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刑法中的危害结果对定罪量刑的影响

2018-03-02江申生

法制博览 2017年11期

摘 要:在传统刑法理论中,危害结果属于犯罪构成中的客观要素,是作为犯罪的本质特征社会危害的客观显示,在刑事案件定罪量刑中有着上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危害结果对现实刑案中区分有罪与无罪、即遂与未遂以及罪重与罪轻有重要指导意义。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犯罪嫌疑人主观因素对危害结果在定罪量刑中的地位,以及危害结果具有因果性、侵害性、现实性、多样性等特点的差异。这会对司法实际中的定罪量刑产生影响,诸如一些实例中存在量刑过重、过严,以至于导致一些冤假错案的产生等。深入研究危害结果,对犯罪的分类、犯罪本质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危害结果;定罪量刑;量刑情节;犯罪构成

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獻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7)32-0015-03

作者简介:江申生(1963-),男,汉族,法学硕士,二级律师,广东粤鑫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研究方向:刑事法学。

我国法律学术界内不少学者不乏对危害结果的研究,认为危害结果在定罪量刑上享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在法律实务界内而言,危害结果对定罪量刑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实务判例中危害结果因与主观认识等因素相联系,且某些时候难以准确判定,从而导致定罪量刑存在一定的难度。这难免会对司法实践中的定罪量刑产生影响,若不解决此类对危害结果认知不一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就难以做出恰当的判决,导致现实案例中量刑过重或过轻,以及冤假错案的产生等等。……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