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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媒体对网络主权的功能性扩张与规制*

2018-02-10张爱军秦小琪

现代传播-中国传媒大学学报 2018年10期
关键词:国家主权主权功能

■ 张爱军 秦小琪

目前学术界对自媒体研究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这些研究成果主要包括自媒体的地位、特征、机制;自媒体与传统媒体、社会舆论、意见领袖、个人隐私、大数据、AI人工智能等内在关系;自媒体的议程设置与规范;自媒体对政治、社会、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影响等。但在自媒体对网络主权的功能性扩张和规制方面的研究尚有一定程度的不足。深入研究自媒体对网络主权产生和发展的功能,构建自媒体对网络主权发展的功能平衡机制,对于维护网络主权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自媒体对网络主权发展具有正向功能

自媒体和网络主权都是互联网发展的产物。自媒体是个人借助互联网技术平台通过点对点或者点对面的方式将信息进行采集、过滤、加工并传播给他人的个人化媒体。自媒体全方位地影响着人们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法治、伦理、娱乐等方面的生活。“网络主权是一个国家自主进行互联网内部治理与独立开展互联网国际合作的资格和能力,是传统主权在网络空间的自然延伸,也是现实主权在网络虚拟空间符合逻辑的映射。”①自媒体是网络主权的构建物、传播物、衍生物。自媒体具有构建网络主权理论的内涵和外延功能,自媒体是传播网络主权的重要渠道,自媒体不断衍生出网络主权问题与内容。自媒体对网络主权具有功能性扩张的特质。自媒体开辟和拓展了网络主权的内涵、时间、空间和边界,成为陆、海、空、天之后的“第五空间”或者是从领土、领空、领海领域拓展到“信息边疆”,推进了网络主权研究的新领域、新范式。自媒体的自由性、开放性、平面性、无边界性等特性从各个维度给网络主权发展带来了机遇和挑战。

自媒体与网络主权具有一定程度的共生性和一致性。网络主权是关系到国家主权的至关重要的问题,国家主权与网络主权具有一致性,国家的主权具有绝对性、永久性、不可让渡性、不可分割性和不受侵犯性。②网络主权作为国家主权的延伸,自然也具有国家主权的基本属性,这主要表现在:“对内而言,网络空间主权指的是国家独立自主地选择本国网络发展道路、网络管理模式、互联网公共政策,不受外部干涉;对外而言,网络主权指的是一国平等地参与网络空间国际治理,防止本国互联网受到外部入侵和攻击。”网络主权包括管辖权、保障权、独立权、防卫权、平等权:“管辖权指的是主权国家对本国境内的网络建设、运营、维护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的权力,有权基于本国情况制定自己的网络法律和政策。独立权是指一国完全独立自主地行使权力,排除外来干涉。网络领域的防卫权主要指的是主权国家具有对外来网络攻击和威胁进行防卫的权力。网络领域的平等权主要指的是各国的网络之间可以平等地进行互联互通,各国可以平等地参与国际互联网治理。”③网络主权又具有与国家主权的矛盾性,这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网络主权在内涵上存在着诸如互联网的开放性、虚拟性与国家主权封闭性之间的矛盾、互联网的超地域性与主权地域性之间的矛盾、互联网的多中心性与国家主权单一性之间的矛盾。”④解决这三个基本矛盾,是网络主权的理论与实践必须面临的问题。自媒体与网络主权具有同样的基本属性。自媒体与网络管辖权、保障权、独立权、防卫权、平等权具有一定程度的直接或间接联系,自媒体是独立的,与网络主权独立相一致。自媒体具有防卫权,不受他国的干涉和攻击。自媒体是平等的,他国不能对别国对自媒体实行双重标准。

传播功能学派的思想家们从不同的视角对传播功能进行了分析和概括。比如拉斯韦尔把功能分为监视社会环境、协调社会关系、传衍社会遗产。赖特在此基础上围绕大众传播的社会功能问题提出了环境监视、解释与规定、社会化功能、提供娱乐的“四功能说”。施拉姆认为传播具有政治功能、经济功能和一般社会功能,政治功能主要包括监视、协调、社会遗产、法律和风俗的传递。拉斯韦尔和赖特的传播功能学说包含着政治传播功能内容。施拉姆则直接提出了传播的政治功能理论,并把传播的政治功能放在第一位。他们的传播功能学说无疑对于分析自媒体的政治功能、自媒体对网络主权的功能性分析具有启发和借鉴意义。但也必须看到,他们的传播功能学说因政治社会制度、意识形态、核心价值不同,在自媒体传播功能的本土化适应性上具有本质的不同。

自媒体对网络主权发展的正向功能主要包括:

1.自媒体对网络主权具有环境监测功能

阿尔温·托夫勒认为:“谁掌握了信息,谁控制了网络,谁就拥有了整个世界。”⑤进而言之,谁掌握了自媒体和网络主权的信息,谁就能控制网络,谁就拥有了整个网络主权世界。网络空间是虚拟领土,自媒体成为虚拟领土的收集和传达信息的重要主体。陆、海、空、天既是现实国家主权,也是网络主权。在现实中,陆、海、空、天具有明确的界分,在网络中,自媒体打破了这种明确的界分,且全方位越界。自媒体在收集和传播信息的全方位越界,就会对国家主权、网络主权在全方位发挥作用。自媒体既影响传统的陆、海、空、天领域,又影响着网络主权领域,尤其是对网络主权领域产生着直接的影响。

2.自媒体对网络主权具有解释与规定功能

自媒体与网络主权的关系具有自身的逻辑与事实推进过程,通过告知、解释和规定来完成。作为告知,自媒体形式、内容和功能都涉及国家主权的各个组成部分,因此必须告知网民和自媒体主体自身。但自媒体对网络主权的内容不仅仅限于告知,而且对网络主权进行解释。作为解释,自媒体解释和厘清网络主权的内涵、外延、功能、意义,强调保障国家主权和网络主权的意义。作为自媒体的形式,自媒体的自由形式影响到国家现实主权和网络主权。作为自媒体的内容,自媒体主要涉及的是观念形态和软实力的主权。作为自媒体的功能,自媒体只有捍卫国家主权才具有存在的必要性和现实性。

网络主权主要包括网络管辖权和网络保障权。没有网络管辖权和网络保障权,自媒体在形式上浑然无序,在内容上鱼龙混杂。国家安全受损,社会安全没有保障,分裂主义、极端主义、恐怖主义通过自媒体传播,使整个国家和社会陷入动荡。对自媒体的保障权,具体包括制度保障权、治理体系保障权、法律保障权。具体到自媒体也同样如此,没有对自媒体的管辖权,就没有对自媒体的保障权,没有对自媒体的保障权,自媒体就没有安全。自媒体只有受制于管辖权,才能享有对自媒体的保障权。自媒体只有享有保障权,才能更好地捍卫网络主权。

3.自媒体对网络主权具有政治社会化功能

网络政权的核心是网民的安全。网络主权分为三个组成部分,即核心层、基础层和应用层。核心层是网络政权,网络主权不容侵犯即网络政权不可侵犯,否则就会破坏政治稳定,甚至瓦解政权,使政权崩溃。基础层主要包括网络物理设施,基础设施不容破坏,否则会直接侵犯现实与网络的双重主权。核心层、基础层都具有明确的主权边界,自媒体主权边界具有超地域性。自媒体的自由主体权利主要体现在应用层。自由与安全是自媒体一枚硬币的两面,自由带来安全,安全带来自由,安全与自由才会带来实质真实的网络主权安全。自媒体必须充分践行网络主权原则。自媒体既不能侵犯国家主权,也不能侵犯网络主权。网络主权作为国家主权的延伸,自媒体侵犯网络主权,就是侵犯国家主权。自媒体的自由特性不是侵犯网络主权的理由,恰恰是保障网络主权的依据。自媒体的自由与秩序密不可分,仅讲自媒体的自由,而不讲自媒体的秩序,只会陷于无政府主义和乌托邦主义。自媒体只有遵守网络主权原则,才具有存在的可能性和现实性,才具有通过保障权保障自媒体的必要性和现实性,各国政府才能为自媒体提供人权和自由的根本保障。自媒体通过公共权力教育、网络社会教育、社群网络教育、互动教育、平面化教育、自我教育等进而实现对网络主权的社会化教育,使网络主权观念成为社会的基本共识底线,进而达到保障网络主权的目的。

4.自媒体对网络主权具有意识形态功能。

权力制造意识形态话语,意识形态话语制造权力。意识形态有官方意识形态和民间意识形态,有国内意识形态和国外意识形态。意识形态的核心是维护政权、国家主权和网络主权。现实中有多少意识形态,网络中就有多少意识形态,自媒体是传播各种意识形态的重要平台。新时代社会主义思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主流意识形态等是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捍卫主流意识形态,就是捍卫国家主权和网络主权。网络主权包括网络主流意识形态安全,是现实主流意识形态主权在网络上的主权延伸。挑战网络主流意识形态,就是挑战主流意识形态主权,就是破坏网络安全。在自媒体中产生了各种不同的意识形态,但这些意识形态必须以保障主流意识形态为前提,不能冲击主流意识形态的主权地位。

5.自媒体对网络主权具有文化功能。

每一个国家都具有特殊的文化传统,也具有特殊的文化主权。保障各国自身的特有文化,就是保障文化主权。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以《联合国宪章》为核心的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同样适用于国家主权原则在网络空间的应用。《世界人权宣言》指出:“各联合国国家的人民已在联合国宪章中重申他们对基本人权、人格尊严和价值及男女平等权利的信念,并决心促成较大自由中的社会进步和生活水平的改善。”任何国家都有自己独特的文化,都有自身的文化发展方式、发展道路和发展路径,也都具有独特的文化主权。“文化主权是对民族文化传统的继承与认同。文化主权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立身之本,国家的根本利益所在。国家文化主权维护和发展,往往以文化话语权为主要标志,在交流碰撞和融合中维护国家的文化话语权至关重要。”⑥文化主权具有明显的价值性,“国家文化主权是国家主权的文化形态,是国家主权在文化领域的集中展现。如果说,国家主权的价值基点在于最大限度地维护和促进国家利益,那么,最大限度地维护和促进国家文化利益就是国家文化主权的价值归依。”⑦自媒体的主体性、自由性、多元性是基本人权、人格尊严和价值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与社会进步和生活水平相适应,必须与社会主要矛盾转化相适应,毕竟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⑧。“哪怕是最抽象的范畴,虽然正是由于它们的抽象而适用于一切时代,但就这个抽象的规定性本身来说,同样是历史关系的产物,而且只有对于这些关系并在这些关系之内才具有充分的意义。”⑨正如马克思所说:“权力永远也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文化发展。”⑩自媒体在保障文化安全方面同样负有责任和义务。

网络主权是自媒体的前提和基础,自媒体具有捍卫网络主权的自然义务、道德义务和社会义务。离开了网络主权,自媒体的存在与发展就失去了依托和根本。自媒体只有在捍卫和发展网络主权的前提下,才会享有保障权,才会有繁荣和发展。以网络自由名义逃避管辖权,就失去了保障权。背离和破坏网络主权,违背了国家宪法和法治的约束,自媒体就失去了存在的合理性和正当性。

二、自媒体对网络主权发展具有负向功能

自媒体对网络主权功能利弊共存于一身。自媒体对网络主权的扩张性功能必须有一个限度,超越了限度,正向功能就会向负向功能转化。自媒体本身就对网络主权具有负向功能。一方面是由于网络主权的矛盾性带来的,另一方面是自媒体自身的特性带来的,如自媒体带来的网络主权信息泛滥、混杂、失真、垄断、过载、污染等。还有自媒体因缺失对法律的敬畏和没有道德操守,“编发虚假信息、恶意篡改新闻、侵权盗版、造谣污蔑等有违国家利益、侵犯他人权益、破坏社会秩序、损及公序良俗、恶化道德风尚的行为得不到治理,网络信息传播就会失序;网络恐怖、网络赌博、有组织传播谣言、非法销售违禁品、煽动暴力恐怖、传播宗教极端思想等得不到打击,网络暴恐及违法犯罪行为就可能祸害人民。”从各个层面构陷和破坏网络主权。自媒体给网络主权带来负向功能主要表面在以下几个方面。

1.自媒体具有破坏网络疆域主权功能

一方面,自媒体成为网络监听、网络窃密、网络攻击、网络恐怖主义的重要领域。另一方面,自媒体通过视频、图片、语音、文字等对现实国防问题进行讨论和传播,易于引起他国的注意,甚至被他国购买,成为他国的御用工具。“没有了网络主权这层保护,美国就可以通过在强制性网络权和制度性网络权上的优势,在网络安全上威慑他国,并且随意进入并控制他国网络资源。”自媒体自由地自觉地或不自觉地传播陆、海、空、天的国防信息,使国防处于不安全状态。网络国防不同于现实国防,具有与现实国防不同的特性。“网络国防不同于传统的海陆空天国防概念,呈现出活动软性化、边境弹性化、手段多样化、范畴全域化和力量多元化的特征。”自媒体同样体现出活动软性化、边境弹性化、手段多样化、范畴全域化和力量多元化的特征。自媒体活动软性化,指自媒体在爱国方面自觉或不自觉地透露国防信息。自媒体边境弹性化,指自媒体既具有真实域名,也可以有虚假域名。“‘棱镜门’充分展示了网络空间内主权国家间的囚徒困境:若由单个主权国家掌控根域,而自身并无道德和法律约束,互联网完全可以成为侵害别国主权的工具。主权的弱化趋势和全球化的碾平效应只是对被侵害方而言;对于侵害方,却是一国主权最大范围和最大程度的实现。”自媒体手段多样化是网络技术手段决定的,如图片、语音、视频、截图等。自媒体范畴全域化涉及网络主权的经济、政治、文化、国防方面内容。自媒体力量多元化是指存在着各种性质和类型的自媒体,它们之间互相角力,在形式和内容上具有破坏网络疆域的可能性与现实性。

2.自媒体具有破坏网络管辖权和保障权功能

自媒体内在自由的逻辑与管辖权限制自由的逻辑背离,自媒体的自由度与管辖的扩张程度成反比。自媒体自由度越大,管辖权的扩张程度就越小。管辖权的扩张程度越大,自媒体的自由度就越小。管辖权的自媒体自由逻辑消解管辖权的逻辑。保障权与自媒体内在自由具有一致性,但保障权的国别性又与自媒体的无疆性相矛盾。自媒体既可以在国内建立,也可以在国外建立,既可以从国外向国内传播,也可以从国内向国外传播,即使有技术性限制,人们也可以通过“翻墙”软件在国外建立并通过自媒体传播危害网络主权的信息。网络的无国界带来了自媒体无国界,自媒体传播的信息是没有国界的,在一定程度上,自媒体同样“使得传统意义上国家主权的管辖地域与范围不再泾渭分明。然而,法律是具有地域性和国别性的,这就决定了管理过程中将不可避免地面临管理本国网络空间的同时侵犯到别国主权。换言之,互联网的跨国性和虚拟性可能导致单一国家网络治理效果的外溢,继而侵犯别国主权。”

3.自媒体具有破坏网络自由主权功能

亨廷顿认为:“对一个传统社会的稳定来说,构成主要威胁的并非来自外国军队的侵略,而是来自外国观念的入侵,印刷品比军队和坦克推进得更快、更深入。”自媒体是传播外国自由观念的重要平台,对网络主权的影响与危害显而易见。自媒体自由具有主权性,没有主权性的自媒体自由是不存在的。自媒体自由是对内的自由,而非对外的自由。他国对别国自由的侵犯,也同时是对自媒体自由主权的侵犯。他国通过自媒体自由的名义输出网络霸权,直接威胁着国家主权和网络主权。但主张互联网自由的观点却认为,互联网属于全球公域,其运行应以 “利益攸关方”的形式掌控互联网。互联网形成新全球性的市民社会,有其自身的组织形式、价值标准和规则,网络冲突和不法行为有其自身的处理方式,不应该由政府插手干预。一旦网络主权存在,信息自由流动就会受限于主权国家的法制,侵犯了互联网自由。其理论基础是“‘多利益攸关方’在虚拟空间具有一定的司法裁判权,并且有自己的一套裁判规则。”按这种主张的逻辑延伸和推导过程就是侵犯了互联网自由和自媒体自由。侵犯自媒体自由就侵犯了言论自由,也违背了基本人权。这种观点的错误在于,主张网络自由而拒绝网络主权理论,对他国施行双重标准,是以自由的名义挑战和破坏他国的自由主权。进而言之,主张自媒体自由的无边界,就等于失去了网络主权者自媒体的管辖与保障权,让网络主权流于形式,使网络主权成为无本之木,无源之水。

4.自媒体具有破坏网络主流意识形态主权功能

自媒体改变了意识形态传输格局,把传统的自上而下的媒体精英传输生态变为自下而上的大众多元平等的传输生态。政治文化由过去的多元精英主导变为由社会多元自媒体与多元精英媒体共同主导并互相制约。自媒体把精英的主流意识形态进行分化、整合、解构、重组,具有碎片化和平面化的特点。自媒体追求的不是理论性和深刻性,而是即时性、时效性、便捷性,对意识形态进行“快餐式消费”,从而具有破坏网络意识形态主权的可能性与现实性。一些危险的非主流意识形态诸如极端主义和恐怖主义严重地威胁甚至破坏网络主权,瓦解现实政权。即使自媒体传播的不是极端主义和恐怖主义,在特定的情况下传播不利于网络主权的意识形态,也会威胁现政权,甚至导致领导人下台或者政权解体。“信息管辖主要涉及的是对网上信息监控与管理的问题。当前民众诉求多元化,意识形态斗争复杂,通过互联网发动信息战、推动颜色革命、危害国家政权稳固的事件时有发生。”自媒体对外的无疆域性和对内的自由性对主流意识形态的挑战性显而易见。“随着互联网普及与全球化,发达国家企图利用先进的传播手段输出其价值观念和意识形态愈发盛行。从中亚、东欧等国的‘颜色革命’到马来西亚、新加坡等国的选举变局,从中东、北非等地的民主化浪潮到泰国、缅甸等地的政治风波,互联网的身影被自由主义一次次捕捉。”再比如“在 2009 年伊朗大选中,反对派就曾利用社交媒体向组织成员和国内外民众发布运动信息,号召民众走向街头抗议。在抗议行动中,来自普通民众手机记录的文字、画面、视频实时向全世界播放,极具现场感和说服力,导致政府在事件应对上投鼠忌器,丧失主动。”自媒体在传播意识形态方面具有特殊的平面性和快捷性,对形态主权、现政权主权具有明显的消极破坏作用。

5.自媒体具有破坏网络文化主权功能

自媒体是自由而多元的,其传播的文化也是多元的。这是因为,“多元文化的客观存在与自媒体传播,必然对文化主权带来碎片性的挑战,影响文化主权安全”。这种情况早在冷战结束后就已经出现,“在冷战结束后的国际社会中,国际关系的基本要素发生了重要的变化,其中之一就是文化的地位上升。”文化主权在现代国际关系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文化因素在国际关系领域中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动向,一是文化扩张主义……二是一些国家在文化霸权的冲击下,积极地维护文化主权。”自媒体对文化主权的挑战更加直接和明显。自媒体直接对文化主权进行瓦解、解构、重组,破坏了文化主权绝对性、永久性、不可让渡性、不可分割性和不受侵犯性,使文化主权呈现出相对性、暂时性、让渡性、分割性和易侵犯性,并使文化主权虚拟化和碎片化。

自媒体对网络主权的破坏功能是显而易见的,自媒体容易成为他国操控网络主权的重要手段。通过操控自媒体来操控主权、网络主权、政权。使主权、网络主权、政权处于不安全状态,制造社会混乱和政治混乱。“‘棱镜门’事件向世人展示了美国通过全球信息基础设施和大型信息企业开展情报收集和信息监控工作。美国就像编制了一张张大网,拦截全球网络上的信息数据。”政治家或政客的个人隐私成为政治参与的“软肋”,如果个人隐私被他国政治掌控,会成为参政的污点,并通过网络把“污化”的个人隐私进行无限度的聚焦、传播、扩散,他国就会迫使政治家或政客臣服于他国政治。自媒体的个人隐私生成为被他国玩弄的民意,成为他国玩弄“肮脏的政治游戏”的手段。

在“后真相”时代,网络主权方面的信息以海量的方式剧增,人们在海量的网络主权信息中即使具有充分的理性也难以选择甚至不可选择,何况个人理性易于导致群体的非理性,隐于“囚徒困境”。网民只能通过情感和信念聚集在一起,对网络主权尤其是管辖权进行非理性的批评、质疑、嘲讽、挖苦,对网络管辖权发表非理性的言论,对网络管辖权进行批评,易于被他国利用。他国深知和掌握通过诉诸个人情感和个人信念并取代事实真相的方式更能影响民意的规律的重要性,从而充分用充满情绪式、断言式、简洁明了式、绝对式的语言对网民进行政治催眠,使网民不自觉地在心理上受其他国的控制。

三、构建自媒体对网络主权发展的良性功能机制

自媒体对网络主权具有正向功能,要充分发挥自媒体的积极作用。自媒体对网络主权具有负向功能,对自媒体的限制既是逻辑使然,也是现实之必要。如果缺少相应的治理机制,自媒体会成为网络主权的公地悲剧。对自媒体进行矫治,构建自媒体对网络主权发展的功能机制体系,既要有世界视野,也要有中国架构。既要让自媒体加入到人类共同体当中来,在全球治理中发挥作用,也要让自媒体受制于网络主权,不能以网络自由的名义破坏网络主权及其管辖权、保障权。

1.核心技术是自媒体对网络主权环境监测功能的关键机制

只有网络强国才能捍卫网络主权。网络强国的核心标志就是要发展核心技术,没有核心技术既不能实现网络强国,更不能很好地保障国家主权。这一方面要求必须认识到加强网络基础设施建设是中国保障网络主权的首要任务,另一方面要求不断通过自媒体强化网络主权技术的社会化功能。自媒体与网络基础设施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没有网络基础设施的技术限制,自媒体在形式、内容、传播特性上都会对网络主权产生巨大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瞬时且不可预测、不可操控的风险。但目前网络基础设施受西方垄断,进而通过自媒体侵害网络主权的形势较为严峻,加强中国的网络基础设施建设成为当务之急。

目前,全球13个互联网根服务器,有10个在美国,2个在日本,1个在澳大利亚。2003 年,美国在世界上建立第一个入侵检测系统,名为“爱因斯坦计划”,“爱因斯坦1”通过在政府机构的互联网出口部署传感器,形成一套自动化采集、关联和分析传感器抓取的网络流量信息的流程。“爱因斯坦2”增加了自动发现网络恶意行为并报警的功能。“爱因斯坦3”增加了目标识别和描述恶意网络流量、网络安全分析、态势感知和安全响应等能力。我国网络安全产品和关键领域安全设备、主流防火墙技术、杀毒技术大都来自国外,自主可控、高技术含量的网络安全产品匮乏,存在着被非法“入侵”和“窃听”的可能。为了应对越来越多的网络基础设施入侵事件,2013 年美国出台《改善关键基础设施网络安全》法案,欧盟在关键基础设施、网络监控的立法上加大保护力度。2016年4月14日颁布于2018年5月25日正式生效的《一般数据保护条例》(GDPR)赋予了欧盟数据保护条例的域外适用效力。网络安全立法边界的延伸须适当将保障公民基本人权考虑进去,同时网络保护的域外适用需求日益增高。中国必须在北斗系统、备用局域网、防火墙等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在诸如操作系统、交换机、路由器、存储设备、入侵检测、防毒产品等技术领域进行突破,在网络基础设施方面加强独立权。

2.法治是自媒体对网络主权解释与规定功能的保障机制

法治是自媒体与网络主权的保障,没有法治,自媒体对网络主权的负向功能就会加强,正向功能就会减弱。要加强对自媒体网络主权方面的法治教育。主权是现代法治的前提,没有主权就没有现代法治。没有网络主权,就没有自媒体的法治,自媒体不是破坏网络主权的法外之地。网络主权的独立性决定自媒体的独立性,没有网络主权的独立,就没有自媒体的独立,这种独立必须通过法治来设限。网络主权意味着对自媒体的管辖权和司法独立权,他国无权对自媒体的独立权进行干涉;要通过自媒体不断强化网络主权法治教育的社会化功能;要自觉抵制自媒体的无政府主义倾向。

自媒体无国界,建立自媒体的人有国界,使任何自媒体都要遵守本国的宪法和法律,网络也不是法外之地,法律对自媒体的保障权更为直接。《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使用网络的权利,促进网络接入普及,提升网络服务水平,为社会提供安全、便利的网络服务,保障网络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动。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大众传播媒介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网络安全宣传教育。”不能以本国法律的自由代替他国的法律自由,不能以本国的秩序代替他国的秩序,不能以“普世价值”的名义进行无国界地传播对他国不利的价值、言论和信息;要对网络进行全方位立法。从目前国际立法的发展来看,目前对网络主权的立法基本上都是在原则、技术、监控、反恐、个人数据政策层面的立法,对内容上的立法主要集中在极端主义和恐怖主义两个方面。对其他方面内容上的立法鲜有体现,但无论如何,任何自媒体都要走本国网络发展道路,遵守本国的网络管理模式,遵守互联网的公共政策。对于中国的自媒体来说,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至关重要。

3.个人隐私法是自媒体对网络主权尊严的保障机制

要处理好自媒体尊严与国家主权尊严的关系。自媒体有尊严,网络主权才有尊严,网络国家主权尊严是自媒体尊严的外在表现。自媒体的无边疆性带来个人隐私的无边疆性,但同时因为国家主权与网络主权的客观存在,使国家主权尊严与自媒体尊严互相设定了限度。无论是对外还是对内,网络主权都要以保障个人隐私为前提;防止个人隐私的泄露,就要通过自媒体不断强化个人隐私教育的社会化功能;要建立个人隐私数据保护法。欧盟及其成员国的经验具有借鉴意义。欧盟及其成员国有严格的个人数据保护立法。欧盟对侵犯个人数据的行为处罚措施十分严格,包括禁令救济,对公司工作场所和数据处理设施进行稽查和调查,处以数额巨大的罚款,以及对于特大违法行为刑事责任处罚等。欧盟数据保护机构还会对侵犯个人数据的公司予以曝光,以增大惩戒力度。美国保障公民个人的匿名表达权,特别在政治意见领域。在Mclntyrev.Ohio Election Commission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推翻了俄亥俄州有关禁止匿名分发竞选刊物的法规,并指出:匿名表达权对美国宪法的制定至关重要,它作为美国的重要传统而融入到美国历史之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三十八条规定了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国务院于1997年12月7日颁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不得擅自进入未经许可的计算机系统,篡改他人信息;不得在网络上散发恶意信息,冒用他人名义发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公安部于同年12月30日颁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国务院2007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会损害第三方合法利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预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在此基础上,应加强对自媒体携带的个人隐私系统性立法 。对个人隐私的处理要模糊化,不得以任何方式挖掘、采集、储存、传输和公开利用。

4.善治是自媒体对网络主权良性发展的运行机制

善治具有合法性、开放性、责任性、回应性、参与性、协商性、有效性、公正性、稳定性等特征。善治是“善者之治“,善治包括主体善治、目的善治、过程善治、结果善治。通过善治使自媒体安全得到保障,进而通过自媒体安全使其对网络主权功能的最大化。网络管辖权、保障权都要遵守善治原则,通过自媒体不断强化网络主权善治教育的社会功能。遵守善治原则才能让自媒体发挥积极作用,才能让自媒体捍卫网络主权原则为已任,才能避免自媒体成为极端主义和恐怖主义发布的平台。善治与保障权是一致的,保障权保障自媒体的自由,只有善治的保障权才能保障自媒体的自由,保障自媒体的开放性。善治才能保障自媒体无边疆性应具有的权利,才能实现全球性公共治理。遵守网络主权原则与国别原则必须体现善治原则相一致。网络主权原则与国别原则是善治的基础和前提,善治原则对主权原则和国别原则起到推动作用,只有对自媒体实行善治原则,自媒体才会主动维护网络主权原则和国别原则。为此,要建立竞争与合作相结合的善治治理作系。这主要包括:构建公权力为主体的管辖权和保障权的善治体系,发挥公共权力对网络主权的控制和引领作用;要建立自媒体对网络主权的竞争多元制衡善治体系,完善自媒体完善对网络主权的自我净化正向功能,防止对网络主权污名化,防止自媒体负向功能扩张;要建立公权力与自媒体合作机制,共同维护网络主权。

5.道德是自媒体对网络主权发展的自律机制

自媒体要具有理性人的道德自律,受法治和道德的外在和内在的严格约束。就网络主权而言,要通过自媒体不断强化网络主权道德教育的社会化功能。自媒体的道德自律体现在自觉捍卫网络主权,自觉接受网络的管辖权和保障权。从否定性自律来说,自媒体不能发布、传播、评论对网络主权有害诸如意识形态主权、自由主权、文化主权、个人隐私的主权言论,不能发布、传播、评论极端主义、恐怖主义、原教旨主义言论。从肯定性自律来说,自媒体负有保障网络主权的责任和义务。只有在捍卫网络主权的前提下,才具有自媒体的权利。自媒体捍卫网络主权其实质是维护网民自身的利益。自媒体是大众传播媒介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进行网络安全宣传教育的责任和义务,自觉地捍卫网络自由主权。

自媒体与网络主权是网络时代的产物,其存在与发展都具有不可避免的客观必然性。自媒体对网络主权发展既具有正向功能,又具有负向功能。深入研究自媒体对网络主权发展的功能性关系及其发展规律,采取正确的态度和措施发挥自媒体对网络主权发展的正向功能,把其负向功能降到合理的范围内或者最小化,是推动自媒体与网络主权良性健康发展的当务之急。

注释:

① 支振峰:《网络主权保障网络权利》,《法制日报》,2015年12月25日,第7版。

② 俞可平:《论全球化与国家主权》,《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4年第2期。

③ 谢永江:《坚持网络主权理念,构建公正合理的全球互联网治理秩序》,http://theory.people.com.cn/n1/2016/1123/c148980-28891054.html,2016年11月23日。

⑤ [美]阿尔温·托夫勒:《创造一个新的文明——第三次浪潮的政治》,陈峰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31页。

⑥ 王京生:《国家文化主权的城市承担》,《光明日报》,2015年月5月19日,第07版。

⑦ 张林:《中国国家文化主权及其战略构建论要》,《理论导刊》,2017年第9期。

⑧⑨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82-83、107-108页。

⑩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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