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养老金调整的适用依据
2018-02-07向春华
中国社会保障 2018年12期
■文/向春华
核心提示:深圳市人社部门可以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以及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情况,适当调整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水平。据此,深圳市人社部门作出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决定,符合《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以及国家政策的规定。《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情况”与上诉人主张的“深圳市2014年人均基本养老金3459元的5%”是两个概念。没有法律规范规定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一定要按照“深圳市上年度人均基本养老金的5%”增长。
基本案情
人社部、财政部《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6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从2015年1月1日起,为2014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总体调整水平按照2014年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10%确定……各地区的具体调整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物价上涨、工资增长等实际情况和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广东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2015年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粤人社发[2015]64号)规定,从2015年1月1日起,调整全省企业(含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对象包括2014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具体的调整办法如下:(一)普遍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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