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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三种融合角度解读《网络安全法》

2018-03-04范赫男

网络安全与数据管理 2018年1期
关键词:网络安全法网络空间网络安全

范赫男,张 钟

(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第六研究所,北京 100083)

1 网络空间的“边界融合”带来空前的网络安全需求

从1969年阿帕网(互联网的前身)诞生伊始,网络就开始了与人类社会的融合进程。经过四十余年的发展,随着信息技术和应用技术的不断创新,这一进程实现了从量变到质变的转化,目前正呈现出加速融合、深度融合的发展特点。网络不断拓展自己的生存空间,更在军事领域被视为继陆域、海域、空域、天域(太空)之后的“第五空间”。而广义上,网络已经打通物理域、信息域、认知域的边界,将触角伸入物理(自然)空间、信息空间和人类的认知空间,将各种“域”联系起来,网络和各种空间呈现出的高速融合态势成为这个世界正在发生的最伟大变革,一个全球化、全网化的时代正在降临。

面对网络空间融合发展的最新趋势,各国政府尤其是广大发展中国家开始重新审视自身的信息化进程。我国的信息化工作筹备于20世纪80年代初,正式启动于90年代的初期,从早期的“三金”工程,到工业化和信息化的“两化融合”,互联网、电信网、有线电视网的“三网融合”,再到“互联网+”行动、《中国智造2025》、《智能制造十三五规划》等战略规划相继出台实施,有力地保证我国与世界先进国家的同步竞争。各国意识到在全球范围内网络空间作为一种权利和资源,正面临重新分配,而新一轮秩序的重新建构才刚刚开始。

事实上,网络技术与现实社会的深度融合是生产力发展的内在驱动力使然,国家治理能力、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都广泛受益于网络尤其是互联网的发展,它提高了生产效率,优化了资源配置,开放了信息获取,解放了市场主体,各种物理、非物理空间边界通通被打破,体现了生产力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必然趋势。而与此同时,网络技术的实时性、虚拟性、无边界、多维度等特点,给全球化、全网化的世界带来了网络霸权主义、网络军备竞赛、网络恐怖主义、网络犯罪、网络舆情监控等诸多安全挑战。网络空间毕竟不是一个无法无天、野蛮生长的乌托邦,网络空间秩序的建构、网络安全法律法规和网络空间主权的需求应运而生,这是我国密集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以下简称《网络安全法》)和《国家网络空间安全战略》等的背景和原因。

工业化和信息化的深度融合实质上是物理域同信息域的深度融合,带来了对国家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网络安全需求。随着“两化融合”进程的加快,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网络安全日益凸显。此次颁布实施的《网络安全法》第五条中突出国家对事关国计民生的能源、交通、水利、金融等重要行业和领域的关注,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提出重点保护,对安全态势的监测预警和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均作了相应规定。通过对非传统领域的安全态势的感知,实现将国家安全面临的潜在风险全盘纳入掌控,这是本次立法的一大具有针对性的显著成果。

随着个人移动终端的普及,网络空间已经事实上同人类的认知域相联通。人们随时随地即时地与千里之外的对象进行信息的交互,从而造成空间的“压缩”与“坍塌”,被形象地形容为“时间消灭空间”。人们通过网络空间实现了信息点对点的水平传播,自由、即时、自主地实现信息获取,从而形成自身认知和判断。根据电信部门统计显示,截止到2016年末,中国手机平均保有量超过96台/百人,而智能机普及率达到了58%;而根据Statista的统计数据显示,在中国平均每人每天投入到手机上的时间达到3小时。以“两微一端”(微信、微博、移动客户端)为代表,今天手机已经成为人们日常工作、生活、学习、娱乐的标准配置,碎片化、个性化、点对点的信息获取常态化,事实上网络空间已经实现对个体认知域的较为深度的融合。

网络空间与认知域的融合,必然带来意识形态领域的安全需求。在全球范围内,利用互联网蛊惑人心,传播极端主义思想、分裂主义、恐怖主义思想,威胁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事件屡见不鲜;少数西方势力通过互联网及其代理人,对目标国家进行持久的意识形态渗透,各种历史虚无主义、民族虚无主义、自由主义思潮在网络空间传播扩散的情况屡见不鲜;质疑攻击其他国家的社会制度,煽动社会民众甚至助推发动“颜色革命”,在世界各地造成社会动荡和战乱的实例也已经屡见不鲜。

《网络安全法》和《国家网络空间安全战略》均明确提出推动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加强网络思想文化阵地建设,培养积极向上的正能量网络氛围,真正做到正能量充沛,主旋律高昂。按照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我们要变被动为主动,利用互联网推动中国优秀文化走出去,在世界舞台上展示中国文明成果,促进人类文明的融合与进步,主动争夺价值观话语权,大力拓展国家软实力。将网络空间视为最重要的意识形态阵地,在认知域打响攻防战,筑牢意识形态领域的“万里长城”,势必为实现“两个百年”的奋斗目标和伟大的民族复兴使命凝心聚力,铺平道路。

2 网络空间安全的“对象融合”带来网络法治需求

《国家安全法》规定,国家的总体安全观是指“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网络安全法》是《国家安全法》在网络空间领域的具体体现和实践。2010年爆发的“震网”病毒事件,在全世界敲响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网络安全警钟,非传统领域安全同国家安全的关系变得异常紧密,通过网络实现超越界限的攻击,使得网络成为军事领域“第五空间”的“超限作战”工具,对我国国家安全、经济社会正常运行及个人信息安全都构成巨大威胁。非传统领域与传统领域安全界限开始融合,国家、社会及个人的安全需求作为三个不同对象层面,随着网络空间的拓展也开始融合。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网络运行安全作为重中之重被提到突出地位。在第三章“网络运行安全”中直接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行安全”与“一般规定”区分开来,单独列为一节,共九条论述,“事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稳定运行成为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我国对相关问题的高度重视。维系经济发展和社会正常运转已经离不开网络,如果没有网络安全保障,网络安全事件的爆发随时可能引发大范围的国民经济运行秩序紊乱,严重的甚至造成社会动荡,后果不堪设想。在网络运行安全的“一般规定”中,对实施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产品及服务的国家强制性要求、推行实名制、规定网络运营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最大程度地保证经济社会运行的安全稳定。

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成为本次实施的《网络安全法》的又一大亮点。随着“三网融合”的推广和个人移动终端的普及,全网化的信息社会悄然形成,由于大数据技术的广泛应用,数据分析技术的逐步成熟,蕴含着海量用户信息、交易数据、存储数据、位置信息等被外部势力汇总分析后,毫无疑问会得出对我国整体国情(包括政治、军事、外交、经济、社会、文化等诸多领域)运行及发展趋势的判断,给国家安全带来各种现实和潜在的威胁。《网络安全法》也明确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存储在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公民个人信息等重要数据,从源头上做好信息数据的保护工作。

正式实施的《网络安全法》体现了对国家、社会、个人三个对象层面的关切,抓住“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和“个人信息安全”两个重点领域,精准发力,抓住了问题的关键,较好地应对我国当前面临的急需解决的网络安全现实威胁。

3 网络空间治理的“主体融合”要求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2017年5月,席卷 150多个国家和地区网络用户的“勒索”病毒攻击,标志性地宣告世界网络安全发展态势进入新阶段。网络空间治理必须融合国家、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个人等多主体参与,加强国际合作,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安全与发展是一体之两翼,驱动之双轮”,网络作为一种共享理念的产物,它的治理也要最终通过共治理念来实现。由于网络空间的复杂性、广泛性和信息传播的实时性,单纯依靠政府部门监管,无法从根本上维护好网络空间的秩序。除国家及相关部门履行职责外,《网络安全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向网信、电信、公安等部门举报,发挥公众在网络治理中的作用;《网络安全法》同时规定了网络运营者对发布内容的审核监管责任,体现了“谁运营谁负责”的原则,将责任和权力捆绑下放,起到群防群治、事半功倍的效果。本次立法第二章还单独列出“网络安全支持与促进”来支持共建共享共治的理念,由国家支持企业、研究机构、高等学校、网络相关行业组织参与网络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支持各方的安全技术研发、应用和服务,支持大众传播媒介开展网络安全宣传教育,支持企业、高校和职业学校培养网络安全人才,共同搭建起法律层面的共建格局。

法明则人信,有法天下和。网络空间安全治理在做好运行监督、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的同时,要由法律追责来划出红线。脱离执法单纯地谈论网络安全保护,将极大增加网络空间治理全体参与主体的成本,严格执法将成为打造网络空间秩序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根据最高检发布,2017年1月~9月,全国检察机关适用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七个与计算机犯罪相关的罪名提起公诉334件710人,提起诉讼的比率同比分别上升82.5%和80.7%;对网络电信侵财犯

罪提起公诉8 257件22 268人,提起诉讼的比率同比分别上升88.6%和118.6%,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有利态势已经开始形成。

未来,计算机网络犯罪、网络金融犯罪、移动智能终端犯罪、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的犯罪将呈现高发态势,要求参与网络治理各方主体不断更新思维定式,深入研究网络犯罪产业链产生蔓延特点,提高线索发现、全程追溯、证据固定、依法打击的能力,通过不断占领网络技术博弈的制高点,坚决把网络犯罪高发态势压下去。与此同时,我们要加强国际间、国家间的密切合作,探索达成双边或多边网络犯罪跨国追溯、取证执法的合作协议,有效遏制互联网跨国犯罪多发趋势,营造清朗的国际互联网空间。

总而言之,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要求我们登高望远,认清网络与经济社会深入融合发展的现实与挑战,通过法治手段依法治网,建立与国家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经济社会稳定运行、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网络安全需求相适应的综合防御体系,勇敢担负起维护网络空间安全的责任,为建设新时代的信息化网络强国而笃实奋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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