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域外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模式与规制范围之反思

2018-02-13翟帅

信息安全研究 2018年7期
关键词:个人资料信息

翟 帅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法学院 郑州 450046)(onlyzhaishuai@163.com)

1 问题的提出

在信息社会,个人信息是重要的社会基础资源.信息采集和信息交换的基础在于它们能够优化决策[1].商业组织通过消费信息的比对分析,拟定恰当之经营策略,利于创造巨额的商业利润;政府机构透过居民信息的采集甄别,制定科学的法律政策;个体交往基于准确的个人信息,能够节约交易成本,降低“信息鸿沟”带来的风险;公益性组织如医院、研究机构通过对众多个体信息的追踪分析、对比研究可以有效寻求解决生理及社会问题之方案.信息乃支撑政治、经济及社会决策的重要命脉[2].个人信息所蕴含的巨大商业价值、管理价值、交往价值以及研究价值,促使个人信息成为各类社会主体竞相争夺的对象.

通信手段与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推动了个人信息的透明化,便利了获取与利用个人信息的同时亦催生了侵犯个人信息的可能.由于信息传播方式的革命性变化,传统媒体所具有的自净与过滤功能被解构[3].在不同目的的驱动下,过度收集、不当存储、擅自披露、恶意滥用、非法交易等行为造成信息主体人身与财产的损害,加之对互联网系统安全措施的不信任产生顾虑,使信息化社会信息共享与自由流动的制度建设中个人信息保护成为亟需解决的课题.没有个人信息的保护,公民在信息社会的思想与行动自由就无法保障[4].信息是信息时代的中心问题,应该……

登录APP查看全文

猜你喜欢

个人资料信息
论香港个人信息立法对大陆地区的影响
读者调查表
订阅信息
《旅游休闲》读者调查表
展会信息
俄罗斯个人资料保护制度探析
大数据时代个人资料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信息
健康信息
健康信息(九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