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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石油天然气法》的立法目的

2018-02-11卫德佳张依静

关键词:法律资源发展

卫德佳,张依静

西南石油大学法学院,四川 成都 610500

引 言

立法目的,是指立法者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与需要,提前设置立法所需达到的目标,并自发地遵循这个目标设计出相应的立法方略,明确规定立法调整的对象与方式,制定相关政策,择选出最优的立法技术与策略[1]。由此可见,立法目的贯穿于整个立法过程始末,是立法的出发点,又最终落脚于立法的实效中。

目前对于世界上多数国家而言,石油天然气供给安全及其行业的持续稳健发展早已成为普遍面临的难题,而怎样通过法律制度框架来解决上述问题,包括美国、英国、挪威、加拿大、俄罗斯、日本在内的许多国家早已进行了系统有益的探索,形成了不少具有参考价值的立法经验。2018年1月31日,美国能源部下属的能源信息署(EIA)称,2017年中国的日均原油进口量首次超过美国,成为全球第一大原油进口国;之前,中国在2013年已超过美国成为世界第一大汽油和其他液体燃料进口国①数据来源于华尔街见闻官网,“张一苇:中国首次超越美国成全球第一大原油进口国”,https://wallstreetcn.com/articles/3061637.,这说明中国已经成为世界原油市场的一支中坚力量。这些情况表明,在今天的中国,石油已成为与水资源和粮食并列的、关乎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资源[2]。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4年6月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上,首次系统阐释了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提出了“四个革命、一个合作”②推动能源消费革命,抑制不合理能源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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