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在借鉴中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制

2018-02-25丁志兵聂佳龙

新时代职业教育 2018年3期

丁志兵 聂佳龙

(1江西水利职业学院 江西南昌 330000;2江西科技师范大学理工学院 江西南昌 330000)

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呼吁善治

遍览人类社会发展史,都不难发现,在任何社会中唯有对人的行为进行控制,才能实现在秩序的范围内进行社会生活的目标。为了实现此目标,国家等必须要对社会治安进行综合治理。所谓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就是通过综合运用法律、行政、教育等手段预防与惩罚违法犯罪行为来实现良好稳定社会秩序目的。无论是犯罪学还是社学会的研究都表明,在任何一个社会中,违法犯罪行为能否得到有效的遏制取决于社会治理的模式。根据相关学者的研究,目前为止,可以观察到的社会治理模式主要有国家(政府)统治、社会治理与善治三种类型。

“治理从头起便须区别于传统的政府统治概念”①。与之相对应,在政府统治语境下,社会公共事务的决策与管理主体只能是政府,公民与社会公民组织对于政府的管理主要是接受与服从,而在社会治理的语境下,社会公民组织可以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决策与管理②。由此,社会治理能够弥补国家(政府)统治的不足。尽管如此,但“由于各方对原定目标是否仍然有效发生争议而未能重新界定目标”③而导致失败。为了防止社会治理的失败,界和实务界都认为善治是最好的方法。

当前我国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存在着治理体系的滞后性导致综合治理工作存在着“政府部门对企事业单位的行政约束力减弱”、“城乡基层组织对人的管理、控制能力弱化”、“打击的软弱性和对政法机关的依赖性问题同时存在”等问题,由此引致违法犯罪行为与治安灾害事故居高不下④。……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