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兽医正确履行动物检疫职责的要点
2018-02-13车晓囡郭丙全连伟民张义元
江西畜牧兽医杂志 2018年2期
车晓囡,郭丙全,连伟民,张义元
(1.聊城市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中心,山东聊城 252000;2.聊城市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3.聊城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畜产品质量安全的关注度越来越高,畜产品质量安全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如“瘦肉精”、病害猪肉流入市场、不实施检疫出证等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时有发生,每次事件调查结果必将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刑事责任。绝大多数事件中被追责的人员都有从事动物检疫的官方兽医,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官方兽医未按动物检疫法律行政法规、农业部规章以及各级兽医部门出台的政策实施动物检疫造成的。
面对新的社会形势,官方兽医要做到正确履职尽责,尽量减少因检疫工作失误而被追究责任。作者总结多年的实践经验认为,必须做到“三熟知、三明确、一严格、五不得、五严禁”。
1 熟知法律行政法规,明确法定职责
《动物防疫法》规定,官方兽医,是指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并经兽医主管部门任命的,负责出具检疫等证明的国家兽医工作人员。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实施现场检疫的官方兽医应当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检疫结论负责。《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官方兽医按照《动物防疫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到现场或指定地点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规定,官方兽医依照国家标准、技术规程等对动物和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并对检疫结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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