻辑推理的因应可能是合法权益的主张更多地进入到了正式的争议处理机制中①如,2009年一季度,浦东法院受理仲裁机构逾期未裁而直接起诉的案件占劳动争议收案总数的36%,参见:吴琦,赵怡.破解劳动争议陡增处理难度加大的困局[N].人民法院报,2009-04-28(005);成都市劳动争议仲裁院2008年11月28日正式挂牌成立,其仲裁案件的开庭时间都已经排到次年2月底,参见:杨艳.成都劳动争议仲裁院成立续:“生意”很火爆[N].四川法制报,2008-12-03(01)。,但与此相悖的是“扮卡通人物讨薪”②周维.农民工扮愤怒小鸟等卡通形象北京街头讨薪[EB/OL].[2018-03-11].http://www.chinanews.com/tp/hd2011/2013/ 02-01/171175.shtml。、“骑马舞讨薪”③王晓易.武汉一会所前农民工跳骑马舞讨薪[EB/OL].[2018-03-11].http://news.163.com/13/0122/14/8LR3511N00014JB6.html。、“新闻发布会讨薪”④王晓易.天津女农民工讨薪未果 现身北京再举行发布会[EB/OL].[2018-03-11].http://news.163.com/12/1021/06/8EAOPT5H00014AED.html。、“娃娃讨薪队”⑤黃榆.“拿娃娃当讨薪工具”打了谁的耳光?[EB/OL].[2018-03-11].http://politics.people.com.cn/BIG5/n/2012/0821/c70731-18790801-2.html。、“裸体讨薪”⑥乌梦达,吴涛.深圳农民工“裸体讨薪”无字据无证人陷合同纠纷[EB/OL].[2018-03-11].http://www.dzwww.com/xinwen/shehuixinwen/201112/t20111202_6797924.htm。、“太太讨薪队”⑦汪仁洪.川籍妇女组成太太讨薪队为夫讨薪[EB/OL].[2018-03-11].http://news.sina.com.cn/s/2007-09-10 074013854857.shtml。之类的农民工非正式利益抗争行为却又年年层出不穷。实质上,从不同的角度评定冲突的水平可能会有不同的结论,如果从法庭的角度评定冲突,在法庭资源有限的条件制约下,任何超出法庭处理能力的冲突水平都是“太多”,而非“太少”。但从争端转型理论,从争议者的角度评定冲突水平,得出的结论却可能与从法庭的角度评定冲突水平所不同的结论。对争议的产生和转型研究可能导致这样的判断——仅少数冲突浮现于社会表面,仅少数的伤害被觉察,追诉,救济。在“认定-指责-主张”的争端转型分析框架下,争端转型反映了社会结构变量,以及当事人的性格特质。大量的冲突其实仅存在于争端萌芽的早期阶段:受伤害的经历并没有被认定为伤害,或者是“认定”并没有转化为“指责”,又或者是“指责”仅向亲密关系的人倾诉而非向责任人主张。尘肺病事件已经成为我国重大的公共卫生和社会问题,下文将以对“开胸验肺事件”、“甘肃古浪尘肺病事件”与“辽宁省朝阳县尘肺病事件”等与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相关的典型事件的详细分析为切入点,研究影响尘肺病事件转型为成熟的劳动争议的因素,论证良序社会应当最小化抑制指责、主张的出现及其转化障碍。

二、争议转型理论与“开胸验肺事件”的争议转型过程分析

威廉·菲尔斯蒂拉(William Felstiner)、理查德·阿贝尔(Richard Abel)和奥斯丁·萨那特(Austine Sarat)提出的“认定-指责-主张”模型将成熟争议的形成过程化为三阶段:第一,“认定阶段”(naming),从对伤害经历无意识(unPIE)向对伤害经历有意识(PIE)转型,在问题未被视为并认定为伤害之前,只是处于争端的萌芽形态。第二,“指责阶段”(blaming),从觉察到了的伤害向指责转型,受害人将伤害归责于其他个人或社会组织时便处于该转型阶段。第三,“主张阶段”(claiming),当受害人向过错方指责其过错行为,并要求救济时便发生由“指责”向“主张”的转型。当受害人的主张被全部或部分拒绝时,便会形成成熟的争议[1]。研究争议的产生和转型意味着从某一社会过程发生之时着手,研究伤害经历在何种条件下被意识到或被忽略,以及人们对待不公平和冲突的反应。虽然,罗伯特·基德尔(Robert Kidder)对“认定-指责-主张”框架将个人权利作为争端界定的基础提出了质疑[2],无可否认的是,“认定-指责-主张”模型确实为描述争议产生和转型提供了分析框架。

下文将从争端转型过程的角度对2009年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进行分析。张海超于2004年8月至2007年10月在郑州振东耐磨材料有限公司做过碎石破碎的工作,后辞职。在出现咳嗽、胸闷等症状后,一直以感冒治疗,治疗无效,遂到多家综合性医院就诊才意识到自己可能患尘肺病。为获得工伤赔偿,申请职业病诊断,在申请职业病诊断环节与用人单位以及职业病诊断鉴定单位发生了争议。在无法通过正式的途径表达诉求的情况下,张海超为证明自己罹患尘肺病而非肺结核,选择“开胸验肺”。经全国20多家媒体的广泛报道引起管理层的重视,最后通过调解的方式处理争议,获得了用人单位所支付的61.5万元赔偿金①材料来源于中央电视台相关报道的整理:“沉默的呼吸”,《看见》栏目 2012-12-30;“开胸验肺,还验出了什么”,《新闻1+1》栏目2009-7-17;“张海超开胸验肺的自救之路”,《新闻会客厅》栏目;“伤心的肺”,《今日说法》2009-7-26;“谁来拯救我的肺”,《今日说法》2009-8-7。。

(一)“未被觉察的伤害”(unPIE)向“觉察的伤害”(PIE)转型

麻烦、问题、个人与社会的错位每天都在发生,而个体可能对巨大的伤害和不公平具有一定程度的“容忍力”,这种容忍意味着个体对伤害经历可能会失察,而失察可能是自我引导的结果,也可能是外力操纵的结果[1]。

2007年1月6日,张海超所在单位曾委托新密市防疫站对698名劳动者进行体检,体检中张海超等 53名劳动者已被检查出肺部异常,但体检结果并未告知劳动者,而仅仅交付给了用人单位。在与张海超一起体检的698名劳动者中,有部分可能由于长期接触粉尘工作环境而患病,另一些可能没有;在 53名被检查出肺部异常的劳动者有些可能意识到自己患病,另一些则可能没有意识到自己患病。因职业病引发工伤赔偿的劳动争议要发生,必要的前提是伤害经历要发生从“未被意识到”(unPIE)向“被意识到”(PIE)的转型。2007年之前,张海超并未意识到自己患了尘肺病,所以在此期间虽然其已经患职业病,但并没有发展成为成熟的争议。直至张海超到新密市防疫站借出2007年体检胸片,才真正意识到自己罹患尘肺病的事实。

张海超对尘肺病的失察一方面是由于自身对于尘肺病知识的欠缺;另一方面是由于医疗卫生机构未告知张海超本人体检结果,用人单位隐瞒体检结果和复查通知所致。这导致了转型拖延,而这种拖延可能会影响到劳动者获得及时的治疗。

(二)“觉察的伤害”向“指责”转型

张海超意识到自己可能罹患尘肺病,由于自 2004年到用人单位工作时起,所从事的工种均为接触粉尘的有害工种,故张海超认为自己患尘肺病,致害原因是用人单位粉尘工作环境,属于职业病。在张海超事件中,由于劳动关系是清晰的,对于患职业病的归责也因此而较为明确,指责直接指向用人单位。但与其相似的大量职业病患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并不清楚,所以指责阶段的转型并不容易发生。

(三)“指责”向“主张”的转型

大量的媒体报道的关注点在于张海超为何“开胸”,媒体关注的是在职业病诊断中劳动者所面临的制度困境。但由事件报道所不难推导的过程必然是,张海超在自我将患病归因为用人单位后,经历了向用人单位提出救济的主张,而用人单位以拒绝赔偿作为对主张的回应这一过程。这一互动的过程便构成了张海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

在“开胸验肺”中,张海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分歧又因为在前者申请职业病诊断过程中,用人单位拒绝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而转化为当事人对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的法定义务的争端。由于张海超已经在 2007年从振动公司离职,故用人单位双方遂发生了实质冲突。就此,张海超上访两年时间,经新密市领导和信访局协调,方得以在2009年5月12日于不出具工作证明的情况下到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进行职业病诊断。

而张海超之所以“开胸”,直接的动因在于其对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的“无尘肺0+期(医学观察)合并肺结核”诊断结果存疑,但又对法律制度所设计的救济路径不信任。至此,张海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后者不提供工作证明导致无法进行职业病鉴定的争议转变为张海超与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之间就诊断结果的争议,而这种争议并非法律制度意义上的劳动争议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规定,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2009年6月22日,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为张海超“开胸验肺”,诊断为尘肺合并感染。由于在制度上,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并非职业病诊断及鉴定的适格主体,所以当张海超持该结论向用人单位索赔时,依然无果。张海超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之间的争议再次转化为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就是否应当进行工伤赔偿的劳动争议。该事件经全国 20多家媒体报道后,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度,而这也注定了这起争端最终经由“特事特办”的方式处理②张海超事件“特事特办”历程:2009年7月24日,卫生部派出督导组赴河南,郑州市成立了以常务副市长胡荃为组长,由安监、卫生等新密市政府部门组成的张海超事件处理小组。7月26日,卫生部专家督导,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再次组织省、市专家对张海超职业病问题进行会诊,明确诊断为尘肺病Ⅲ期。7月26日,被新密市人事劳动局认定为工伤。7月29日,河南省卫生厅给予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通报批评。8月8日,张海超向郑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交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做了相关检查。8月14日,张海超拿到了《职工工伤残废证》,经劳动能力鉴定其为“工伤三级伤残”。。张海超事件最终通过调解的方式处理,由于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张海超无法获得工伤保险基金的赔付,在当地劳动部门的调解下,双方签定了赔偿协议,以用人单位支付相当于工伤保险同等金额赔偿金③《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张海超获得工伤赔偿的目标得以实现,没有使用法院或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解决纠纷,争议最终并没有进入正式的法律系统进行处理。

经由上述分析,我们展现了在这起事件中最终当事人并没有使用法律系统处理争端,这让我们认识到:个体是法律和法律活动的机会创造者[1]。个体决定了以个人权利为基础的争端发展过程,以及是否进入到正式的法律系统。以正式的争议处理机制的案件数量来评价社会的冲突水平有失偏颇,争议不是静态事物,而是互动的社会结构。

更重要的是,上述分析展示了争端转型过程中的反复性,当事人并不是只提出一次主张,除第一次提出工伤赔偿的主张外,在获得了新的职业病诊断信息后还曾再次提出赔偿主张。同样,在现实生活中,争端转型的三个阶段可能会以一种很快的连续方式发生或者它们中的某个阶段可能会重复出现。

三、劳动争议转型障碍:容忍力与“指责”冷漠

任何争议处理制度处理案件的数量都是由当事人决定的,而非制度设计者。对争议水平的评估如果是“法庭中心”的,那么,在法庭资源有限的制约下,任何超出法庭能力的冲突水平都是“太多”,而非“太少”。但如果我们以个体的伤害经历作为中心,结论将完全不同——而这正是转型的视角。在认定、指责和主张过程的任何一点上,受害者一方都可能决定去“勉强忍受”(lumping)——单方面决定放弃争端,对损害听之任之[3]111。以劳动者职业卫生保护权益受侵害为例,“容忍力”、“指责”冷漠都导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以职业卫生保护权为基础的争端无法成为一种互动的社会结构,更无法进入到法律系统中加以处理。

(一)容忍力

个体所经历的困难、问题和不公平是否发展成为成熟的争议反映了个体对伤害经历的“容忍力”,这种“容忍力”将意味着个体将不把某种经历视为伤害,不发生争端的初阶转型。“容忍力”的形成可能是自我引导,也可能是外力操控的结果[1]。以劳动者职业卫生保护权受到侵害而产生的劳动争议为例,受害人对于职业病的“容忍力”成为了从unPIE向PIE转型的障碍之一。《2010年全国职业病报告情况》显示,全国累计报告尘肺病676 541例,但这个数字只是全国尘肺病工人的10%-20%,据此估算,全国概有600万尘肺病农民工[4],报告病例数远远低于实际发病情况。

首先,劳动者自身的职业健康意识较差导致对罹患职业病失察。农民工群体本身受教育程度不高,职业卫生知识匮乏导致其对职业病失察。无论是“甘肃古浪尘肺病事件”中曾在金矿工作过的劳动者①材料来源:“尘肺之痛”,《焦点访谈》栏目 2011-02-14;屈一平,火兴才.甘肃“尘肺村”揭秘:黑松驿镇现百名尘肺病患者[N].中国经济时报,2010-12-31。,还是“辽宁省朝阳县尘肺病事件”中曾在钼矿中工作过的劳动者②材料来源:“被遗忘的尘肺病”,《新闻调查》栏目2011-05-14。,这些群体中的个体都是在离开用人单位后,经过疾病的潜伏期后才意识到患上职业病。“辽宁省朝阳县尘肺病事件”更加明显的反映出自我引导对争议转型的影响:几百名尘肺病患者,发病六七年时间,但却担心因为疾病所隐含的巨大经济支出会影响子女的婚姻和家庭声誉,所以隐瞒疾病。反映其“容忍力”变化的行为是2011年4月开始寻找矿长出具劳动证明,到葫芦岛市疾控中心申请职业病诊断,而发生这种转变主要动因是医疗费用的支出导致了家庭经济的巨大困难。

其次,用人单位不履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告知义务以及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的告知义务是导致劳动者对职业病失察的主要外力。我国当前《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共包括132种职业病。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的职业病均为专业的医学术语,如果用人单位不主动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信息披露,劳动者一方很难获取相关信息。只有当劳动者具备了与尘肺病相关的知识,且不再将患尘肺病归因为“个人命不好”,从主观上将患病视为问题时,才可能成为“指责”和“主张”的基础。

(二)“指责”冷漠

如果个体认为自己对伤害经历负责,那么将不大可能把某种经历认定为伤害,即便是这样认为,也不大可能就此表达指责;个体更倾向于在可归因于他人时将某种经历认定为伤害或表达指责,尤其是责任方被认为是故意导致了问题的发生或故意加重了问题的严重性时。

“甘肃古浪尘肺病事件”与“辽宁省朝阳县尘肺病事件”都存在着非法层层转包,劳动者既不清楚具体矿主,也无法找到包工头的情形。在此情形下,虽然劳动者意识到了患职业病,但无法归责。劳动者无法将责任人具化为“指责”对象,对于患病只能建立尘肺病与粉尘工作环境的因果联系,但无法明确对于该工作环境应当承担责任的用人单位,故无法发生“指责”阶段的转型,更不能发展成为与用人单位之间以工伤赔偿为基础的成熟劳动争议。这两起事件与“开胸验肺”事件的不同之处在于张海超诉求工伤赔偿的对象是明确的,但前两起事件中的劳动者无法明确具体的诉求对象,且均是劳动者返乡后多年,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由此可知,“指责”冷漠所致的转型拖延导致了后续的“主张”障碍。

“甘肃古浪尘肺病事件”与“辽宁省朝阳县尘肺病事件”均为具有地理意义的集体性职业安全伤害事件——劳动者的务工地和返乡后的居住地在空间分布上都相对集中。指责阶段转型的发生通常是争议者和与谈者互动的结果。一个人指出问题,另一个人帮助其对该问题确定责任[3]106。这一群体的社会网络封闭性的特征导致了其倾述对象更多的是家人、朋友等关系亲密的人,而他们无法在归责方面提供支持。同时,这种封闭性也更容易导致在寻求救济时集体性行动的发生,如2009年发生的“湖南桑植尘肺病农民工集体维权事件”、2010年发生的“湖南耒阳尘肺病农民工维权事件”都是如此。

在“甘肃古浪尘肺病事件”的相关报道中,当被问及为何不主张自己的权利时,尘肺病患者及其亲属的回答多为“不知道,也没找过”、“我们去了也要不上(补偿)”的表达,“主张”并未向责任主体提出。这反应了劳动者面对职业卫生权利被侵害时的态度。一项对湖南石门、桑植、邵东、安化四个县八个乡镇十多个村庄80多名尘肺患者的访谈研究显示,大多数人选择沉默和等死[4],为什么会形成如此的态度?这与在以尘肺病为基础要求用人单位给予工伤赔偿的具体情境中,劳动者行使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的自我效能预期相关。是否采取某一具体行动,完成一项具体任务,努力实现一个具体目标,取决于当事人是否认为自己能有效地完成这些行动[5],而这种自我效能的预期又与社会阶层这一社会结构变量相关。

煤矿冶金矿物开采工人所处的社会阶层由于拥有很少量的组织资源、经济资源和文化资源,因而在社会等级中仅可能属于中下层或底层[6]。不仅客观上如此,农民工自身也从意识上觉得难以通过自己的努力改变其社会底层地位,这种“底层化意识”影响着争端在“主张”阶段的转型,即便个体意识到了伤害的存在,且在客观上也能归责,但由于主观上对自身所处的社会阶层,以及社会网络的意识,农民工个体可能不会更进一步地提出权利的主张,那么争端便不可能发展成为争议,更不会求助于法律系统这一正式的争议处理机制。

四、“抗争精英”的抗争行为与权利意识对争端转型的影响

张海超作为“开胸验肺”事件的当事人已经符号化为对职业卫生保护权利侵害进行抗争的代表,由于帮助与其有相似经历的劳动者维权而再次引起媒体关注。中央电视台《看见》栏目2012年12月30日“沉默的呼吸”节目中对张海超的再次采访显示,张海超所使用的话语在一定程度上已经从日常话语转变为法律话语,如“法律的尊严在于它的实施,而不在于它修改得有多完美,它的条款有多流畅,在于在现实中是否能执行,职能部门是否能依法办事”、“中国公民难道没有自己的健康知情权”等等,本文称之为“抗争精英”,集中分析“抗争精英”的权利意识已经或可能对以职业卫生保护权利为基础的劳动争端转型产生怎样的影响。

(一)“抗争精英”的抗争行为对当事人权利意识的影响

有相似经历的群体中,某一当事人经由法律的权利主张经过媒体传播,可能激发更多人的指责行为[1]。在“开胸验肺”事件后,媒体报道的群体性尘肺病事件增多,但个体经过正式的纠纷解决途径维权的事例并未见大量增加,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导致维权困难具有一定的解释力。另一种可能的原因是,在网络媒体中传播的个案基本都是通过“特事特办”的方式处理,正如“开胸验肺”事件一样,虽然最终都基本得到了妥善解决,但寻求救济的困难可能会对当事人使用正式的纠纷解决机制造成挫败感,从而可能进一步固化“底层化意识”,并影响到争端的进一步转型。

(二)“抗争精英”的权利意识对当事人寻求的目标的影响

代理人或给当事人提供参考意见的咨询者均对争端转型产生影响,只是作用的途径不同。提供法律专业服务的代理人通常通过帮助当事人理解其争端,以及告知当事人对此他们可以做些什么而影响到争端转型。在所有代理人类型中,律师是最为重要一类,律师通常按照其自身的利益塑造争端而非当事人的利益。律师可能会“制造”一些对自己来说较为合意的需求;也可能通过拒绝援助的请求或仅提供很少的帮助而抑制争端的进一步发展,至少是通过法律渠道的进一步发展[1]。咨询群体如果与当事人具有相同的亚文化,将会对是否将经历界定为伤害,是否鼓励指责,以及倾向于某种争议处理策略产生影响。在帮助患尘肺病劳动者维权的过程中张海超的角色定位是复合的,并非单一的代理人或咨询者。

以张海超帮助尘肺病人黄福华维权为例,当事人黄福华的初始目标仅仅是以用人单位为相对方索赔,而张海超试图以常规体检单位为相对方侵害了受检者健康知情权为由诉求赔偿,而其目的并非个体化的,而是为了实现“让 70万尘肺患者的健康知情权有所保障,让用人单位以隐瞒体检结果,借机解除职业病患者的违法行为”这一集体化的目标[7]。而二者目标的差异性可以作为在这一过程中黄福华的用人单位与其谈及工伤赔偿,以及案件审理的一审法院多次希望双方调解都被原告方当事人拒绝的解释理由。客观的评价,这拖延了争端转型,而这一结果可能并非是当事人自己所欲求的。

五、结 论

受限于财力、能力、专业知识以及证据收集的可能性,劳动者寻求法律途径解决劳动争议的难度较大;劳动者还因就业的流动性,以及通过就业谋生的即时紧迫性,而没有很多的时间和精力来应对纠纷[8]。此外,正式的纠纷解决途径所产生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也十分高昂,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诉讼费用按件收费等都可以视为将争议纳入法律机制解决的措施,其制度设计的目标在于降低在劳动争议中获取正式正义的费用,消除在将争议转化为诉讼中的不公平。但是,如前所述,伤害经历向争端转化的早期阶段就已经存在着不公平,那么诉诸司法的改善措施只能成为对那些已经将其经历转化为争端的人的额外优势。另外,通过本文中对“开胸验肺事件”、“甘肃古浪尘肺病事件”与“辽宁省朝阳县尘肺病事件”这三件与劳动者职业卫生权利保护相关的典型事件的分析,我们清晰地展现了“认定-指责-主张”的转型过程中,争议当事人可能存在着对伤害经历的“容忍力”、“指责”冷漠从而导致争端在主观上欠缺成熟化为劳动争议的动力,此外,“抗争精英”的抗争行为及权利意识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以职业卫生保护权利为基础的争端转型。这一类型的争端仅有极少数成熟转型为劳动争议并进入到正式法律系统加以处理,大量的争端在发展过程的早期就因诸多因素的影响而从法律系统中退场。然而,通过正式途径获取正义的困难可能引导当事人寻求替代的纠纷解决路径,如果依然无效,最终肯定会导致出现新的社会矛盾。未表达的指责,堆积的主张在事实上不利于良序社会的秩序形成,伤害经历的反应在争端早期阶段如被抑制,将会对个人和社会产生不良的后果。从争议解决机构的角度评价冲突水平远小于从当事人的角度进行评价的意义和价值,从当事人的角度研究在具体的场域中哪些因素实际的影响了争端转型有利于化解冲突,维护社会秩序。

参考文献

[1]William F, Abel L, Sarat A.The Emergence and Transformation of Disputes: Naming, Blaming, Claiming [J].Law and Society Review, 1980-1981, 15(3/4): 631-654.

[2]Kidder R L.The End of the Road? Problems in the Analysis of Disputes [J].Law & Society Review, 980-1981, 15(3/4): 717-726.

[3]康利,奥巴尔.法律、语言与权力[M].程朝阳,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4]戴春.沉重的呼吸:湖南尘肺病调查纪实[J].中国工人,2012(7):4-10.

[5]泰勒,佩普劳,希尔斯.社会心理学[M].谢晓非,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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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王婧.张海超第一次代理尘肺患者维权败诉[EB/OL].[2013-02-19].http://www.ft22.com/anlizhanshi/2012-6/3496.html.

[8]谢天长.劳动诉讼制度的理论解析及其前瞻:兼评周湖勇《劳动诉讼制度研究》[J].温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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