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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李阳离婚案看涉外离婚的国际私法问题

2018-02-18许静晓

法制与社会 2018年36期
关键词:国际私法法律适用管辖权

摘 要 2011年9月,李阳离婚案成为各大新闻媒体及大众关注的焦点,但是目前关于该案的分析主要限于国内法范围,鲜有从国际私法角度进行研究。本文主要围绕李阳离婚案的管辖权、法律适用以及其他国际私法问题等进行分析探讨,涉及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权、涉外离婚案件准据法的确定,以及与案件相关的“先决”和“公共秩序保留”两项特有制度。最终得出结论,即李阳离婚案属于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我国法院对此具有管辖权,案件的准据法应当是中国法律,两人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但应以中国婚姻登记时间为准,两人在美国的婚姻登记因李阳涉及重婚而归于无效。

关键词 国际私法 管辖权 法律适用

作者简介:许静晓,河南警察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2.280

从2011年9月开始,因疯狂英语红极一时的李阳因“家暴”问题荣登各大新闻媒体的头版头条,一时间“李阳离婚案”成了大众关注的焦点。历经数次开庭,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最终于2013年2月做出一审宣判,虽然上诉期满前一天,李阳还提出上诉,但事后又因达成“庭外和解”而撤回。至此,闹得沸沸扬扬的李阳离婚案终于尘埃落定。目前,关于此案的分析仅限于新闻报道,而且主要是从国内法的角度进行。但本案的人物身份极其特殊,即李阳前妻李金(Kim),三个女儿均是美国国籍。所以,本文从国际私法的角度进行探讨,试图理清其中涉及的国际私法问题。

一、案情简介

2011年9月4日,李阳妻子李金(Kim)曝光遭受家暴照片,并要求離婚。经过1年的时间,前后开庭4次之后,“李阳离婚案”最终于2013年2月3日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宣判。法院判决李阳“家暴”成立,准予李阳与李金(Kim)离婚,三个女儿的抚养权归李金所有,李阳需支付三个女儿抚养费,并支付李金精神损害金5万元、财产折价款1200万元。上诉期满前一天,李阳还提出上诉,但事后又因达成“庭外和解”而撤回。

首先需要确定本案是否属于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涉外民事关系,即在司法实践中,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或法律事实三项中只要有一项具有涉外因素,便属于“涉外民事关系”,受国际私法的调整 。一是“主体涉外”,指民事关系的当事人具有外国国籍或在国外有住所,比如跨国婚姻、国际合同等。二是“客体涉外”,指民事关系的标的位于国外,比如继承案件被继承人的财产位于国外。三是“法律事实涉外”,指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比如侵权的事实发生在国外。李阳离婚案中,李阳前妻李金(Kim)是美国国籍,李阳三个女儿也是美国国籍,属于典型的主体涉外的涉外离婚案件,属于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涉外民事关系。

二、案件管辖权

离婚是配偶双方于生存期间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手段。离婚案件或被认为涉及内国的公共秩序,或被认为直接关系到内国公民及其家庭的利益,所以,一些国家以“住所”为依据行使管辖权,另一些国家则以“国籍”为依据行使管辖权。管辖权是一国国家主权的重要体现,在司法实践中,每个国家都尽可能的获得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目前,单独采用一种标准的国家较少,大部分的国家采取都是“住所”加“国籍”的复合模式,这也有助于防止“跛脚婚姻” 的出现。我国关于离婚管辖权的规定很具体,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协议离婚管辖权依据是《婚姻登记条例》第10条:“……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诉讼离婚管辖权的规定集中体现在《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23条第1款,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只要被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我国法院就有管辖权。另外作为一项例外,当被告在我国没有住所,而原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的话,我国法院依然可以行使管辖权。

李阳离婚案中,李金于2011年在我国法院提起诉讼,属于诉讼离婚。李阳作为被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中国法院当然具有管辖权。所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受理“李阳离婚案”,完全符合涉外婚姻案件管辖权的规定。

三、案件的法律适用

管辖权确定之后,接下来就需要解决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涉外民事案件中,由于涉及一个以上国家的法律,每个国家的法律有可能规定不一致,出现“法律冲突”在所难免,而国际私法的根本任务就是通过确定案件的法律适用从而解决各国的“法律冲突”,那么最终确定的案件的适用的法律在国际私法上称为“准据法”。 例如“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如果在中国诉讼,准据法即为中国法,如果在美国诉讼,案件最终确定的准据法就是美国法。

“李阳离婚案”案件管辖权确定之后,由法院确定案件的法律适用,即确定案件的“准据法”。我国2011年生效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将我国涉外离婚案件准据法的确定区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进行规定。第一种是协议离婚,准据法的确定分为四步:第一步,“意思自治”,即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案件准据法,范围以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为限。如果双方没有选择的话进行第二步,即“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启动第三步,即“适用共同国籍国法”,没有共同国籍的进行第四步,即“适用离婚机构所在地法”。在实践中协议离婚准据法的确定是比较复杂的,而诉讼离婚的准据法确定就非常简单,直接适用“法院地法”。“李阳离婚案”中,李阳妻子李金于2011年起诉离婚,案件属于典型的诉讼离婚,按照《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李阳离婚案”在我国启动诉讼程序,我国法院对该案也具有管辖权,那么“法院地法”即为中国法律。所以,“李阳离婚案”的准据法应该为我国法律,案件适用我国关于婚姻方面的法律。

四、案件涉及的“先决”问题和公共秩序保留

本案涉及国际私法的特殊制度——“先决”,即国际私法案件“主要问题”的解决需要以另外一个问题的解决为前提,这个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即为“先决问题”。 本案中,如果要对李阳和李金的离婚关系进行判定,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是两人的婚姻关系是否合法成立。本案中,2005年4月李阳和前妻李金(Kim)在美国内华达州克拉克县登记结婚。2010年7月李阳和前妻李金(Kim)在中国办理结婚登记。两人于不同时间在不同地点登记结婚,而且李金(Kim)还于2012年12月曝料,李阳存在重婚问题。这使原本复杂的婚姻关系更加扑朔迷离。那么两者的婚姻关系是否合法成立?另外,两人的结婚时间到底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 这是解决本案“主要问题”之前需要解决的“先决问题”。

李阳和李金的两次结婚登记分别发生在2005年和2010年,应当依据1986年《民法通则》确定两人婚姻关系的“准据法”。该法第147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本案中,2005年4月李阳和前妻李金(Kim)在美国内华达州克拉克县登记结婚。婚姻缔结地是美国,两种在美国登记结婚符合美国法律规定,婚姻合法成立。2010年7月李阳和前妻李金(Kim)在中国办理结婚登记。两人在中国的婚姻关系适用婚姻缔结地法——中国法律。兩人在中国登记结婚符合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两人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这样按照美国法律和中国法律就出现了两个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但实际上是一个婚姻关系,所以就需要确定两人到底应该以哪个时间为准界定婚姻关系的成立。这就需要涉及李金提到的李阳的重婚问题。

对于重婚问题又涉及国际私法的专有制度——“公共秩序保留”,即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法院最终确定的准据法的适用将与本国的重大利益、法律基本原则等相抵触的话,法院可以排除本应适用的准据法的一种制度,我国称为“社会公共利益”。 “李阳离婚案”中,法院查明李阳存在两个婚姻关系,第一个婚姻是李阳和前妻林某,两人1995年5月在国内结婚,1999年4月在国内协议离婚,2000年5月复婚,2006年11月再次协议离婚。第二个婚姻关系是李阳与李金,两人2005年4月在美国结婚,2010年7月又在中国结婚。从两个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可以发现,从2005年4月到2006年11月,李阳存在两个婚姻关系。在此,必须考虑公共保留制度,即我国1986年《民法通则》第150条的规定:“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上述分析,根据美国法律和中国法律,李阳和李金的婚姻关系合法成立。但是李阳当时存在另外的婚姻关系,属于“重婚”,美国法律的适用损害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应该排除美国法的适用,直接适用中国法律。根据中国法律,李阳既已存在婚姻关系,所以他与李金2005年4月在美国的婚姻关系无效。2010年7月李阳和前妻李金(Kim)在中国办理结婚登记。1986年《民法通则》第147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两者结婚适用中国法律,两者当时在中国登记结婚,而且李阳与林某已经离婚,所以两者在中国的婚姻关系合法成立。李阳和李金的婚姻关系应该从2010年7月在中国办理登记时起算。

综上所述,李阳离婚案中,丈夫李阳具有中国国籍,妻子李金具有美国国籍,案件属于典型的主体涉外的离婚诉讼,属于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涉外民事关系。另外,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法院对于原告和被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的案件都具有管辖权,李阳离婚案中李阳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所以中国法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管辖权确定后,法院需要进行准据法的确定,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诉讼离婚适用法院法,李阳离婚案在我国提起诉讼,我国为法院地,所以案件准据法是我国法律。但是该案又涉及国际私法的两项特殊制度——“先决”和“公共秩序保留”。在对李阳和李金离婚关系进行审理之前,需要确定李阳和李金的婚姻关系是否合法成立,李阳和李金分别在美国和中国登记结婚,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两人在美国和中国的结婚登记均为合法有效,那就需要解决以哪个登记为准的问题。李金爆料出来的李阳重婚情节,涉及我国社会公共利益,美国婚姻关系因“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终归无效,所以,李阳和李金的婚姻关系应该从2010年7月在中国办理登记时起算,以此作为两者子女和财产分割的时间节点。

注释:

李双元.国际私法(第三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1-2,300.

国际私法中的跛脚婚姻,又叫跛行的婚姻(limpingmarriage),即在一个国家有效而在另一个国家无效或者解除的婚姻。

杜新丽.国际私法(第五版).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84,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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