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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协调发展理念下粮食安全的宏观调控法治化

2018-02-12

江西社会科学 2018年10期
关键词:粮食理念发展

我国《宪法》(2018年)第15条规定:“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关于“宏观调控”一词,分为广义说与狭义说。广义说是指对从整体上对事物发展变化进行调控,例如论证气候变化的微观调整与宏观变迁。[1](P303-348)狭义说是指从经济领域出发进行调控,例如论证宏观调控合作在国际法层面的制度限制。[2](P1025-1077)总体而言,本文对“宏观调控”采狭义说。《粮食法(征求意见稿)》(2012年)第3条、第5条、第6条、第24条、第42条、第61条、第82条均涉及宏观调控问题,《粮食法(送审稿)》(2014年)第3条、第5条、第6条、第52条、第53条也涉及宏观调控问题。可以预见,未来《粮食法》在管理体制、产业链保障等方面会详细规定宏观调控问题。此外,《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16年)第三章专章规定宏观调控问题,《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2016年)也强化了中央储备粮在国家宏观调控中的作用。目前,学界关于粮食行业宏观调控问题的研究较多,但大都聚集经济管理、农业技术领域,法学层面的研究成果较少。仅有的法学研究观点,以小规模粮农为例,少数人权利保障包括 “少数人表达诉求的渠道”“多种政策工具的替代选择”“少数人权利损害的补偿机制”[3](P31);粮食法应当规定宏观调控的概念、条件、程序、监管[4](P53),等等。更进一步讲,虽然多年来致力于推进粮食流通体制全面市场化改革,但现有法学研究多从粮食市场监管的角度展开,如从原则监管角度探讨粮食市场的新路径[5](P722-736),实际上,粮食行业的长远发展尤其是粮食流通体制全面市场化改革首先是宏观层面的推进,需要充分发挥政府宏观调控职能并加以有效法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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