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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工程师(投资)登记规程

2018-02-07

中国工程咨询 2018年2期
关键词:执业申请人工程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咨询工程师(投资)的管理,规范登记行为,明确法律责任,根据《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5〕64号)和《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9号)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咨询工程师(投资)是指合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咨询工程师(投资)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职业资格证书)后,在中国工程咨询协会(以下简称中咨协会)登记合格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咨询工程师(投资)登记证书》(以下简称登记证书)的人员。

第三条 咨询工程师(投资)是工程咨询行业的核心技术力量,其所提供的工程咨询服务质量,关系到投资决策科学化水平,关系到投资建设质量和效益,关系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咨询工程师(投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恪守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增强服务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坚持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承担工程咨询成果质量的相应责任,积极参与和接受行业自律管理。

第五条 中咨协会具体承担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登记的管理工作,接受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指导、监督、检查。

第二章 执业登记

第六条 执业登记分为初始登记、变更登记、继续登记和注销登记四类。执业登记均通过咨询工程师(投资)登记管理系统在线进行申请。

第七条 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工程咨询工作的,应当选择且仅能同时选择一个已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备案的工程咨询单位作为其执业单位,申请执业登记。

第八条 未在在线平台备案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经所在工作单位同意可以选择且仅能同时选择一个已通过在线平台备案的工程咨询单位申请执业登记。社会团体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参照执行。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程咨询(行业)协会接受中咨协会的委托,承担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登记的预审,并接受中咨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条 申请登记的人员应将申请材料报送其执业单位,执业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将申请材料报送预审单位。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预审单位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一条 预审单位受理申请后提出预审意见,在规定时间内报送中咨协会。中咨协会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对评审合格的人员予以登记并颁发登记证书和执业专用章。

所有申报材料(包括电子文件及纸质材料)由申请人执业单位存档备查。

第一节 初始登记

第十二条 初始登记集中办理,办理时间及相关具体要求由中咨协会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十三条 申请人依据其所学专业、工作经历和工程咨询业绩申请初始登记。申请人最多可以申请两个专业。

专业划分如下:

(一)农业、林业;(二)水利水电;(三)电力(含火电、水电、核电、新能源);(四)煤炭;(五)石油天然气;(六)公路;(七)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八)民航;(九)水运(含港口河海工程);(十)电子、信息工程(含通信、广电、信息化);(十一)冶金(含钢铁、有色);(十二)石化、化工、医药;(十三)核工业;(十四)机械(含智能制造);(十五)轻工、纺织;(十六)建材;(十七)建筑;(十八)市政公用工程;(十九)生态建设和环境工程;(二十)水文地质、工程测量、岩土工程;(二十一)其他(以实际专业为准)。

第十四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初始登记申请表;

(二)人员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毕业证书、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执业单位出具的劳动(聘用)合同,以及养老保险证明等。符合第八条的申请人,还需提供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执业的证明;

(三)业绩证明材料:申请人作为主要参加人完成的工程咨询成果,应包括咨询成果文本封面页、署名页、已完成告知性备案的证明,以及项目合同和委托方出具的完成证明等。要求规划咨询、项目咨询、评估咨询、全过程工程咨询累计不少于5项业绩,其中近3年的业绩不少于1项;

(四)继续教育学时证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当年申请初始登记的无需提供)。

第十五条 初始登记的有效期为3年。

第二节 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 咨询工程师(投资)需要变更执业单位或专业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变更执业单位登记随时办理。变更专业登记集中办理,办理时间及相关具体要求由中咨协会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十七条 申请变更执业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变更执业单位登记申请表(跨预审单位的还需提交备案登记表);

(二)人员证明材料:包括登记证书、原执业单位解聘证明,以及新执业单位出具的劳动(聘用)合同、养老保险证明等。符合第八条的申请人,还需提供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执业的证明。

第十八条 申请变更专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变更专业登记申请表;

(二)人员证明材料:包括登记证书、职称证书、学制在1年及以上的与新申请专业密切相关的专业培训、学历或学位证明;

(三)业绩证明材料:按照本规程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为申请变更的专业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四)继续教育学时证明。

第十九条 变更登记不改变原登记有效期。

第三节 继续登记

第二十条 咨询工程师(投资)登记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申请继续登记。继续登记集中办理,办理时间及相关具体要求由中咨协会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继续登记申请表;

(二)人员证明材料:包括登记证书、劳动(聘用)合同,以及养老保险证明等。符合第八条的申请人,还需提供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执业的证明;

(三)业绩证明材料:申请人作为主要参加人完成的工程咨询成果,应包括咨询成果文本封面页、署名页、已完成告知性备案的证明,以及项目合同和委托方出具的完成证明等。要求规划咨询、项目咨询、评估咨询、全过程工程咨询近3年的业绩累计不少于1项;

(四)继续教育学时证明。

第二十二条 继续登记的有效期为3年。

第四节 注销登记

第二十三条 咨询工程师(投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注销登记:

(一) 脱离工程咨询单位;

(二) 放弃登记资格;

(三)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 死亡;

(五)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登记证书;

(六) 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工程咨询单位执业;

(七) 不接受执业检查或执业检查不合格;

(八) 因在工程咨询工作中有重大过失,受到行政处罚或撤职以上行政处分;

(九) 受到刑事处罚;

(十) 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因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注销登记:

(一)超越职权或违反规定程序做出准予登记决定;

(二)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登记;

(三)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注销登记随时办理。中咨协会应收回注销登记人员的登记证书和执业专用章。注销登记人员具备初始登记条件后,可以重新申请初始登记。

第三章 不予登记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或继续登记: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年龄在70周岁及以上;

(三)因在工程咨询工作中有重大过失,受到行政处罚或撤职以上行政处分,且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至申请登记之日不满2年;

(四)因不正当手段取得登记后被注销登记,且自注销之日至申请登记之日不满3年;

(五)受到刑事处罚,且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至申请登记之日不满5年;

(六)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不应给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咨询工程师(投资)在登记申请中弄虚作假的,当年不予登记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登记。

第二十八条 咨询工程师(投资)违反《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作出相应处理,直至注销登记。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预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咨协会视情节轻重要求其改正直至停止其预审工作。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不按规定受理登记申请;

(二)在受理过程中,未按规定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材料;

(三)伙同申请人弄虚作假;

(四)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其他违反本规程规定的情形。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中咨协会通过中国工程咨询网公布咨询工程师(投资)登记管理有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 本规程由中咨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程自2017年12月15日起施行。本规程施行前合法取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证书》,与现行的职业资格证书的效用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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