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教学法在我国卫生法教学改革中的应用
2018-02-13张晓林于京珍张晶马春晓
精品 2018年1期
■张晓林 于京珍 张晶 马春晓
潍坊医学院公共卫生与管理学院
卫生法学是一门“交叉学科”。学生的知识体系绝非医学和法学的简单叠加,它需要学生将二者有效地结合起来,医学和法学缺一不可、相互支撑。在卫生法教学中也应当体现出二者之间的对话,即“医学家问,法学家答”以及“法学家问,医学家答”。
1 案例教学法在移植上的误区
法学是一门实践性较强的学科,单纯的理论讲述是不够的,必须通过引入案例或者采用实践教学的方式才能提高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在我国现有的法学教育框架之下,开展实践能力教学的重要方法之一就是案例(判例)教学法,但案例(判例)教学法在我国法学实践能力教学中的定性与定位仍存在误区。
1.1 判例教学法还是案例教学法
判例与案例,一字之差,性质迥异。判例是由一定司法机关通常是最高法院公布的要求本级或下级法院在处理相同或类似案件时予以遵循的具有典型性或制作良好的判决[1]。案例涵盖的范围比较广泛,既包含了判例,也包括一些“设例”。所谓设例,指的是学者针对某些知识点而设计出来的案例,它不以司法机关的裁判为物质载体。有观点认为,案例教学法因其涵盖过宽、随意性较大、专业性不强,面对法治时代日益严谨、细密和量化的要求已渐现适应之难[2],取而代之的应当是判例教学法。这一观点值得商榷,理由如下:
判例教学法滥觞于英美法系,这种判例教学法是以英美普通法系为背景的,供学生研究、分析的判例通常具有典型性,并且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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