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一带一路”区域反恐刑事司法合作问题
2018-03-02李猛
法制博览 2017年11期
关键词:一带一路
摘 要:“一带一路”倡议对沿线国家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然而作为“一带一路”倡议必经之地的中亚、东北亚、东南亚等地区恐怖主义泛滥,对“一带一路”倡议的建设与发展产生巨大的威胁。在恐怖主义全球蔓延的现状下,以一国为主体进行反恐已无法满足当前反恐的需要,因此通过加强“一带一路”倡议沿线地区反恐刑事司法合作、建立反恐刑事司法合作新秩序,对“一带一路”倡议建设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一带一路”;恐怖主义;反恐;刑事司法合作
中图分类号:D815.5;D997.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7)32-0012-03
作者简介:李猛(1994-),男,安徽阜阳人,南京工业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方向:诉讼法学。
2017年5月14日至15日“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在北京召开,包括29位外国元首和政府首脑在内的来自130多个国家和70多个国际组织约1500名代表云集,共商“一带一路”建设合作大计。“一带一路”指的是《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战略,其核心在于促进基础设施建设和互联互通,对接各国政策和发展战略,深化务实合作,促进协调联动发展,实现共同繁荣。在这个大框架下,加强反恐刑事司法合作,是促进沿线地区和平发展的基础。由于全球性反恐公约的缺失,区域反恐合作成为当前国家间反恐合作的重要形式。由于“一带一路”倡议涵盖国家众多且各国反恐法律体系不尽相同,因此建立该区域反恐刑事司法合作体系势在必行。以东盟、上海合作组织、亚太会议为代表的区域性合作组织都对反恐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这为建立“一带一路”区域刑事司法合作体系提供了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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