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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改制背景下员工权益保护方式探讨

2018-02-22郑敏

新西部·中旬刊 2018年12期
关键词:改制国有企业

郑敏

【摘 要】 本文论述了国有企业改制的必要性,阐述了在国有企业改制背景下员工权益保护的问题,论述了不同的保护模式及其特点,以此推动国有企业的改制进程:员工持股,内部安置模式;员工补偿分流模式。

【关键词】 国有企业;改制;员工权益

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有企业就开启了一个渐进的改革历程,并结合不同时期的经济环境,推出相应的改革策略,20世纪80年代主要是“放权让利”,90年代主要是“抓大放小”,2000年以后主要是资产管理、股权多元化和监督体制等等。通过一系列的改革措施,改变国企的股权结构,更新管理团队,改善资源配置效率。

很多上市公司都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国家自然就是企业的股东之一。民营企业通过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利用国有企业改制机会,注入资本,并根据其注入资本与国企资产的比值,入股后的管理方案,对员工的安置政策,后续投资计划等因素,获得相应的股份。国企改制后则变成合资股份公司,由股东会协商成立新的管理团队,直接接管企业。

一、国企改革的必要性

股权多元化是现代企业的产权特点,改制是国有企业建立规范管理制度的手段,加强国企改制的力度,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国有企业改革的突破口。

其一,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国有企业运营中,政府部门干预过多,运营成本控制松懈,生产效益低下甚至亏损等弊端日渐显现。国企改革是促使国企卸下牵绊,步入良性发展轨道的重要政策导向,国企改制是国企改革的重要举措。国企改制可以优化资源配置,引进先進管理理念或充满活力的工作团队,为企业带来更大的发展空间和增长点。

其二,部分国有企业主营业务属于竞争性行业,甚至在竞争中处于垄断地位,需要推动改制,改变其国企身份,让它逐渐从竞争中或垄断中退出,以维护市场经济的公平性。

从1985年城市经济改革至今,30多年国退民进的国企改革历程,改变了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的经营格局,国有企业的主营业务渐渐从竞争性领域中淡出,原先的垄断行业也被改得不再拥有垄断地位。

二、员工权益保护模式

国企员工与国企唇齿相依,国企改制分流,对企业员工来说,是一场人生的重大转折。国企改制分流必然对员工的身份、思想、工作、薪酬、生活带来巨大的冲击,所以,国企改制中妥善的处理和保护职工的权益至关重要。能否妥善处理和保护职工权益,和谐推进国企改制,应该作为衡量改制是否成功的标准之一。笔者认为,保护员工权益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

1、员工持股,内部安置模式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并指出“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1]

员工持股的制度发端于美国,并在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得以借鉴推广。在我国,员工持股,内部安置模式,是国企改制中,保障员工权益的常用方式。

其一,员工持股,内部安置,可以降低国企改制对员工思想的冲击和心理压力,减少其后顾之忧,给员工转换角色予以一个缓冲期和适应过程,有利于企业改制后安全稳定的发展。

其二,员工持股,内部安置,员工既是企业是股东,同时也是企业的生产经营者,员工与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得到很好的统一,利于激发员工的主人翁精神和工作热情,实现劳动和资本的有机结合,促进企业步入良性发展的轨道。

其三,员工持股,内部安置,既可以充分利用和发挥原有员工的专业才能,也可保障员工继续就业,降低员工的失业率。

员工持股的方式,有自然人直接持股、成立股代会代为持股、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持股等形式可供选择。在推进员工持股的同时,应建立相应退股处理机制,以保障退股员工的权益。

不同员工持股比例,应与员工在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中发挥的作用建立一定的联系,有所差别,但差距不宜过大,以免激发新的矛盾,影响企业的和谐发展。

内部安置需做好员工的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使老员工在思想和业务上尽快融入新团队,适应新角色,促进企业的和谐发展。

2、员工补偿分流模式

党的十六大以后,国企员工分流的政策发生了较大的变化。财政部2002年313号文件,提出国有企业改制中,可以为解除劳动关系的员工支付经济补偿。员工分流政策,由原来的直接分流改为补偿分流。并规定,可先用国有资产给员工予以补偿,然后再进行分流。[2]

国企员工分流一般有带资分流、现金支付补偿金、企业对员工负债补偿、分流到社保机构等形式。

(1)带资分流。带资分流,主要指规模较大的国有企业,先把辅业资产分离,再把部分员工分流,并用分离的资产对分流员工进行身份置换补偿。补偿分流员工后,再对带资分流的资产进行改制,利用所改制的资产,安置分流员工继续就业。如果分离的资产不足以支付员工身份置换补偿金,则可以从主业划出资产或主业用现金支付。

(2)现金支付补偿金或企业对员工负债。现金支付补偿金或者企业对员工负债补偿,须在企业改制中,根据企业资产评估后的净资产规模和员工的具体情况,设计具体的补偿方案和补偿细则。对于辞职的员工,也应按照国家和地区有关国企改制安置与补偿规定,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3)直接分流到社保机构。国企改制中,直接将年龄较大的员工分流到社保机构,由社保承接负责。这种办法主要适用于专业技能较低,专业知识薄弱的中老年职工,一般是面对40岁以上的女员工和50岁以上的男员工。分流到社保后,再由各级政府利用现国有资产的资金,补充社保的支付能力;或者由政府指导并支持这部分“4050”人员再就业。

三、结语

总之,国有企业改制是推动国有企业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举措。国企改制之后的下一个中心任务是完善公司治理,促进企业成为具有强大竞争力的市场主体。但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应注意避免民营化导致国有资产被贱卖和流失,权衡民营化的利弊,认真设置和细化民营化的解决方案。

【参考文献】

[1] 陈默.国企改制员工持股法律问题研究[J].法制博览,2018.15.191.

[2] 文宗瑜.国企改制中职工身份置换币补偿的政策及操作问题[J].开放潮,2003.5.29-30.

【作者简介】

郑 敏,中共海南省委党校哲学教育部,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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