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在安全管理中的应用
2018-02-18葛云志
现代职业安全 2018年3期
葛云志|文
“互联网+”在给人们生活带来了巨变的同时,也给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供了新的机遇,本文尝试从多角度探讨“互联网+”在安全生产操作层面的应用和影响。
“互联网+”保障依法履职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章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正式实施,其第一百一十六条指出: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于电子数据的规定。
当下,安全生产监管“一岗双责”和“尽职免责,失职追责”的意识深入人心,《安全生产法》规定了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履行7项责任。在履职证明上,除了纸质化的制度和签字外,依据上述司法解释,可充分利用人人随身的手机,把履职图像和视频的电子数据,作为有效的电子证据。
“互联网+”技术的具体应用
无线监控设备的使用
首先是充分利用无人机进行现场巡查,解决专职巡查人员数量不够、现场点多面广造成的巡查不及时等问题。无人机不仅观察角度广阔,易于从整体区域发现隐患,也减少了人员和相应的车辆等投入,提高了工作效率。其次是利用互联网无线监控技术,在容易出现生产事故的位置和重点的部位,设置监控装置,也能达到实时监控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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