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惩治毒品犯罪刑事政策的调整
2018-02-12
江西社会科学 2018年10期
当下,在我国毒品犯罪和滥用毒品行为频繁发生,我国的禁毒形势依然严峻。经过“严打”为核心的“严刑禁毒”刑事政策数十年的使用,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意识到利用严峻刑罚来解决毒品犯罪问题根本不可行。“严刑禁毒”刑事政策到底存在哪些不足?未来我国的“严刑禁毒”刑事政策该如何调整?这些问题促使着笔者对毒品犯罪刑事司法政策的沿革展开分析,提出 “预防—控制—严打”的调整路径。
一、我国“严刑禁毒”刑事政策的确立及其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我国利用三年时间(1950年—1953年),在全国范围内基本铲除了烟毒并成为了全世界唯一的“无毒国家”。这一期间我国虽然先后颁布了《关于严禁鸦片烟毒的通令》《关于肃清毒品流行的指示》《关于推行戒烟、禁种鸦片和收缴农村存毒的工作指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毒贩条例》等单行法规,但是这些单行法规坚持了“严厉惩办与改造教育相结合的方针,打击惩办少数,教育改造多数”的刑事政策和“教育改造、治病救人”的禁毒工作方针。甚至1979年《刑法》(以下简称79《刑法》)在“宜粗不宜细”的立法思想影响下,对毒品犯罪的处罚范围较窄,仅规定了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同时,法定最高刑为有期徒刑。然而,20世纪80年代开始,毒品在我国又一次卷土重来并很快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之一。毒品的又一次卷土重来并愈加泛滥的现实在我国催生出了与以往不一样的、非理性的刑事政策——“严刑禁毒”。①这一禁毒刑事政策在刑事立法中的表现有以下几个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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