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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法》实施后慈善组织监管机制构建的挑战与因应

2018-05-07胡小军

学术探索 2018年4期
关键词:制度信息

胡小军

(中山大学 社会学与人类学学院,广东 广州 510275)

自2008年以来,中国公益慈善事业转型加快。一方面表现为民间公益力量的迅速崛起,社会捐赠总量持续增长。在2016年度,中国境内接受社会捐款捐物总额达1392.94亿元,占全年国内生产总值的0.19%。[1]另一方面,随着慈善信任危机事件的频发,中国公益慈善领域长期积累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逐渐暴露出来。其中,慈善组织监管成为政府和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一个焦点问题。针对这一问题,学者的研究当前主要集中于三个层面:第一,基于国际比较视野,对欧美等地慈善监管的经验和模式进行介绍和阐释;[2][3][4]第二,从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等不同角度出发,探讨在慈善监管过程中各利益相关方的角色及作用;[5][6]第三,对慈善组织网络募捐、财务信息披露等进行专门研究,为慈善监管机制的完善提供对策建议。[7][8]

2016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正式施行,包括慈善组织直接登记注册、公募资格开放、慈善信托、信息公开、慈善行业组织建设等一系列重大变化将对慈善组织监管产生深刻而巨大的影响,慈善组织也成为一个法定概念。按照《慈善法》的规定,慈善组织是指依法成立,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在该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面对新的变化,在借鉴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本研究在对慈善组织监管现状及特征进行梳理的基础上,着重分析《慈善法》实施后监管所面临的主要挑战,提出有效构建慈善组织监管机制与体系的因应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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