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翰·赫伊津哈游戏论在艺术创作中的应用
2018-02-25沈瑶王希俊
艺海 2018年1期
沈瑶+王希俊
〔摘 要〕探索翰·赫伊津哈的游戏论在艺术创作中的应用,寻求艺术与游戏的相通点,挖掘出工具理性时代游戏对于艺术创作的重要意义,以期引起更多艺术创作者的关注,实现游戏和艺术的完美结合,真正将游戏作为一种创作方法和途径,渗透和植根于艺术创作。
〔关键词〕约翰·赫伊津哈;游戏;艺术创作;应用
准确把握和运用至关重要,每一个舞蹈动作的编排、动作之间的衔接,以及与音乐的结合都是在创作者思想高度自由的状态下创作而成。舞蹈动作的精髓体现在“似与不似之间”,一味地复制模仿,舞蹈就会失去活力与创造性;而完全抛弃事物的原型,在否定事物原有的根基上进行创作,那么舞蹈就會成为无水之源、无本之木,也就偏离了“神似”。因此,艺术家在创作过程中必然要拿捏把握好自身的自愿性和主观能动性。
(二)游戏非功利性在艺术创作中的表现
非功利性是赫伊津哈游戏论的第二个特征。游戏与外在物质利益无关,在艺术创作中,创作者可以基于自己的想法和观点对事物进行描述和丰富。游戏的虚拟性引出了游戏的非功利性,在游戏中参与者享受于游戏本身所带来的愉悦感,游戏与利益并没有直接的关系。
在阿拉伯语族和日耳曼语族中,弹奏乐器称为“玩”(playing),[4]游戏和音乐都具有非功利性的特征,游戏不属于理性的现实生活,无关必需品、实用性,不涉及义务、真理,这些同样适用于音乐。音乐本质上就是一种游戏,它能给观众带来心情释放和情感升华的体验,这一点与游戏的非功利性不谋而合,实现心灵自由的创作欲望和创作状态,艺术家必然要用非功利的游戏精神去创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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