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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解体易到融合难:“城中苗寨”变迁的法人类学考察*

2018-02-26刘俊

广西民族研究 2018年6期
关键词:解体民族文化权利

【摘 要】目前,城中村在全国不少,但城中少数民族村寨却凤毛麟角。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曾经拥有一个城市环绕的苗族村寨即二桥苗寨,但在贵阳市交通规划的行政权主导下,加速了该村寨的解体,二桥苗寨的民族文化利益没有在法制框架内得到应有保护。一个业已解体的苗族村寨在拆迁安置到城市小区生活中又面临新的融合问题,无论是解体的困惑还是融合的矛盾都未能改变村民和业主身份孱弱的法治话语权。因此,各级政府在事关少数民族村寨的行政行为规划中,如何保障民族文化和保护少数民族公民合法权利尤显重要。

【关键词】解体;融合;二桥苗寨;民族文化;权利

【作 者】刘俊,中央民族大学民族法学专业2017级博士研究生,贵州民族大学副教授。北京,100081。

【中图分类号】C957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4-454X(2018)06-0055-008

引 言

我国少数民族村寨几乎都在农村或城乡结合部,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三桥村二桥村民组位于贵阳市的城区位置,是历史自然形成的少数民族村寨,典型的城中民族村。对于这样兼具天然地理环境和民族文化资源的村寨,政府管理部门理应将其作为一张城市发展的特色名片加以推广,制定相关法规、出台相应政策加以保护,让贵州多元民族文化的元素在城市中得到凸显。遗憾的是二桥苗寨经过漫长的风雨,在国家修建沪昆高铁、贵阳市修建环城高速规划及村民自身逐利思维下,村民土地被征用、传统的各类苗族文化习俗戛然而止。在政府给予的不平等征地拆迁补偿款中,苗寨村民有的被安置到城市小区,有的在其他地方购置新房,昔日保留完好的原生态苗族村寨被消解。在安置到新的小区居住后,刚迁入的村民因传统习惯习俗而与小区业主存在生活方式上的诸多差异,部分权利如受教育权、就业权、使用语言文字权、民族文化传承权等权利享受不充分,若解决不当将会引发新的矛盾。在国家规划与民族传统文化保护之间,如何界定公共利益的内涵,如何既能维系城市规划又可保护民族群众利益、将经济的发展速度与民族的文化传承做到熊掌和鱼兼得之道才是政府基于人权设计考量之根本。

一、二桥苗寨简介

从贵阳市云岩区老客车站往轮胎厂方向有三个有名的站点,头桥、二桥、三桥,三个站名涵盖两个不同的行政村名称,二桥在黔春路的路口,处于两个站点或地名之间。文中的二桥苗寨即属于三桥村二桥村民组,因原来居住的苗族人口占比较多而被人们称为苗寨,属于贵阳市云岩区黔灵镇管辖。位于市区黔灵公园后门,从二桥公交车站往西走约两公里,是一条连接黔春路与七冲村寨的一条凹陷区域,很多居住在贵阳的市民并不知晓该苗寨的存在。然苗寨形成的具体日期无从考究,有研究者认为贵阳市云岩区境内的苗族历史可以追溯到西晋和东晋时期,清初朝廷实行“改土归流”,征剿土司,苗族即在城中的山坡上居住。而现在云岩区内居住的有花苗、青苗、白苗,分布在黔灵乡安井村沙锅冲一带,自称是由省内织金县迁移过来的,居住在三桥村二桥村民组、改茶村以及偏坡村、沙河村等,已有几百年的历史。[1 ]11迁入二桥苗寨的村民最初只有十几户,后来发展到有近250户1000余人的规模,其中苗族村民占95%。2013年因贵阳城区规划,村民被分散安置到云岩区的几个楼盘,苗寨解体。自此,城中少数民族村寨已经成为贵阳的历史。

二、二桥苗寨解体易的多维原因

贵阳市云岩区二桥苗寨是我国传统村落中的一个,因被城区环绕而享有其城中苗寨的特殊性,但在城镇化加速以及城市规划的版图设计中逐步解体,多方面的原因促使贵阳市区失去这一独具特色的民族文化名片。

(一)国家法嵌入村规民约引发村民遵守公共规则意识的“紊乱”

国家法的权威性无所质疑,但国家法并非在任何场域都能彰显其一般的法价值。在地方性知识浓郁的二桥苗寨,维系村寨社会秩序的并非国家法的权威,而是传统的少数民族习惯法。尽管后来通过村规民约推行适用,但由于渲染政治性和国家法元素,村规民约形式意义大于内容意义,村民依然通过传统的习惯、习俗解决纠纷和矛盾。国家法在村规民约中潜移默化的宣示其实没有起到国家法的宣传作用,国家法通过这种方式宣示高估了其法适用的目的,却低估了民族习惯习俗等地方性知识植根与村民的“顽强活力”。国家法嵌入村规民约善意反而“扰乱”原本民风有序的民间规则体系,村民遵守公共规则的意识发生“紊乱”。如违反村规民约同时违反国家法律的,他们就很费解,被村寨条约处罚为何还要受到国家法的“二次或重复制裁”。有学者认为:“村庄内生的村规民约、家法族规在城镇化、市场化进程中逐渐式微,以村级组织为代表的准行政规则在农业税取消之后不再具有权威性,而代表国家权力的法律规则仅仅局限于重大纠纷调解,无法统摄到乡村社会的各个领域。与此同时,权利话语和民主话语在乡村社会市场化过程中发生变异,很多农民在追求利益最大化过程中缺乏基本的规则意识。二者共同作用之下的结果是乡村公共规则趋向混乱。个体开始根据自我需要对规则进行自我阐释,道德伦理、行为规范等是非标准愈来愈模糊,这对乡村治理与社会秩序产生很大负面影响。”[2 ]由此可见,村民遵守的村寨公共规则被国家法通过村规民约二次解读,一定程度上动摇了村民遵守本民族传统习惯、习俗或升级为民间法的信念,村寨的民族文化需要村民心理层面的普遍认同和精神层面的价值共筑,当这样的认同和共筑受到挑战时,村寨的解体已经从观念层面或心理层面埋下了伏笔,这也是村寨解体的一个共因。二桥苗寨在国家行政外力的作用下,其实已经出现了村寨社会的价值危机、伦理危机和治理危机。

(二)村委等自治体逐渐消解苗族寨老制度衍生的自治秩序

二桥苗寨村两委一方面代表村民权利,一方面也不能脱缰行政权的羁绊和延伸。在市场经济发展和城镇化加速过程中,村自治组织对村公共利益的影响越来越大,苗寨传统的制度如寨老制度发挥的作用愈加有限。不可否认,村委会或村党支部既能很好的宣传国家法,一定程度上保护村民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能结合苗寨习惯法和民族习俗变通适用国家法,这一点同样无可厚非。但在二桥苗寨的特殊地域空间中,国家法的正能量并不一定受村民欢迎,他们已经习惯用传统的寨老制度维系村寨的社会秩序和纠纷解决。寨老是关于村民权利义务分配的重要民间权威,是本村苗族习惯法的“专家”。在社會功能上,苗族寨老制起到了国家法无法渗透解决村民琐事纠纷的中介作用,很好地将国家法与苗族习惯法结合起来加以调适,寨老的“地方性知识”解读和阐释在某种意义上是“民间活法”。伴随村自治组织如调解委员会等的成立,国家法的解决方式逐渐增多,寨老制度其实已经逐渐淡出了村民的视线,一定程度上淡化了二桥村民关于民族习俗文化传承的向心力,村民遵守的自治秩序被“破坏”。因此,如何在苗寨村民中将国家法的权威与民族寨老习惯法的传统有机结合起来,是各民族村寨村委会更多思考的问题。如果不尊重寨老传统民族习惯习俗,村寨解体从民族文化的层面已凸显消极信号,从民族心理的视角已经出现制度性危机。

(三)苗寨村民住房权与发展权妥协于城市行政规划

住房权和发展权是世界各国重要且首要人权。我国各民族的住房权、发展权不仅是宪法文本的应有之意,也关系到国家法治治理的水平和品质。苗族作为中华民族大家庭的一份子,其人权保护与其他民族一样,自然是国家关注的重点领域。无论是《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还是其他法律法规等都有相应具文。但反观二桥苗寨,2013年由于国家规划修筑高铁、高速公路及外环线交通枢纽的开工建设,二桥苗寨已被完全拆迁,修建了山地休闲体育运动场、贵州食盐配送中心及附属设施、现代化的多层停车场、黔灵公园后门的旅游路线等几乎占据了原村寨的所有土地。笔者调研访谈原村寨以前的生产队长唐明宗获悉,二桥苗寨除了自己外已经没有村民居住在原址,寨中居民被安置到二桥附近的几个楼盘如檀溪谷、圣泉流云花园、贝地卢加诺等,有的领取拆迁补偿款后到其他地方自行购房。二桥苗寨因政府规划打乱了这里的一片安静,原来的传统节日三月三和四月八在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都会在喷水池组织举行。后来伴随苗寨居民往二桥的迁徙,规模不断壮大,在2013年拆迁以前每年都固定在二桥苗寨举行,自己也经常配合参与谋划,民族传统习俗和文化能通过不同的方式得到传承,包括居住在附近的其他散杂居苗族同胞也会到二桥苗寨参见节日盛典。但伴随修路和其他市政规划,原有的举办节日的地方土地被占用,2014年以后这样的节日在苗寨已成为绝唱,原来近千人的苗寨现在只有自己家还暂时居住在修建好的立交桥桥墩下,搭建简易房屋简单度日。笔者观察苗寨旧址,除了一条小河还保留原来的概貌外,已不能窥探苗寨的文化因子,村寨路边的小摊贩是外来租客,修建好的山地公园体育场无人问津,公共厕所占地较大却无人管理,卫生环境不堪入目,公共设施利用率极低,外来车辆乱停乱放,山上泉水资源人为破坏较为严重,总之,城市的符号元素和旅游开发等已经完全破坏了二桥苗寨的原始生态,加之修建立交公路、高铁,耕地被占用,村寨已经完全分解。原本可以按此规划助推苗族村寨旅游带动经济的发展,实现从基本生存权到发展权的跳跃,加速融入城市的节奏,但后因故取消,让位于交通枢纽的国家与贵阳双重发展规划。村民失去一次极好的打造民族文化品牌、发展旅游经济、实现城村互动互融的机会。二桥苗寨在国家行政规划下牺牲了民族自身的住房权及文化保护相关权利,村寨在漫长的历史发展中被动地面临其形体的肢解和文化传统的分裂。

(四)城市行政规划缺乏平等的民主协商程序

在贵阳市云岩区,无论是修建高铁还是环城公路,其目的都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这样的利益格局不仅仅体现在城市居民,而是惠及包括二桥苗寨村民在内的所有公民。政府的目的表面上具有一定的私益,但实际上是从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角度出发。但笔者在此反问民族文化利益是不是公共利益?抑或仅仅因二桥苗寨的特殊区域而微观表征为苗族文化利益?中华民族有着悠久灿烂的民族文化,每一个民族的文化都是中华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毫无疑问,民族文化利益依然是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表征。但二桥苗寨在市政规划中过于从城市发展公共利益的角度考量而弱视了对民族文化公共利益的尊重,特别是在二桥苗寨的整体拆迁中,依靠行政权力向黔灵镇和三桥村委会、二桥村民组等政府和自治体施加压力。村民与村委有协商的过程,但是在与政府的对话中不但丧失平等的对话机会,更失去相应的法治话语权,抽象的民族文化利益在同样抽象的社会公共利益之间,显然,后者占据了国家行政的强力权威支持。民族文化利益的保护并未享受公平的对话与沟通渠道,村民的民主权利被剥夺,即便在非行政的法律关系中也难以彰显公平的民事身份和地位。村寨的解体命运除却以上三个原因外,民族文化利益在国家公共利益格局中分量不足,特别是市场经济下的诸多权力和利益的角逐中尤为孱弱,村寨解体在权力体系和公共利益博弈中不可避免。

(五)关于民族文化权利保护的相关法律在实践中执行不力

《宪法》第四條:“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第一百一十九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护和整理民族的文化遗产,发展和繁荣民族文化”。关于少数民族文化保护的各层级法律很多,无论是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还是其他部门法都有所指涉。但在具体的社会实践中,少数民族文化权利被侵犯的案例不少,如西江苗寨因过于商业化而使得民族文化变质变味。贵阳市云岩区二桥苗寨因城市规划而整体拆迁,传统原生态村落解体,苗寨传统文化在其他村寨继续传承发展,但是二桥苗寨已经被剥夺,民族文化权利妥协于国家、城市发展的需要,民族文化与经济发展之间难以并存,一个独具地域特点和民族文化特色的城中苗寨被现代文明和实证规划吞噬,谁来买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总则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量力而行,尊重群众意愿,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以上条款明确规定了城乡发展既要考虑到城市的经济发展,更要估计乡村实际特别是民族村寨村民生产生活需要、民族特色、传统风貌。显然,二桥苗寨在国家城市规划项目上几乎丧失了法律的话语权。在区政府的拆迁规划中,并没有按照法定程序征求村民意见,村委会不是代表苗寨村民进行自我权利的申诉,而是代表政府削减村民自治权,村民自治组织行使了逻辑相反的公权力路径,代表村民的权利呼声演绎为代表政府的行政话语。本来孱弱的村民自治权在强大的城市行政规划下几乎无反抗的余地,何况交通枢纽对于社会公众的公共利益仅从利益的价值位阶而言高于集体和个人的利益,除却民族文化的视角,这一点亦不难理解。

三、二桥苗寨村民融入城区的“多难”分析

(一)生活方式适应难:一个养鸡的案例嵌入

二桥苗寨村民大部分被安置在附近的小区居住,有的重新自由购房。但无论是哪一种方式,都面临一个共同的问题,即脱离了原有的民族乡土文化,曾经的民族习惯法甚至仍带有民族习惯影子的村规民约也因迁入到新的社区而被弃用,苗寨的诸多地方性知识在置换后的城市空间中缺乏熟人社会的亲和力。迁入的苗寨村民由于居住分散,即便在同一小区也分布在不同的单元,传统的丧葬习俗、婚姻习俗、民族节日、姊妹节、鼓藏节、苗年等难以在城市中开展和传承,城市文化与村寨民族文化存在诸多差异,自由自在的传统耕作方式、生活方式在一个陌生的场域中因公共规则的不同而导致不同的矛盾。下面以一个养鸡的案例作为代表。家住圣泉流云花园的杨欧(音同)妹老人,经常被小区业主投诉。究其原因是老人搬到小区后,生活无聊,便在自家阳台上养鸡,而鸡每天早上都会在五六点的时间段此起彼伏的鸣叫,严重影响居民休息特别是扰乱上班业主的作息规律。小区保安也屡次上门给老人讲了不要养鸡,老人说小区好多家都能养狗,我为什么不能养鸡,你们是看不起老人家。我在村里养鸡没人管,到你们小区要管,不养鸡哪里来的鸡肉吃?保安无奈,只好联系老人在贵阳某物流公司打工的儿子,结果他也支持母亲的做法,哪个想干涉他要给哪个好看,后来派出所的介入干预,老人才不情愿地卖掉几只公鸡,留下两只下蛋的母鸡,死活不肯卖,但因母鸡不叫鸣,影响不明显,其他业主才作罢。

无论是少数民族业主还是汉族业主,在小区都有居住、生活的权利,各民族平等。但由于习惯习俗、生活方式等的差异,一方权利行使已经直接或间接地侵犯了其他人的相关权利,这样的矛盾想必在其他城市少数民族居民中也会出现,我们应用法治的思维解决问题。尽管养鸡并非原来二桥苗寨的习俗,举此一例是旨在强调其他民族习惯一旦置换到新的场域,会因根深的地方性知识体系和城市的思维方式的差异可能引发冲突。但需注意的是,即便少数民族业主脱离了地域的习惯习俗,空间上发生了变化,但内心深处依然遵循一定的本民族习惯,在解决问题时,国家法与习惯法应灵活交叉运用,这是少数民族村民或汉族村民在迁入城市居住中出现类似问题时应重视的解决方式。

(二)被接纳难:迁入小区的苗族业主受社会歧视

笔者在调研过程中经与居住在原址(立交桥下)的苗族“村民”唐明宗了解,搬进新房的亲戚不适宜新的居住环境,特别是被其他业主瞧不起。城里人或有钱人歧视他们,尽管他们住在同一小区,但自己的经济条件并未发生根本性的变化。从衣着、行为举止、语言等都能知晓身份,有的业主在散步时也经常讨论他们不配居住在小区里面,素质很差,文化很低,说农民就是农民,政府为什么要安排他们进来住。很多业主都向物业反映过他们生活习惯等的问题,居住权因生活方式的差异产生了不同的纠纷。尽管村民已经搬进小区几年,但依然未被其他业主接受,即便是经济条件好的其他入住村民也同样受到歧视,他们有一个共同的身份叫“二桥苗寨来的”。郝时远认为:“各民族在向城市流动中,的确存在因语言不通、习俗各异、对城市生活及其秩序不适应的问题。要做好民族工作,主要体现在对‘接纳‘融入的原则要求......对‘融入方而言,自觉学习和适应城市生活环境、尊重原住市民的生活习俗、服从城市管理规则......就能够更好地融入。[3 ]

(三)表达难:语言权的自由行使受到压抑

《宪法》总纲第四条:“......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第二十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少数民族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十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本地方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无论是宪法还是其他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了少数民族公民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自由和权利,这是受法律保护的最基本的语言表达、交流的权利。但二桥苗寨村民在迁入城市小区居住而惯常行使这一基本权利时,反而受到异样的眼光,部分业主通过语言便识别“二桥苗寨来的”歧视性身份。为了避免尴尬和身份暴露,很多苗族业主放弃使用自己的语言,大家心里已经有一种心照不宣的共鸣,老年人倒是无所谓,怎么说怎么做基本不顾他人眼光,反而表达自由自在。年轻人大部分放弃了苗族语言的交流,他们不想成为孤立的群体,通过被动的放弃语言权的行使而“掩盖身份”。若长此以往,下一代对本民族语言的传承如何开展?由此也凸显一个问题,语言传承不能脱离特定的人文环境。

(四)“读书”难:苗族业主子女因刚迁入后的户籍问题受限

公平受教育是每一个公民享有的宪法权利,不可剥夺,不可歧视。笔者所言读书难并非没有受教育的权利,而是公平受教育的权利。二桥苗寨村民在刚迁入小区过程中,由于户口依然在原籍,尚未统一更改,子女的读书问题就随之而来。由于贵阳市区很多学校都有名额限制,原则上户口就近原则,因而二桥苗寨迁入的村民子女只能在原籍的学校就读,城区的小学或中学等不可能为他们敞开大门。当然,这不仅仅指向苗族业主的子女,其他非同区户籍或成绩不是特别突出的其他民族公民子女都不可能享受到公平的教育资源,这是目前很多城市面临的教育共性问题。农村的孩子与城市的孩子因户籍问题而被区分,体现我国目前教育体制的诸多弊端。只要是我國公民,无论居于何地,所属何种民族,都有平等地接受教育的权利,这是未来生存与发展的基础,教育资源的不公平分配将影响到今后诸多权利的享受落差。

(五)就业难:民族差异与文化水平的双重困境

尽管二桥苗寨的村民因拆迁安置在新的高楼居住,表面上满足了居住在城市的虚荣心,得到了面子上的满足,但是如果没有持续的经济来源,生计都是一个重大考验。因此,找工作成了搬家后的第一首选。有的村民原来就在城区打工,没有什么影响,有的原本从事养殖和农务,现在没有继续发展的条件,只能打工。但二桥村民文化程度普遍偏低,加之部分单位对农村少数民族村民的排斥,造成了民族身份与文化水平在应聘过程中的硬伤或困境,有的年纪稍大的因语言不通被拒用。笔者认为在排除文化水平等原因外,国家在就业市场上从城市散居少数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关系维度上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解决各民族公民就业难问题,无论是行政机关还是社会公共组织应承担相应的公共服务职能。

四、游离于解体与融合间的尴尬:村民的权利之殇

从经济利益和自我发展权利的角度,村民想融入城市获得更多的就业机会,无论是国际条约还是国内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公民在市场经济下的劳动就业权受到保障。对二桥苗寨的村民而言,他们在城市有平等就业权以及自由择业权。仅就业的视角而言,贵阳城区提供的机会相对较大,他们希望融入城市改变在苗寨的生活状态。从个人感情他们也希望传承民族文化,享有相应的民族习俗和习惯的权利特别是涉及非物质文化保护的。从法权的大方面来讲,经济权、生存权、发展权与文化权、自治权等发生了冲突,不是他们不享有这样的权利,而是他们不得不善意的“权利滥用”。此外,针对城市行政规划修建高铁、公路的现实,他们中大部分人接受了拆迁办的补偿款,或被安置到附近的楼盘,这里又凸显新的问题:

第一,居住问题解决了,但就业问题尚未落实,依然面临生计问题。他们是居住在高楼中的农民和穷人,依然受小区业主歧视,而苗寨村民面子极强,容易与小区其他业主引发矛盾,带来物业等管理方面的矛盾和问题。

第二,生活习惯和攀比心理引发的纠纷。笔者到部分二桥村安置的圣泉流云花园了解情况,保安侯师傅说:“好多家都是毛坯房,还没有装修,有几户不在家,有时会断断续续地有人家装修。说实话,小区业主好多都不欢迎他们,有的老人家在阳台晒衣服、被套、鞋袜,好多都是陈旧的,太影响环境了,业主一进小区就对我凶,说那些乡下人我们还管不管,烂被子棉花都露出来了还晒,丢不丢人。还有的养鸡养鸭,你说卫生条件那是你自家的我们管不着,但是鸡叫太影响大家休息了,有的上班的小伙子一大早就起来开骂了。除了这些问题,还有犯法的事哦,从二桥苗寨搬来我们小区居住后,有几个小伙子盗窃、抢劫,被派出所抓了。我听同事说有的在小区人际关系不好,与对面居住的业主经常吵架,业主骂他们穷农民不配住高楼,后来打了起来,幸好派出所出警及时,不然要出人命了。有一次二栋404业主被盗,后来警察抓到人了,就是上次打架的那几个苗族小伙。我觉得他们搬进来后接到业主投诉的很多,我们管理起来真的很老火。”从侯师傅的谈话中不难看出贫富差距、文化融入、好面子、游手好闲等存在社会安全隐患。

第三,脱离“熟人社会”的生活尴尬。对安置到市区居住的苗族居民,老年人更不适应,无人聊天,除了生活、居住条件改善外,无论是人身自由还是心理自由都受到限制和压抑。在村里的时候想搬到城里住,虚荣心的背后折射的是“幸福的苦恼”。经过几个月的城市生活,他们更愿意回到二桥苗寨,更愿意享受三月三的热闹、更愿意在芦笙中欢声笑语,同时也享受刺绣、编织、劳作的农村生活;在精神层面,这样的自由和权利才是他们活下去或幸福活下去的精神力量。民族的地域酝酿民族的文化,民族的文化培育民族的习俗和品性。苗寨村民游离于村落解体的失落和融入城区生活诸多不适、受限的现实尴尬,既是一种生活状态的无奈,也是一种权利选择的困境。因为在城市化进程中,二桥苗寨村民无论从心理层面还是民族文化价值观都依然期许停留在“熟人社会”的原生态村落。但从经济学的角度,这样的停留除了机械的劳作节奏满足温饱外,并不能带来更多的利益。因此,告别乡土文化步入城区追逐利益的最大化成为当下各族民众务工的常态,这样的过程其实也是二桥村民身份不断切换的诘问,是面朝黄土的农民,还是与时俱进的市民。他们想融入城市,但不想丢弃多元的民族文化;他们想坚守乡土的民族情怀,但是对自我利益的本能追逐迫使他们接受政府的拆迁补偿条件,至少从形式上满足了市民的法定身份,即便等待他们的是迁入安置房后的诸多不适。

五、城中少数民族村寨法治保护的建议

第一,宪法或城乡规划法应从具体的规定中明示经济发展或城市规划与民族文化或民族村寨生存相关的具体规定,国家行政的布局与村民自治的权利应有一个协商对话的平台,而不是靠看似平等的拆迁补偿抹杀补偿背后隐藏的不公平,从纯法理的角度,村民获得的是眼前和短期利益,城市或国家获得的是长远和长久利益。在这个层面,二桥苗寨村民的权利首先就处在一个预先设置好的不平等对话中,如果还有对话的话;此外,其他法律法规也应该在这样的冲突关系中通过文本规定进行具体明细,而非毫无意义的抽象性回避,权利的文本如果没有转化为现实的权利,这样的权利其实不存在,应然与实然存在是否执行到位的鸿沟。

第二,就目前而言,国家各级法律法规都在力图渲染保护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重要性,但有的可操作性不强,有的法律责任条款不明确,执行孱弱。无论是《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旅游法》《文物保护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还是《贵州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在保护民族文化方面的立法修法空间依然较大,仅靠现有的法制体系尚难周全诸多民族文化方面的侵权问题。同时,在经济利益与民族文化价值的位阶博弈中,自治与德治的力度不够,如果没有法律规范的强制性和处罚性,类似于二桥苗寨的拆迁模式将面临扭曲民族文化的伦理谴责。

第三,无论是其他民族村落还是二桥苗寨,在城镇化加速发展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因城乡规划而占用土地问题,特别是城中村更是普遍。无论是哪一个民族都有住房权、发展权,但国家从公共利益的角度不得不牺牲村民的诸多权益,民族文化利益在国家行政规划中始终处于弱者的地位,对此,应制定出台既能保证公共利益又能保护民族文化利益的法律法规。而不是以牺牲村寨人居环境和民族文化成全更大的公共利益,民族文化何尝不是或公开或隐形的公共利益?

第四,不断完善少数民族文化保护法律体系,明确执法主体和责任追究机制。一部规定了义务和权利的法律都需要国家强制力,少数民族文化保护的法律也不例外,而国家强制力的执行者就是少数民族文化法律保护的执法主体。一旦没有国家的强制力,再完善的法律也不能得到很好的施行,如同虚设一样。[4 ]如二桥苗寨的村民权利保护,如何界定权利义务的主体特别是法律后果的承担主体,这需要具体明确。在贵州省人大的立法中,很遗憾没有这样的机会,贵阳的城中苗寨已经成为历史,遗憾终将难以弥补。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城乡接合部的少数民族村寨未来可能演绎为城中村的模式,届时城市规划与民族文化的法律保障就不能重蹈二桥苗寨之辙。

第五,尝试帮助城中苗寨整体搬迁,实现行政规划权与民族文化保护权的契合。一方面,因为国家权力在事实上占据着各层级政府包括苗寨发展的各种核心资源,致使村寨自身的部分组织和活动一直缺少成长的机会与可能。尤其是在涉及村寨公共事务方面,自身一直难以作为相对自主的共同体得到成长,而这一点对村寨的长远治理来说并不是一个积极的因素。何况在城市化中他们一直处于发展的被动;另一方面,处在解体状态的城中少数民族村寨,客观上需要有一个中间环节来实现村民与国家之间的对接。上文已提及,对村寨来说,这一中间环节就是新型的村落共同体。而现有的乡村政权并不能有效地充当这一角色。因此,国家应该供给或让渡出部分资源于村寨,使村寨基于新的利益基础重新整合与凝聚,而国家权力作为一种外在的监管力量和服务力量引导村落的自我重塑。从而使城中苗寨既整体迁移也能够在国家的帮助下获得发展。[4 ]此外,整体搬迁能兼容民族文化习俗、邻里关系、生活习惯等的传承和维系,减少社会冲突,有利于团结平等互助和谐的民族关系构建。

结 语

公共利益的保护落差和公共资源的不公平分配在城乡发展的历史进程中尽管差距不斷缩小,但只是纵向相对而言。二桥苗寨作为城中民族村落在与城区“亲密接触”的历史发展中不但未能享受到更多的政策实惠,反而因城市的发展、国家的公共利益所需而牺牲本民族对传统村落的保护权、民族文化的发展权、民族村民作为普通公民的平等就业权、受教育权等。公共资源和公共利益、公共秩序被城市行政规划剥夺,民族文化保护的法律依据在城乡规划的法制路径中诡异地置于“下位”,两者都需要合法性,需要法治的方式予以规制权利义务。但显然,放眼在其他民族村寨,当村寨发展特别是蕴含多元民族文化元素的村寨规划与国家、城市设计布局冲突时,少数民族群众利益让位于国家、社会更大层面的公共利益,这样的逻辑显得牵强,也经不起法理的推敲。

笔者认为,二桥苗寨应进行选址考量,计划整体迁移,即便因国家公共利益所需而占用土地,少数民族的住房权、发展权、文化权等人权何尝不是最大的利益旨归?因此,无论是城中村还是城中少数民族村寨,国家在宏观规划时,既要有宪法依据和法律法规等的支撑,做到立法先行、有法可依。即便在法治可行的框架下,也要注意保护城区难得的民族文化,通过立法保护,杜绝纯粹追求经济利益而破坏一个民族发展的灵魂。民族性是我们国家的重要特性,在城镇化日趋加速的当下,政府更要着力规划如何保护城中少数民族村落,通过法律体系来确保民族村寨的各类权利。在城市发展与民族文化保护的二元利益博弈中,无论是立法、司法还是行政部门应有所作为,从理论和实践上构筑民族文化优先性的路径,进而实现城市发展与民族旅游村寨善治的有机互动。

参考文献:

[1] 石坤文.贵阳市二桥苗寨的经济探索——“城中民族村”的个案研究[D].贵阳:贵州财经大学,2014.

[2] 张良.乡村公共规则的解体与重建[J].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10(5).

[3] 郝时远.让少数民族群众更好融入城市[N].人民日报,2016-07-28.

[4] 张顺林.浅析法律对少数民族文化的保护[J].法制博览,2017(11).

〔责任编辑:罗柳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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