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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风险管理探讨

2018-02-15成云

西部皮革 2018年4期
关键词:工商部门征管税务机关

成云

(重庆理工大学,重庆400050)

1 个人股权转让已成为重要的税收风险

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征管一直是我国税收征管工作的一个难题,目前,我国股权转让呈现出日益频繁、交易金额不断扩大等趋势,但在日常税收征管中,由于股权交易的隐蔽性、政府各部门配合机制缺失以及纳税人主观和客观对税法了解不到位等诸多原因,造成了在股权转让过程中的税收征管还存在较严重的问题。鉴于此,国家税务总局于2014年12月颁布并下发了《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 (试行)》(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67号公告 (以下简称67号公告)),此文件的的实施,对堵塞股权转让环节税收征管漏洞并加强纳税管理起到了一定积极的作用,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股权交易的复杂性,在文件的执行上还存在一些问题。

2 目前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征管存在主要风险点

个人股权转让由于其交易的隐蔽性和复杂性,在税收征管中还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2.1股权转让的实际成交价格难以确定。个人股权转让由于其交易往往是股东私下进行,其过程具有隐蔽性,税务部门很难获取其真实的交易价格。同时,个人转让股权的转让形式多样具有复杂性,既有直接现金交易又有实物投资和抵偿债务的,对此税务机关也缺少有效监控手段,征管显得无能为力。H区2014-2015年的工商登记信息中涉及股权变更2000余条信息来看,单笔交易金额最高的达2.5亿,但从其财务报表数据来看,其净资产所占份额为2.5亿,属于平价转让。2000笔转让中,平价或低价转让有1900笔,占总量的绝大部分,而单就这部分转让价格的核实就有很大的工作量。

2.2企业净资产的实际公允价值难以确定。“67号公告”规定股权转让价格以所占企业净资产的份额为参考标准。但是,净资产到底是指股权转让日的报表上的账面价值还是市场公允价值,国家税务总局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如以转让人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占净资产的份额确定股权转让收入,财务人员也完全可以通过操作股权转让时点的资产负债表得以调低其交易价格,企业也有很大的纳税操作空间。

2.3股权转让的税收前置机制有待完善。根据“67号公告”,股东在工商部门变更登记前应该到地税部门完善税收手续,但是目前地税和工商部门没有建立起一套完备的协作机制,现实征管过程中,往往是企业首先在工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后,才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变更登记和履行申报义务,“67号公告”股权转让税收前置机制形同虚设,工商部门没很好的做到辅助纳税监管。

2.4税务机关征管措施滞后。由于股权交易所具有的信息隐蔽性,税务机关针对股权交易行为的管理一般是在工商部门变更信息之后,由于信息的不对称,这就造成了税收征管措施的不到位,使得股权交易成为目前税收征管工作的一个薄弱环节。

2.5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使征管难度加大。2014年3月1日,我国开始实施新的工商注册登记管理制度,对企业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方式等不再作为工商登记强制事项,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股权转让相关涉税信息的获取,使得股权转让所得税征管工作难度加大。

2.6股东个人借款超一年不还现象突出。按规定股东超期一年借款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为了规避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在企业账务中一般会做如下处理:一是股东个人向企业借款,企业会计在做账时通常通过计入“其他应收款”,没有计入“长期借款”中,这样税务部门单从企业财务报表中难以发现蹊跷。二是某些企业甚至在“其他应收款”科目都不计入,而是直接将该笔款项从“银行存款”抽资,造成企业的银行存款账实不符。

3 加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风险管理的建议

3.1加强税收政策宣传,告知交易双方的法律责任。针对股权转让中存在的问题,税务机关应多方式、多途径的进行股权转让所得税政策宣传。要重点做好两方面工作:一是明确告知股权交易双方的各自的法律责任。如对提供虚假转让协议的各方法律责任进行宣传,让纳税人知法懂法。二是提醒受让股东,如果帮助转让人隐瞒真实的股权交易价格,就会在以后再次转让时,由于可抵扣金额降低,加重他的税收负担,切实提高纳税遵从度。

3.2健全相关法律制度,强化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管。一是可以通过税务部门和工商部门联合发文,从制度层面保障“先税后变”。即工商部门要严格把关,在纳税人提供了税务机关的完税证明后,再给与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二是税务机关应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密切联系,及时掌握转让前后股东的资金流向,以此作为股权转让定价的重要参考依据。三是积极争取国土、房管等部门的支持,要求股东在股权转让需要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时,需持相关的完税证明才能予以办理。四是应明确发生股权变更的企业负有协助纳税义务,如没有及时报告股权转让信息,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3规范股权转让资料的审查流程。税务机关在审查股权转让资料时,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一是重点关注企业在股权转让前较短时间内,资产是否异常减少;负债是否异常增加,防止企业通过减少资产,恶意偷逃个税。二是关注企业股权转让收入是否全部人账。必须对股权转让时点,企业的资产、负债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全面核查。三是对可疑负债要加强后续监管,重点应关注“其他应付款”、“其他应收款”等往来账的真实性。四是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认真审核。主要看验资报告、转让协议、转让时点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

3.4健全股权转让风险管理机制。将股权转让纳人风险特征库,把股权转让作为一个重要的税收风险点。对重大的股权转让项目,应组成专业分析和评估团队,开展税收风险应对。对部分国地共管户的股权转让,国地税要建立联合纳税评估机制,携手共治,共同开展股权转让纳税评估和管理。

参考文献:

[1]曾臻.股权转让所得税法律制度研究 [D].西南财经大学硕士论文,2007.

[2]陈娜,朱乃平,刘雨欣.关于个人股权转让所得税征管存在的问题及完善[J].财务与会计,2013(4).

[3]高峻,樊苏群.个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政策研究[J].市场周刊,2010(8).

[4]周文杰.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征管困境与法律对策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硕士论文,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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