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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呼格吉勒图案看现代法律的完善与思考

2018-02-07王川秋水

法制与社会 2018年3期

摘 要 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我国提出“依法治国”的重大司法体系改革战略部署。依法治国,即为法治,法治是维护社会安定,促进经济发展,保障大众基本权益的重要手段。我国目前已经基本建成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六十余年的发展中,我国的法治建设既有挫折也有成就。如何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进一步完善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法律体系和保障人民群众权益的法治建设则是现代中国司法体系需要面对的问题。本文将通过著名的呼格吉勒图案,分析中国法律目前存在的问题,以及针对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建议,以期对中国法治建设贡献自己微薄之力。

关键词 呼格吉勒图 冤假错案 现代法律

作者简介:王川秋水,四川省绵阳中学实验学校。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1.246

一、引言

我国的法治建设,过程曲折。自建国以来,司法体系先后经历文革,严打等特殊时期。这之中既有进步,亦有曲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发展的重心以经济建设为主,经过四十余年的建设,经济上已经发展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中国社会已进入建设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与经济发展不相符的是我国法治制度和法治建设的相应落后。在近几年平反的一批冤假错案中,聂树斌案、呼格吉勒图案和杜培武案等案最引人瞩目,暴露了在九十年代“严打”时期,我国司法体系的重大问题。在其后平反的佘祥林案、张氏叔侄案以及福建念斌案,则说明我们并未汲取“严打”时的错误教训。为此,本文结合著名的呼格吉勒图案,发现并分析我国司法体系存在的问题,并以问题为依据提出自身的见解。

二、我国司法体系存在的问题——从呼格吉勒图案谈起

呼格吉勒图案是我国公、检、法联合办案出现较大冤情的冤案之一,从逮捕凶手到完成案件认定到执行枪决,时间极短,且未考虑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成为草率办案的典型。在呼格吉勒图案件中,案件发生于1996年4月9日,而6月10日被执行死刑,整个案件办案时间极短,且呼和浩特公安局提供证据后,法院对呼格吉勒图审理过程中完全按照公安局提供的证据判断,而且在对被告人的判决书上清楚表明“犯罪嫌疑人呼格吉勒图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以上事实充分說明对呼格吉勒图案的审问到审理到枪决,仅用62天是极其草率的。当呼格吉勒图被判刑后法院也未依据法律程序给予呼格吉勒图上诉的机会,仅判决5天后就执行死刑。

(一)侦查机关存有刑讯逼供行为

以刑讯逼供和变相刑讯逼供等方法非法获取嫌疑人、被告人口供或证人证言,是形成冤假错案的直接原因,也是与现代司法理念和司法制度相对抗的一种顽症。这种顽症至今仍然没有消除。无论是近年来相继发现的类似于呼格吉勒图案的冤假错案还是仍然在不断生成的新的冤假错案,绝大部分都形成于刑讯逼供。其原因有二:其一,是观念导致,我国刑事司法制度中常年盛行刑讯逼供,迷信口供的效果;在呼格吉勒图案中,警方提供的材料以“口供”的形式呈现,而“口供”的出现恰恰证明封建社会衙门办案思想的存在。根据闫峰回忆,在对呼格吉勒图的审讯过程中,他在隔壁听到了桌子移动声音和呼格吉勒图的喊叫声。而且根据当时律师回忆,在法院庭审过程中,呼格吉勒图身体出现急速削弱的情况,瘦的跟皮包骨一样,且精神仿佛出现错乱。以上材料证明警方在审讯过程中运用了刑讯逼供的方式,导致呼格吉勒图在身体和心理受到了极大的打击。其二,是刑事政策需求,刑讯逼供可以达到预先设定的“命案必破”等目标。分析警方采取刑讯逼供的内在动因明显,1996年处于我国“严打”期间的关键时期,各地区都在严厉打击犯罪,而且当时要求对犯罪破案率有规定,导致警方在审讯中不顾司法公正,急攻冒进,致使类似呼格吉勒图案件的发生。

(二)司法机关相互制约机制失效庭审流于形式

中国司法体系中,由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并进行初步侦查,并对被告人作案动机、过程以及后续情况进行审问和整理并将案卷材料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在对案件材料进行审查后,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则对案件进行审理,最终依法作出裁判。在整个诉讼过程中,检察机关应当对案件整个过程进行监督。我国为保障大众的权利,实现社会制度、经济体制的完善发展,在法律法规的运行中以公检法系统作为法律的执行者和裁决者。公检法系统以形成办案模式,即公安局抓捕和审讯,检察院审查逮捕起诉,法院裁决。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三机关应当相互制约相互配合。但在刑事诉讼实践当中,公检法三机关“配合多制约少”在一定情形下,甚至只讲配合不讲制约。这种诉讼状态,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打击犯罪。但是,却使本应保证刑法正确实施的刑事诉讼制度失去其本身目的。相互制约的刑事诉讼演化成“公安做饭,检察端饭,法院吃饭”,在呼格吉勒图案中,公检法三道程序相继失效,相互制约流于形式,造成了冤假错案的产生。

(三)法律法规不健全“人治”现象严重

权力干预司法是司法行政化的体现,也是我国法治环境不完备的突出问题。权力干预司法在我国多年来已经成为一种惯性,以至于人们潜意识中形成这样一种怪圈:人人都期望实现司法独立,避免权利干预,但在实际中又千方百计寻求权力干预。这种以权力干预对抗权力干预的现象,客观上则进一步强化了权力干预的作用,加剧了权力干预的恶果。改革开放后,我国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法治体系建设发展缓慢,相关法律不完善,法治体系不健全等因素均为“人治”的发展提供土壤。呼格吉勒图案发生时正值我国“严打”期间,各地区公安均以政绩为目标而非法治体系。因此,法律法规不健全,导致“人治”现象频繁发生,致使司法体系的公正性和严谨性备受质疑。

权力干预的理由主要有两种:一种在司法体系中被称为善意干预,干预的出发点是为正义感和责任心,通过领导指示纠正在司法案件中的问题。实践显示,权力善意干预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防止冤假错案和误判的出现,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司法体系应保持自身的独立性,避免权力干预,因此善意的权力干预也极有可能违背当初的意愿,难以保证司法的公正性。另一种在司法体系中被称为恶意的干预,干预的出发点为领导层自身的利益或其他人的利益。此种干预方式直接体现在权力对司法体系的影响,此种干预极易造成冤假错案的发生。不论是善意还是恶意的干预,都会导致司法独立性和公平性受到挑战。例如神木窝案等,均体现了司法独立性和公平性在当下法律体系存在的一定问题。endprint

三、由呼格吉勒图案引发的思考和建议

对于呼格吉勒图案中反应出来的诸多问题,体现了我国司法体系的不完善和不健全,笔者就上述暴露出来的问题,提出自己的建议,期望对中国法治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一)完善法律体系杜绝刑讯逼供

以宪法为根本准测,建立健全法律本身存在的漏洞,需要全国人大发挥好最高立法权的职能,同时最高检最高法根据司法时间中的基本情况出台司法解释完善法律法规,共同维护人民权益。2012年刑诉法修正案对刑讯逼供做出了更加严格的限制,但是由于规范本身不够严谨和缺少救济条款,并未收到明显效果。排除非法证据程序效果甚微甚至多数情况下流于形式。2017年两高三部再次发布《关于严格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司法解释,足以表明刑讯逼供的势头还相当严重,也足以反映出遏制刑讯逼供措施的不彻底性。遏制刑讯逼供需要进一步明确立法中的限制条件,真正落实司法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并对刑讯行为予以严厉制裁。虽然遏制刑讯逼供与破案率之间会有一定的冲突,但权衡利弊,防止冤假错案显然比追求破案率更重要。此外,还要防范避免出现急功近利的情况,导致呼格吉勒图案的再次发生。

(二)保障律师辩护权庭审实质化

目前我国发现的冤假错案,在纠正过程中律师的辩护权受到暴力排斥,许多庭审甚至简单粗暴的拒绝律师的辩护。从这点看,律师的辩护权对案件走向及维护司法公正具有极其重要的影响。根据国外经验以及我国的实践证明,律师的辩护是维护司法公正、保障人权的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但是现状显示,中国律师在目前的庭审中仍然处于抗争的地位,有些律师辩护权甚至被排斥与法律职业共同体之外。这种情况,无疑是冤假错案生成的重要原因之一。

一个最简单的道理,也是人人皆知的道理,“偏听则暗,兼听则明”。只有当任何一个法官为了公正审理案件都离不开律师,在听不到律师的意见就感到难以作出判断时,才表明法官真正有了兼听则明的需求。这时候,律师的作用才会真正受到重视。相反,只希望听一面之词的法官和没有中正性的法官一定是排斥律师的。

(三)转变诉讼理念保障程序正义

冤假错案发生的重要原因除立法体系以及司法体制存在漏洞和弊端外,刑事诉讼的理念误区也应受到广泛的重视。迄今为止,我们在一些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上还存有争议和误区,这种现状已经严重束缚了我们的思想,甚至已经成为妨礙推进司法改革的羁绊。

我们曾以实事求是为目的否定无罪推定,片面的追求破案率,以实体正义压倒程序正义,以客观真实压倒法律真实。我国的司法理念为:既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过一个坏人。追求实体上绝对的正义,但是,这一理念在实践中却是一个逻辑冲突的命题。因为,当具体案件因证据不足而面临“宁可错放”和“宁可错判”的冲突时,只能是要么选择疑罪从无,要么选择疑罪从有,而并无中间道路可走。我国最高司法机关已经认识到了这一情况,如何将这一理念转变为基层司法人员的理念,则是进一步需要思考的问题。

四、结语

虽然目前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建成,但其中运作司法系统的司法人员质量层次不齐,各级别司法机关对于法律的理解认识亦有差距。呼格吉勒图案中,明显违背了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各项规定,亦未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刑事证明标准。中国法律体系建设时间尚短,需要维护和建设的内容极多,因此,中国法律完善工作任重而道远。虽然暴露了如此多的冤假错案,但我们的司法系统敢于纠错就是一个良好的开端,也让我们公民有了积极参与法律维护和建设的愿望。法律与时代精神相结合是每个现代国家都应该做到的。我们不能用现在的司法理念去要求当代时代背景下的司法实践,但可以去用更加有效的标准来规范未来的司法之路。我们要以正义为落脚点,建设公平正义的法律体系,反思司法进程中的每一个冤假错案形成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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