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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自媒体时代的他律与自律

2018-02-26林钰婷

中国市场 2018年4期
关键词:自媒体

林钰婷

[摘 要]自媒体时代的到来为人们生活带来了许多便利,也为网络服务商带来了巨大经济利益;但同时对于隐私权、名誉权等权利的侵害行为也频频发生,自媒体时代对于公民权利的保护问题开始引起人们的关注。文章从他律与自律的关系等方面出发,为防止规范自媒体提出建议,以期为相关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做出贡献。

[关键词]自媒体;他律与自律;监管职能

[DOI]10.13939/j.cnki.zgsc.2018.04.103

1 自媒体的定义及特征

1.1 自媒体的定义

自媒体是指传播主体通过现代化、电子化的手段,向不特定的多数人或者特定单个人传递各类信息的新型媒体的总称。简单来讲,是能够使普通人随时随地分享他们的看法和自身新闻的一种途径。微博、微信等广泛被使用的社交媒体都属于自媒体的平台。

1.2 自媒体的特征

其一,主体的普遍化。自媒体的传播主体来源广泛,依托于现代电子科技以及社交软件的发展,人人都能成为自媒体的主体。

其二,易操作性。自媒体时代,人们只需通过社交网站就可把自己的想法传播出去。在这个网络高速发展的时代,我们在家中就可以欣赏世界上各个地方的美景,了解最新资讯。

其三,传播快、影响大。自媒体的传播没有空间、时间和地域的限制,可以随时随地经营,受众数庞大,因此可能产生前所未有的巨大影响。

2 自媒体时代存在问题

自媒体的发展使公民言论自由更加容易实现,这样有助于公民监督权的实现,也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发展。但自媒体不加规范也会产生一些消极影响,产生比以往范围更大的后果。

其一,可能侵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自媒体言论中的虚假内容不但会扰乱社会秩序,还可能影响政治安全甚至造成更加严重的后果。在自媒体快速发展的今天,人们越来越不计较传播内容的真实性,而不实的言论容易引起社会恐慌。而自媒体中侵害个人利益的言论,对个人的伤害也是不可估计的,有人可能只是为了两人之间的矛盾而冲动实施侵权行为,有人为了利益而捆绑抹黑一些公众人物,可能损害他人的名誉权、隐私权等,造成恶劣影响。

其二,可能削弱主流媒体的影响力。自媒体传播主体广泛性,比傳统媒体人员的知识面更广,两者之间很容易产生比较,削弱主流媒体的影响力,可能使公民对社会主义价值观产生模糊态度,可能造成群众政治参与盲目化。

其三,容易造成群体事件。公民在舆论平台上表达自己的不满,容易造成政府公信力缺失,引起群众的逆反心理,从而造成群体性的暴动事件。

3 结论建议

针对自媒体存在的一些问题,笔者认为,可以从自律与他律的关系方面入手,在自律与他律之间达成平衡,尽力对自媒体时代出现的问题,产生一定平息作用。自律是指网络参与者的公民意识和素养使公民对自己的行为有基本的是非判断,不做不利于他人的事情。他律是指通过法律或其他强制手段使网络参与者约束自己的行为。

在规范自媒体时,对于他律和自律的关系:首先,自律高于他律。传统媒体和自媒体,都应当首先将自律做好。如果人人自律,他律就非必然需要。其次,他律支持自律。就制度层面而言,他律的发达,限制了自律机制的发展。社会成员习惯了约束,就不会自觉培养自律意识。从当前我国自媒体方面立法状况来看,多为禁止性内容,这实际上也表明了立法者对于自律机制的不信任。他律应该给自律提供空间和平台,促进自律机制健康发展。因此,在发展他律同时也应加强培养公民自律意识,使自媒体时代和谐发展。

3.1 他律方面

3.1.1 尽快出台专门法律,完善法律内容

应尽快出台自媒体相关专门法律,而不应简单将自媒体归纳到其他法律概念进行规范。目前我国涉及自媒体管理多为级别较低的行政规范文件,缺少正式法律文件。我国《立法法》规定,涉及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与限定,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规定。因此自媒体时代存在问题以及矛盾愈发增加的情况下,应设立专门法律对自媒体进行限制和规范。

可以在法律修改的过程中,完善法律内容,加入一些具体的法律保护制度。首先,可以在法律中规定,用户在注册时必须实名认证,网络服务商在用户注册时,对用户信息进行备案,同时要保证运营商对用户信息进行保密,可以通过在运营商和用户之间签订合同的方式制约双方。其次,可以规定网络用户发布信息的审核,信息发布之后,由网络服务商在后台留存档案,方便后期的涉案信息的取证问题。最后,关于自媒体用户发布的信息中存在敏感词汇时,要进行身份认证,这样也能方便取证。使自媒体侵权案件发生时,可以做到有法可依。

3.1.2 提高立法技术,规范立法语言

当前我国对于自媒体立法技术的研究正趋于成熟,但由于开始时间短,仍不规范。我们对于界定自媒体言论的范围的研究仍应加大力度。目前我国对于自媒体言论的限制范围过于笼统,因此我国应当在今后的立法中明确界定自媒体言论自由权的范围,这就要求明确规定自媒体言论中的不当言论的具体含义,而且对于自媒体侵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的情况应该分情况对待。

3.1.3 明确监管职能,加强监管机制的建设

明确监管部门,加强网络警察对于自媒体平台的监管。对于自媒体使用人员身份的认定,应当利用技术手段建立审核制度。对于传播违法内容的自媒体,相关部门要视具体情况给予区别对待,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自媒体运营者如果明知违规行为而不处理,应承担连带责任;对于通过违规运营自媒体所得的收益,应当予以没收,视情况而定是否还给受害者,并在此基础上对违规者处以一定罚金。

3.1.4 司法领域设立配套的措施

由于自媒体是新兴事物,因此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以及矛盾都是新生的,这对于司法人员来说是巨大的挑战和困难,因此在实务中常常出现法官等审判人员对此类案件视而不见的情况发生。因此,我们应该设立配套的司法程序,帮助司法人员尽快进入熟练状态。首先,可以设立专门法庭。在自媒体案件频发的大环境下,自媒体案件频发,但审判人员的素质并不匹配,因此可以借鉴知识产权案件的情况,设立专门法庭,专门处理自媒体相关案例,提高效率,同时帮助审判人员尽快熟悉。其次,培养有专业知识的审判人员,通过对审判人员的培训以及要求,督促审判人员掌握相关知识,审理专门的案件。最后,可以对管辖问题进行规定,由于网络的特性,确立被告以及对被告人的起诉都变得非常艰难,对审判活动也造成了一定的阻碍作用,因此对于管辖问题也可以单独规定,不应只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而定。endprint

3.1.5 完善网络实名制,建立个人信息专属执法部门

目前我国已经有了对于网络实名制的尝试和经验,在法律明确规定的前提下,我们在执法过程中要完善网络实名制。目前许多互联网运营者的实名注册审查很容易被规避,因此应注意完善网络实名制。除此之外,我们可以建立个人信息专属执法部门,这个部门可以对于网络用户信息加以管理,同时可以将其作为行政执法部门给予这个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权,便于被侵权主体的救济,但要规定好额度,否则将会引起混乱。

3.2 自律方面

3.2.1 运营者加强行业自律

我国可以要求自媒体运营者自行制定不违反宪法和法律的本行业的行为标准规范,实现行业内的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如会计行业、律师行业等行业都有自己的从业的行为标准和行为规范,这些行业自身的规范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结合发挥作用,使得这些行业蓬勃发展。

3.2.2 提高运营者的法律意识和社会意识

提高运营者的法律意识,使运营者承担起对自媒体用户发布的信息的守门人的责任,配合法律的规定,行使自己的权利并履行自己的义务。同时提高运营者的社会意识,承担社会责任,为自媒体的健康发展发挥自己的作用,自律地运营自媒体。

3.2.3 公民增強法律意识和道德意识

公民应增强道德意识和法律意识进行自我管理和约束自我。要理性,减少冲动盲从,以免伤害到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利益,是每个公民应负的责任。我们要增强自己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意识,约束自己的行为,不能主动去实施侵权行为,更要在侵权行为发生在自己身上时积极寻找救济方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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