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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信托“刚性兑付”法律规制的完善

2018-03-03周旻嘉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8年6期

周旻嘉

[提要] “刚性兑付”随着信托业的快速发展所暴露出的问题愈来愈突出。虽然“刚性兑付”在信托业发展之初有其存在的理由并且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随着中信信托危机、中诚信托兑付危机等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陆续出台,“刚性兑付”已经处于去留的边缘。本文通过剖析“刚性兑付”的概念、分类等基础内容,梳理“刚性兑付”的成因,并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信托业;刚性兑付;法律规制

中图分类号:D912.28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8年1月9日

一、刚性兑付的概念及成因

(一)“刚性兑付”的概念及分类。目前,法学界对“刚性兑付”的概念尚无定论。一般认为,作为一种经济现象,“刚性兑付”是指当理财资金出现风险,产品可能违约或达不到预期收益时,作为发行方或渠道方的商业银行、信托公司、保险机构等为维护自身声誉,通过寻求第三方机构接盘,用固有资金先行垫款,给予投资者价值补偿等方式保证理财产品本金和收益的兑付。基于金融机构是否必须兑付、信托产品是否承诺保本、信托公司和代销银行是否存在不当行为等因素,“刚性兑付”可以被分为如下三种情形:第一种情形被称为“卖者尽责”模式,信托公司自始至终没有承诺过保本和收益,而且在受托过程中信托公司和代销银行均做到尽职尽责,没有销售误导等不当行为;第二种情形时与第一种情形完全相反的信托公司承诺保本和收益的情形;第三种情形被称为“卖者未尽责”模式,这种模式是指信托公司虽然自始至终没有承诺保本和收益,但是其和代销银行没有尽到受托人的合理职责,或者是在这过程中存在销售误导等不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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