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罪名生成与刑法规定的关联机理
2018-02-19晋涛
学术探索 2018年4期
晋 涛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刑事司法学院,河南 郑州 450046)
刑法采用文字表述法条,通过法条规定罪状,透过罪状表达罪名。直观上,罪名与法条、罪状存在密切关系。法条中,隐性存在的犯罪构成对于罪名的生成起着一个更为宏观的作用,它决定着罪名的数量。分析法条、罪状、犯罪构成的类型,透视它们对罪名的制约,有助于罪名的合理性生成。探讨罪名的生成机理,需要明晰法条、罪状和犯罪构成的结构,梳理它们与罪名的勾连因素,最终理清罪名生成的框架性根基。
一、法条类型与罪名的关系
法条是法律的载体,现代法律是用文字写成的格式文书,在此意义上可以说,没有文字就没有法。法条区别于习惯法和判例法,它作为典型的“人造”之物具有很强的目的性和规划性。习惯法是对习惯的复写,如果没有写进法律明文,很难认定它们都成独立性的法律,这意味着它们或者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或者处于与现代生活不相融合的状态,或者它们处理的情形无须法律过问。民间法和习惯法对于解释法律、反思明文法律具有重大价值,即使对于移植、借鉴来的法律也意义显著,因其处理的事项是现实的地域性实践,在此意义上可以认为所有的法律都是“当代土著法”。判例是对法律的续写和展开,虽有利于法律的探索性、拓展性理解,但判例在我国还不是有效法源。刑法因其机能定位严格信奉罪刑法定,刑法只能由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制定、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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