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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律师调解制度

2018-02-07迟日大十三届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吉林省律师协会会长

中国司法 2018年4期
关键词:多元化制度

迟日大(十三届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吉林省律师协会会长)

建立律师调解制度,是贯彻落实司法部提出建设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全面提升法律服务能力和水平,深入推进司法改革的具体行动,是律师队伍适应新时代新要求的具体体现。2017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颁布《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决定在北京、上海、浙江等11个省(市)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有效拓宽了律师提供公共法律服务的载体,有利于形成多元化社会矛盾化解机制,促进社会和谐与进步。

一、律师调解制度的内涵解读

律师调解一般有两种含义,一种是律师作为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基于维护当事人利益,在法院的组织下或者直接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另一种是律师作为中立的第三方,运用自身的法律专业技能及律师执业经验,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法律纠纷的活动。《意见》中的律师调解仅指第二种。

二、律师调解制度的设立依据

在已有民商事仲裁制度、人民调解制度、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基础上,再设律师调解制度有其法律依据和现实意义。《律师法》第28条第五项规定律师可以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为律师参与调解提供了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第6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邀请律师加入特邀调解员名册,《关于人民法院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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