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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2018-02-11秦世达

法制博览 2017年12期
关键词:基本理念取保候审刑事诉讼

摘要:取保候审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一项很重要的强制措施,很好的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也节约了司法成本,提高了司法效率。这一制度在被大量的运用于实践过程中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不可避免的也存在许多问题,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些问题暴露出取保候审制度本身立法上存在的缺陷,本文通过对取保候审制度存在问题的分析而提出相应的对策,希望可以对规范我国取保候审制度有帮助。

关键词:取保候审;刑事诉讼;基本理念;刑诉

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35-0187-01

作者简介:秦世达,男,汉族,河北邢台人,贵州民族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

一、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立法与实践中的缺陷

(一)取保候审期限的规定存在缺陷。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期限最长不能超过12个月。但是在理论上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为3年。因为公检法都有权利决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适用这一制度。而取保候审制度存在的意义就是为了保證犯罪嫌疑人的人身的相对自由,那么这一意图更应该体现在时间上,如果对犯罪嫌疑人候审的期限过长,那么这一制度便丧失了存在的意义。

(二)取保候审的适用缺乏有效的法律监督机制。被取保候审人在获得取保候审之后,应该遵守不妨害诉讼顺利进行的义务与规定,其中有一项就是被取保人不能随意离开自己所居住的县、市,脱离监管,但是因为法律没有规定具体的监管措施和执行机关没有足够的人力与精力去监管,导致在司法实践中,被取保人脱离了管理,甚至去随意的串供,危害了被害人的利益。

(三)取保候审的救济制度欠缺。关于对取保候审的申请,刑事诉讼法第95条以及相关的解释说明,相关的主体可以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公检法也可以主去动适用,在权利人申请这一方面,只是仅仅具有申请权,不能参与决策,根本没有机会根据自己的情况进行辩解与努力,到底是否适用这一制度,都由司法公安机关自主决定。

(四)取保候审的方式规定单一,在实践中存在因不能提供法律规定的方式而不被取保的现象。在司法实践中就存在这样一种情况,犯罪嫌疑人不能提供保证人而且因为生活艰辛不能缴纳足够的现金,这时根据法律的规定,决定机关就不会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即使犯罪嫌疑人有足够等值的物品也不能代替保证金,这样僵化的规定没有考虑到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

二、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立法完善

(一)以更加精细的立法规定以及实践操作来扩大取保候审的适用

1.改革取保候审的保证方式

对于需要缴纳的保证金的数额,首先要根据不同的地区来设置不同保证金范围,在一些贫困地区要降低金额的范围,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提高保证金额的范围,这都可以由司法机关根据当地的发展水平来很容易的确定的。然后在这个范围内在根据不同人的收入来确定具体的保证金的收取,法律可以建立一个标准。同时如果犯罪嫌疑人能够拿出相同的价值的等价物也可以代替现金。

2.设立有效的救济途径

对于犯罪嫌疑人获得取保候审权利的救济,可以允许犯罪嫌疑人以及近亲属、辩护律师在取保候审的申请被驳回的时候提出复议,这里的提起复议的机关不能是作出决定的机关,可以向法院或者作出决定的机关的上级机关提出复议。对于复议的申请,相关机关必须予以充分的重视,重新审查是否可以对犯罪嫌疑人适用取保候审制度。保证犯罪嫌疑人获得取保候审的权利。

(二)规范取保候审的执行

1.建立对取保候审的法律监督制度

在取保候审实际适用的过程中我们应致力于加强对于取保候审各个环节的有效监督。监督权力的行使应由国家的法定机关——检察机关来执行,该机关应当肩负起对于取保候审进行监督的职责。

2.加大监管力度,加重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惩罚力度

公安机关是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其应在内部设置专门的部门并指定专门的人员负责取保候审的监管工作,以便深入了解取保候审的实际执行状况。监管人员可以与被取保人定期谈话,要求其定时报告自己的情况,一旦发现被取保人实施了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告知作出取保候审决定的机关,根据具体情况的变取保进行一定的处理。对于被取保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行为,必须进行严厉的处罚,加大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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