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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企双主体共建生产性实训基地法律职责的探索与实践

2018-02-14李志方陆广富陈高瞿桂香

安徽农学通报 2018年23期
关键词:生产性实训基地

李志方 陆广富 陈高 瞿桂香

摘  要:该文分析了校企双主体共建生产性实训基地的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对生产性实训基地建设和经营过程中内外部法律职责进行了研究与实践,建立了双主体办学的“共同投入、共享收益”的良性运行机制和“双岗双职”的教学管理体制。

关键词:校企双主体;生产性实训基地;法律职责

中图分类号 G719.2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7731(2018)23-0129-03

校企双主体办学是我国职业教育产教深度融合培养技术技能人才的重要途径。现阶段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双主体办学主要采取浅层次的“企业给院校提供实习岗位”模式(如学习顶岗实习模式)和中层次的“校企合作按企业要求培养”模式(如订单式培养和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模式),而较少有院校和企业采取深层次的“校企共建基地共同培养”模式(如校企双主体共建生产性实训基地培养模式)。为此,本文以中国牧工商(集团)总公司和江苏农牧科技职业学院产教深度融合共同投资建设的生产性实训基地(江苏中牧倍康药业有限公司)为例,对校企双主体共建生产性实训基地、共同培养技术技能人才的相关法律职责进行了探索与实践。

1 存在的法律问题

1.1 缺乏法律法规保障 我国职业教育发展较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简称《职业教育法》)是我国有且仅有的一部针对职业教育专门制定的法律,于1996年开始实施。虽然《职业教育法》法中规定了各地方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其范围内制定具体的实施条例,但是只有少数地方政府制定了为数不多的相关条例,《职业教育法》属于基础型的法律,对目前的职业教育教学的约束力有限。《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就业促进法》等和职业教育相关的法律中涉及到校企合作办学的条款很少,且内容也是倡导性、原则性的规定。以上几部法律虽然属于教育法领域,但并没有形成完善的法律体系,在内容上也是偏重于对职业院校的规定,对企业只简单做了些义务性的规定,对于企业在校企合作办学中主体地位和权益的相关规定很少。可见,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办学过程中,现有法律法规中对政府、行业、企业、职业院校、学生及家长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太少,支持、激励措施也不明确,没有形成完善的法律体系,这是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办学无法达到产教深度融合的重要原因之一。

1.2 签订协议内容简单 在目前校企双主体办学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保障的情况下,只有通过签订校企合作协议来明确双方的职责,该协议就是院校与企业合作办学的法律保障。但大多数职业院校与企业签订的合作协议内容简单,协议中大多以强调院校和企业获益作为基础,主要涉及到校企双方的利益和安全责任方面,与双方权利相关的条款远远多于有关义务的条款;在對学生的培养方案、教学内容、课程标准、学生在企业实习中的权益等方面做出规定的条款很少,没有将学生的利益放到与校企同等重要的地位,而这确是校企合作中问题的多发区。

1.3 很少与学生签订配套协议 在校企双主体合作办学模式中,通常都只有院校与企业签订合作协议,很少有院校与学生及企业与学生或3方共同签订相应的配套协议,以明确办学过程中院校、企业及学生3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学生对自己在企业学习时的培养方案、学习内容、顶岗实习岗位等问题没有清楚的认识,学生与院校、学生与企业之间出现纠纷后无据可依。企业和学生之间没有签订规范的合同,学生的合法权益就很可能无法得到保障。

2 校企双主体共建生产性实训基地外部的法律职责

2.1 适用法律 《职业教育法》是我国职业教育的单行法,是制定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办学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但《职业教育法》的条款不够全面,内容也过于笼统,因而应该以《宪法》和《教育法》中关于职业教育的相关条款为指导进行修订完善,明确在职业教育过程中职业院校、企业和学生各自的责、权、利,并规定企业和院校在职业教育资金投入方面的责任,应尽可能的使用强制性而非倡导性规范,增强条款的指导性与可操作性。完善后的《职业教育法》要为校企双主体共建生产性实训基地共同培养技术技能人才提供足够的法律保障,做到“有法可依”。

2.2 权属部门 和普通教育不一样,职业教育的管理可能性于国家的教育、人力资源和相关行业等多个行政部门。虽然这些行政部门分别负责各自的职业教育职责范围,但目前各管理部门的职业教育职责并不太明确,在实际工作中会存在多头共管或都不管的局面,所以需要清晰界定职业教育涉及哪些行政部门,各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权限有哪些,从而明确职业教育相关职责的权属部门。

3 校企共建生产性实训基地内部的法律职责

3.1 经济性法律职责

3.1.1 合作机制 校企双方合作是建立在双方都能获利的基础上,因而校企双主体共建生产性实训基地应实行利益驱动的战略合作机制。校企双方按一定股份比例共同投资、共同建设、共同经营,企业提供设备和资金,院校提供场地和人力资源,院校与企业通过共同投资、共同建设生产性实训基地,共同经营、共同分享基地建设的红利。生产性实训基地在企业正常生产运行的基础上接收学生实训和教师实践锻炼,在产品生产的同时实现教学目的,实现资源优势互补。但校企双方必须通过签订明细的合作协议来明确各自应有的权利和该履行的义务,协议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双方的投入、资产管理、利润分配、学生实训和教师实践等方面的责、权、利,双方共同制定生产经营管理和实训教学等方面的各项规章制度,形成以“协议”和“制度”为保障的利益共享机制。

3.1.2 基地的职能 生产性实训基地不仅是企业的生产基地和新员工的培训基地,也是职业院校的实践教学场所,因而应该具有产品生产和实践教学的双重功能。基地本身也是企业,自身营利是是企业生存的基本保证,但基地有接受学生实训的义务,因而基地的营利要通过协议来确定一定的比例用于购买学生实训耗材、改善基地的实训条件等实践教学方面的正常支出。江苏中牧倍康药业有限公司是江苏农牧科技职业学院与中国牧工商(集团)总公司共同投资组建并共同管理的生产性实训基地,双方分别占40%和60%的股份,成立了校企共同参与的管理机构——董事会,共同负责倍康公司的运行。将中牧集团先进的管理理念、管理方法与职业文化引入倍康公司,建立了科学合理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统筹发挥基地的生产经营、教学、培训和技术服务功能,形成了校企“合作育人、协作生产、共同研发”的运行机制,实现学院教学环境与企业生产环境、院校文化与企业文化有机融合。校企合作按照倍康公司真实的生产项目或经营任务开发实训项目;企业生产、技术、标准、设备向学院无偿开放。

3.2 生产与教学性法律职责

3.2.1 投入企业的法律职责 企业根据自身产业发展情况、生产经营规模和预期增长等人力资源增长情况每年为院校的学生顶岗实习提供一定数量的岗位;向院校提供企业人力资源需求状况,需求职业岗位特征描述,需求职业岗位要求的知识和技能等;与院校共同制定人才培养目标和方案,审订班级实施的教学计划,制定岗前培训计划和顶岗实训计划,对院校人才培养方式提出改进意见;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安排技术人员全过程指导学生实训,对实训学生的实习成绩进行全面的评价和考核,培养学生实际操作能力和职业素质;提供实训场地、设备和原材料供学生实训,指导学生按照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操作相关设备;负责学生实训期间的生产安全并为学生购买安全生产相关保险;对双方共同培养的毕业生做到优先录用,并按法律要求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劳动用工手续。

3.2.2 院校的法律职责 职业院校应与企业的技术专家和能工巧匠共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和专业课程的课程标准,并按照方案和标准来组织教学。每次实训项目开展前提前与基地沟通好具体的时间、内容、人数和要求,确认具体实训计划和安排;按照企业用人标准负责对新生录取、学生管理、教学管理及在校期间的其它教育管理工作;委派专职教师负责参与实习指导工作、管理实训学生、并协助企业处理实训期间发生的突发性事件等,教育学生严格遵守基地的各项规章制度;为来校参加实训指导的企业技术人员提供工作和生活方便,并按校企双方的约定为工作人员支付相应的劳务费、差旅费等费用;提供条件和师生参与企业科研项目或工艺改进项目等。

3.2.3 学生承担的法律职责 参与的学生须按照校企共同制定的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標准完成相应的学习进程;学生在基地实训期间,必须服从工作安排,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参与实训。学生在正常工作期间的安全职责由企业负责;学生因违反规章制度造成的安全职责视实际情况由企业或学生承担,工作之外安全职责视实际情况分别由学院或学生自己承担。江苏中牧倍康药业有限公司构建了“六对接”的校企双主体办学机制,充分利用双方优势资源,建立了双主体办学的“共同投入、共享收益”的良性运行机制(见图1)。

3.3 管理性法律职责 校企双主体建立的生产性实训基地可以采取项目化的实训教学,进一步探索“双岗双职”的校企双主体管理体制;按照企业的实际生产与工作流程组织实践教学,学生参与基地各实际生产项目的实施;校企共同制定项目化的教学培训标准和考核标准,共同评定教学培训质量。江苏中牧倍康药业有限公司创新建成了校企双主体办学“双岗双职”的教学管理体制。由学院动物药学院副院长兼任倍康公司副总经理,专业带头人、教研室主任等兼任生产部、质检部、研发部等部门副经理,主要负责学生在企业的实践教学管理;企业的技术专家和工程技术员被聘为学院的兼职教师或企业导师(见图2)。

4 总结与反思

职业教育校企双主体合作办学法律职责的研究是一个比较新的课题,由于目前职业教育刚刚迎来发展的机遇,对职业教育校企双主体办学法律制度的研究还属于起步阶段,所供参考的文献有限;对于校企双主体办学相关法律职责的研究很难开展问卷调查,因为目前职业院校与企业的合作还没入进入产教深度融合的阶段,要调研分析校企合作过程中企业与院校各自的法律职责,对院校与企业来说均缺乏比较感性的认识;我们通过对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职责的研究,深知在法学、经济学等方面理论知识的缺乏,以致没有很好地将理论框架应用到本研究中,仅仅是对此做了初步探索与实践,还需要在今后的实践中不断进行深化和完善。

参考文献

[1]杨成明.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保障体系的反思与重构[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理论),2014(33):21-26.

[2]杨红荃.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制度体系研究[J].教育与职业,2015(8):9-13.

[3]黄启良.浅谈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法律诉求[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教学),2014(35):33-38.

(责编:张宏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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