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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以来《威尼斯商人》法律诠释研究综述与思考

2018-03-01张婷盛雪梅

戏剧之家 2018年34期
关键词:威尼斯商人契约危机

张婷 盛雪梅

【摘 要】莎士比亚作为英国文学史上最杰出的戏剧家,一直为中国学者所关注,其流传下来的作品包括39部戏剧、154首十四行诗、两首长叙事诗。莎士比亚完成的四大悲剧和四大喜剧备受关注,其中对《威尼斯商人》的研究逐渐深入,分析层面也越来越多样化。本文采取历时与共时的角度,从法律诠释这一研究方向对《威尼斯商人》研究作一个梳理,旨在探讨当前该研究领域的趋向和空白之处,以更好地充实《威尼斯商人》关于法律方面的阐释。

【关键词】法律与文学;契约;权利;危机;衡平法

中图分类号:I10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7-0125(2018)34-0187-03

《威尼斯商人》是莎士比亚喜剧的代表作,早在20世纪初就被介绍到中国,其后陆续有中国学者对《威尼斯商人》进行研究。笔者在CNKI和万方数据库用关键词“威尼斯商人”进行搜索,从1963年至今54年来的600多篇研究文献中发现学术界关于《威尼斯商人》的研究集中在人物分析、主题研究、宗教与民族、法律诠释等4个方面。法律与文学关系研究兴起于美国上世纪70年代,是西方后现代法律运动的一个重要研究方向,也为研究莎士比亚的作品开辟了新的视角。该文章从法律诠释角度分析《威尼斯商人》,主要分为两个方向:“围绕‘一磅肉的契约”,“围绕权利”。

一、围绕“一磅肉”的契约

契约(又叫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为完成某一法律行为,根据法律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的意志达成一致的协议。[1]剧中的“一磅肉”契约是一条主线,剧中人物围绕该契约活动,体现了当时威尼斯重要的法律理念以及隐藏的法律危机。围绕这个方向主要从以下两种途径进行论证:

(一)契约精神

从15世纪开始,西欧经济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且不管这个时期该怎样称呼—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地理大发现、16世纪价格革命、人文主义时代—到1600年资产阶级私法的主要原则,即个人之间在契约、所有权等方面的法律,即使在实践中尚未完全取代、却也已在理论上取代了人际封建关系。[2]因此在威尼斯这个“商人共和国”里,契约精神是为威尼斯所有公民竭力捍卫的。剧中所体现的契约精神主要是法律至上和契约自由。

1.法律至上

为了保障贸易和经济活动的畅通无阻,上至公爵下至“法官”鲍西娅、被告安东尼奥和原告夏洛克,无不极力主张法律的神圣和不可变更性。甚至可以说,剧中大小人物(即便是主张公爵动用“行政”手段变更法律的巴萨尼奥)均以各自不同的方式,共同参与建构了威尼斯的“法治神话。”[3]首先是剧中的主人公夏洛克和安东尼奥,夏洛克正是因为对法律的信仰而不顾众人的反对与安东尼奥对簿公堂,即使所有的人都劝夏洛克仁慈,甚至巴萨尼奥提出加倍偿还,夏洛克都一口拒绝。显示出夏洛克坚定的法律至上观念。安东尼奥对法律同样有崇高的信仰,即使所有人都感到于心不忍,好友巴萨尼奥也千方百计地解救他,他始终沉着冷静,淡然地等待死亡的降临,在安东尼奥的心中法律的威严比生命还重要。作为法律代表的公爵和法官鲍西亚身上同样体现了法律至上的理念。公爵自始至终劝夏洛克仁慈,而没有企图干涉法庭的判决。鲍西亚同样尊重法律,一进法庭就承认契约合法,当她恳求夏洛克仁慈无果时,说道“我希望你做几分让步;可是如果你坚持割下那一磅肉,法庭的无私,就会将被告人宣判定罪。”[4]63并且当巴萨尼奥要求变通法律时,她也断然拒绝。

2.契约自由与神圣

随着商业活动和海外贸易的日益繁荣,威尼斯建立了新的社会秩序,而契约自由是其发展的基础。在西方的很多文学作品中,都有着“契约等同于法律”甚至是“契约胜过法律”的理念。“只要是立约人当时是自己做出承诺的,无论是多么不合理的合同, 按照‘买方自应注意的原则,就只能自认倒霉。即使是像夏洛克和安东尼奥之间这样的合同依旧被认为和法律一样具有强制力。法庭只能严格依照当事人原先约定的合同文字字面意义进行判决,付诸强制执行,不能对合同本身自行做出解释。”[6]正因为如此,夏洛克才能如此自信地在法庭上与安东尼奥对抗,索要属于他的“一磅肉”。在契约神圣的理念下,安东尼奥才会毫无抵抗地接受割肉给夏洛克。

(二)契约的有效性

关于契约有效性有两个截然不同的观点,有学者说“合同作为一种双方的法律行为,必须同时具有以下两个特点 (或说要素):一是合法性…二是真实性…通观整个剧本,我們可以肯定地说,该契约是在夏洛克和安东尼奥双方完全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因此双方之间所订立的合同合法有效。”[6]有学者说“剧中‘一磅肉契约不但易于执行,而且具有无可争辩的合法性。”[7]也有学者说“夏洛克和安东尼奥签订的契约,实际上是无效的。首先,违背了自由原则…其次,担保物不合法…”[8]毋庸置疑,在剧中的大环境下,契约的有效性是肯定的,否则公爵定会当即判决契约无效,而不会在法庭上劝说夏洛克仁慈。不过在现代社会的背景下,契约(合同)自由受到了一定的限制,民法中的 “公序良俗”等作为一般条款适用于契约的合法性,夏洛克的 “一磅肉”契约明显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因此是无效的,但仍有获得本金的权利。

(三)法律危机

作为法律的代表者,公爵自始至终并未干涉法律,但是身为基督徒的公爵一直为同样是基督徒的安东尼奥求情。作为威尼斯法治的捍卫者,公爵并没有客观公正地处理案件,进而暴露出了法律的危机。同时,作为剧中的中心人物及法律的主要代表者,鲍西亚的辩论备受争议,有褒有贬。有学者认为“人(鲍西亚)的智慧在此掩盖和弥补了法律的不足。”[9]但也有学者认为鲍西亚的智慧是一种“诡辩”,“智慧并不等同于变幻概念的诡辩和假借信息不对称的威慑,相反,智慧的运用需要逻辑作为法律技艺行使的根基,需要将对法律制度的整体性阐释作为法律实践的核心考量,这样才能维系法律制度体系的完整和公民之于法治的普遍性信仰。”[10]对于鲍西亚的诡辩,主要有两点,一是“割肉不能流血”的逻辑,这样的逻辑明显违背了常识,结果正如休谟所说:“一切深奥推理都伴有一种不便:它可以使论敌哑口无言,却不能使他信服。”[11]如果否认这样的常识,那么任何交易都将无法达成。“倘若人们真的必须要对那些显然隐含在内的权利行使条件提出明确的约定,那么几乎没有任何契约能够存续。”[12]二是关于夏洛克企图危害威尼斯公民生命而提出的刑事诉讼。“一磅肉”的诉讼本质上就是一件民事诉讼,即使契约企图谋害别人的性命,也只能宣布该契约无效,而不能成为刑事诉讼的依据。最为重要的是鲍西亚作为法官的身份是假冒的。所有这些迹象表明当时威尼斯的法律已暴露了严重的危机,正如耶林在描述夏洛克的窘迫时提到,“当他受到尖刻嘲弄的折磨,神情沮丧,心灰意冷,用颤抖的膝盖摇晃而过时,谁能忍受那种情感?与他一道,威尼斯的法律低下了头”。[13]

二、围绕“权利”

权利一般是指法律赋予人实现其利益的一种力量。每个人都想拥有权利,但是由于当时所处的社会环境,一部分人一出生就拥有权利,而一部分人无论如何斗争都无法获得其应有的权利,夏洛克就属于这类人,尽管他拥有对法律坚定不移的信仰,为其应有的权利而斗争,法律最后还是辜负了他。

(一)平等

作为犹太人的夏洛克备受歧视,由于基督教是当时社会的正教,法律实际上只保护基督徒的权利,是歧视性法律,漠视犹太人的权益,法律地位极其不平等。正如列宁所说“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14]当时的威尼斯人信仰基督教,由于犹太教一直受到基督教的排斥,犹太人在威尼斯的地位非常低下,只是异邦人。正是由于夏洛克异邦人的身份和不平等的法律地位,夏洛克的诉讼才以失败而告终,进而其坚定的法律信仰也随之消失。可以说夏洛克代表了那个时代的犹太民族—“一个因献身于法律而伟大却受到法律欺骗的民族”。[15]

(二)公平正义

在人类文明社会,法律往往与正义紧密相连。公平正义是每一个社会孜孜以求的理想和目标,法律制定和实施的目的也是维护公平正义。正义又可分为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对于剧中“一磅肉之诉”的处理符合形式正义,首先即使所有人都认为执行“一磅肉”的契约十分残忍,最后仍开庭审理。其次鲍西亚的辩论逻辑符合当时的法律规定,从一开始的诉讼程序,到接受法官审判,最后受到法律惩罚都是符合程序正义的。但是法庭上的判决实现了实质正义吗?“当鲍西亚来到法庭后,案情发生变化,夏洛克被鲍西亚眼花缭乱的推理和诡辩导进了死胡同,但是,案件的处理并没有完全按照威尼斯的法律去处理,公爵的判决是:夏洛克必须立下遗嘱把所有财产死后交予女儿和基督徒女婿继承,并且改信基督教,同时饶恕夏洛克不死。而这样的判决恰恰是最符合基督徒们所期望的实质正义要求的。”[16]也就是说这样的判决只符合基督徒的正义,若判决真正符合实质正义,应该以判处契约无效,夏洛克仍获得本金为最后判决。

三、总结

综上所述,当时的威尼斯法律有其进步之处,法律理念深入人心,如法律至上,契约神圣与自由,但是从法庭上的最后判决可以看出当时的法律所存在严重的危机,并且由于法律本身是歧视性的,导致以夏洛克为代表的犹太人无法拥有应有的权利,因此很多学者都对当时的法律进行了批判,指出当时的法律困境和法律危机,但是很少有学者对如何解决这样的危机进行阐释。围绕“一磅肉”的诉讼可以看成法律与道德的争论,一方面夏洛克要求严格按照法律来执行,另一方面以鲍西亚为代表的威尼斯人以“仁慈”的口号进行调解。关于法律与道德的争论在西方法学界造成了严重的两极分化,毋庸置疑,过度地强调道德的作用是非常危险的。正如著名的霍姆斯大法官所说:“把道德意义上的权利同宪法和法律意义上的权利混同,只能产生思想混乱。”[17] 剧中最后的法律结果表明道德战胜了法律,严格执法被不负责任地削弱,法律失去了应有的权威和作用,因此如何权衡法律和道德就变得十分重要。首先,要克服二元论,法律与道德并非“非此即彼”,而是要采取综合的态度,作为整体的人进行思考和感受,法官裁判行为应把自己置于行为者的位置上。剧中作为法官的鲍西亚若能站在夏洛克的位置上,绝不会有最后不公正的判决。其次,健全的法律制度必须结合规则与自由裁定,严格法与衡平法相统一。实在法是主要的,衡平法只有在非常罕见的情况下才应该运用,一个好的衡平法法官应为诉讼当事人打开仁慈的大门,以弥补法律过于严格死板之处。剧中的鲍西亚在“仁慈”的口号下滥用法律文本,使普通的民事诉讼变成了情节严重的刑事案件。这样人们很容易陷入混乱和不确定性之中,失序,怀疑与不确定随之而来。剧中鲍西亚若是一名好的衡平法法官,对于“一磅肉”的诉讼,会考虑“良心的品质”而宣判契约无效,但根据契约法,安东尼奥必须归还夏洛克本金,这才是最为公正的判决。

西方很多文学作品都和法律密不可分,体现了一些重要的法律理念,同时也暴露了一些法律问题,研读这些作品不仅能够促使读者对法律和道德的理解,而且对建构社会的合法秩序,维护法律的权威都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參考文献:

[1]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法学阶梯[M].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90.

[2]泰格等.法律与资本主义的兴起[M].纪琨译.上海:学林出版社,1996.

[3]冯伟.莎士比亚与早期现代英国的“法律”建构[J].外国文学,2014(4):131.

[4]莎士比亚.莎士比亚全集(第三卷)[M].朱生豪译,北京:中国文史出版社,2013.

[5]冯伟.《威尼斯商人》中的法律与权利哲学[J].国外文学,2013(1):129.

[6]唐仁芳.《威尼斯商人》的法律解读[J].阅江学刊,2010(6):115.

[7]西奥多·奇奥科斯基.正义之镜:法律危机的文学反思[M].李晟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8]成芳霞,王渊.《威尼斯商人》之法律悖论[J].世界文学评论,2010(1):269.

[9]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M].苏力译.商务印书馆,1998.

[10]彭波.法律智慧的克制—以鲍西娅为例[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1(21):81.

[11]休谟.《人性论》下卷[M].关云运译.郑之骧校.商务印书馆,1980.

[12]奥科·贝伦茨.耶林的法律演化论:在历史法学派与现代之间[M].李君韬译.法律出版社,2010.

[13]鲁道夫·冯·耶林.为权利而斗争[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

[14]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15]阿兰·布鲁姆.巨人与侏儒:布鲁姆文集[M].北京:华夏出版社,2003.

[16]赵勇宾.《威尼斯商人》视角下法的公正性阐释[J].陕西教育学院学报,2011(27).

[17]O.W.Holmes.“The Path of the Law”in his Collected Legal Papers,New York:Harcourt,Brace,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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