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标准化管理的路径探讨
2018-02-28何晓丹
中国司法鉴定 2018年1期
何晓丹,沈 敏
(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 上海市法医学重点实验室 上海市司法鉴定专业技术服务平台,上海200063)
1 司法鉴定标准化现状及问题
GB/T20000.1-2014《标准化工作指南 第1部分:标准化和相关活动的通用术语》指出,标准化是为了在既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促进共同效益,对实际问题或潜在问题确立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条款以及编制、发布和应用文件的过程。新修订的《标准化法》第三条规定: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以及对标准的制定、实施进行监督。因此,司法鉴定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研究、制定司法鉴定领域的标准,同时对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司法鉴定标准化现状与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发展历程密切相关。2005年以前,我国的司法鉴定机构大致分为三类:公、检、法等诉讼职能部门设立并管理的鉴定机构、经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登记并管理的社会鉴定机构以及其他单位设立、管理的机构[1],这种“多头管理”的问题一直饱受诟病。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 《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提出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同时禁止法院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并将侦查机关鉴定机构的权限予以明确。《决定》实施后,我国的司法鉴定管理机构理应形成较为统一的格局。但是,由于种种原因,目前的司法鉴定体制的运行依然相对分散。为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再次明确“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为深化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确立了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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