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扰乱法庭秩序罪的解释与适用

2018-02-13郑燕秋

现代交际 2018年1期

郑燕秋

摘要:扰乱法庭秩序罪在《刑法修正案(九)》中增设了几种行为方式,引发了律师界的质疑,被认为是针对部分群体的修正。然而,本罪的关键是在于如何理解适用修订后的罪名。本文以限制解释为视角,对主客观方面的行为方式等进行了解释学上的分析,以求平衡司法权威与诉讼参与人合法权利间的冲突。

关键词:扰乱法庭秩序罪 适用 限制解释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8)01-0255-02

一、问题的提出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对原来的扰乱法庭秩序罪作出了较大的修订,该罪名的最终条文在原309条之上,增加了两种行为方式,作为补充项,一是针对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有侮辱、诽谤、威胁的行为,且不听法庭制止,达到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程度;二是针对诉讼文书、证据等法庭材料和法庭设施,有毁坏,抢夺、损毁的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同时,殴打的对象也进行了扩大,将诉讼参与人纳入本罪的犯罪对象。

近年来屡屡出现的“死磕派”律师在庭审中的“闹庭”现象已为法庭带来诸多不良影响,因此有人认为此次的修订,是针对这个特殊的律师群体。虽然该罪的修订在律师界引起了强烈的反对和声讨,并最终将一审稿和二审稿中的兜底条款“其他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予以删除,取而代之的是具体的行为方式,避免罪名落入“口袋罪”的口实之中。笔者认为,扰乱法庭秩序罪确实不宜采用例示与概括的方式规定罪状,“口袋罪”的担忧不无道理,毕竟司法权及司法机关的力量远大于律师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若是不加以具体规定的限制则可能滥用甚至异化扰乱法庭秩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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