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困境之突破
——以最新司法解释为视角
2018-02-13康建光余少威
信息安全研究 2018年7期
关键词:主体
康建光 余少威
(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 杭州 310018)(1831170929@qq.com)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自2017年6月1日起开始实施,《解释》的发布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打击具有重要意义.但是,信息化的高速发展让立法滞后性的特点更加突出,《解释》仍不能解决司法实践中的多方面犯罪问题.因此,笔者将在阐述这些问题的基础上,提出合理化解决路径,以期在信息社会中对个人信息犯罪的认定、量刑等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1 个人信息之界定
《解释》中第1条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了概括+列举式的定义,突出了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这也是目前世界各国采用最多的定义方式.对个人信息的界定,一直是一个争议性话题.世界范围内对个人信息的称谓有很多种,例如美国的“个人隐私”、德国的“个人资料”、英国的“个人信息”等.我国的齐爱民教授[1]认为,个人资料和个人信息在个人信息保护法领域是可以通用的概念.笔者也认同这一观点,这2个称谓本质上均是指与个人有关的,能通过其对个人进行辨识的数据资料.而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有何种联系,两者又有何区别.除此之外,个人信息在主体上也存在诸多争议.笔者试图从3个角度对个人信息中的争议问题予以阐述.
1.1 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
个人隐私的保护肇始于美国,美国学者将隐私权设定为消极性、防御性权利.但随着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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