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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予申请执行人诉讼权彰显法治理性

2018-02-11张智全

21世纪 2018年3期
关键词:选择权老赖被执行人

文/张智全

背景:近日,最高法发布《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明确赋予申请执行人选择权,即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申请执行人既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2月26日《法制日报》)

执行和解,是指在法院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结束执行程序的活动。在司法实践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情况十分普遍,由于此前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赋予申请执行人提起诉讼的救济选择权,申请执行人一旦遇到和而不解的情况,就难以兑现胜诉权益,甚至因执行和解协议本身具有的非强制特性,而使法院不能对利用和解协议恶意规避执行的“老赖”实施强制措施,由此引发申请执行人的重复申诉或信访。在全国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战略部署深入推进、执行难得到有效缓解的背景下,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赋予申请执行人在和而不解时可以提起诉讼的选择权,无疑填补了执行和解制度的规则空白,可谓法治理性的生动诠释。它既有利于从制度顶层压缩“老赖”规避执行的空间,又有利于最大化地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必将对推动执行规范化、完善执行规范体系建设和规范执行权力运行产生深远影响。

众所周知,法律在某种意义上是为了救济个体的不幸而存在,法律救济效果的凸现,首先有赖于完整的法律体系。对于执行和解制度的作用充分彰显而言,必须要有完善没有丝毫漏洞可钻的法律规范设计,尤其是要在老赖利用执行和解协议规避执行时,对申请执行人的权益保护设计完善的救济路径。在执行和解司法解释出台之前,申请执行人面对老赖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违法之举,可供选择的司法救济路径非常有限。民事诉讼法第230条只是作出了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的规定,且设置了申请执行人“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两个前置条件,只字未提申请执行人可以提起诉讼。如此没有选择余地的救济路径设计,即使申请执行人在和而不解的情况下依法申请恢复了执行,也不能寄望通过法院的强制执行及时兑现权益。有鉴于此,让申请执行人在恢复执行效果欠佳时赋予其提起诉讼的选择权,不仅能使司法救济对其权益的保护更充分,而且成本更低,并能有效遏制执行中的申诉信访,在拓宽申请执行人权益保护司法救济路径的同时,又能减少执行压力,节约司法资源,可谓一举多赢,不失为法治理性的务实之举。

当然,赋予申请执行人在和而不解时提起诉讼的选择权,有可能出现申请执行人重复受偿、对其过度救济的情况。针对这种担忧,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如果法院已经恢复执行,就履行和解协议提起的诉讼不能再受理。反之,如果法院已经受理诉讼,执行程序要终结。这些严密无缝的规则设计,完全可以有效防止过度救济、重复受偿问题,对此大可不必担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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