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法治、德治:乡村治理体系构建的三重维度
2018-02-07李三辉
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 2018年4期
关键词:依法治国
李三辉
(河南省社会科学院 社会发展研究所,河南 郑州 450000)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它直接回应的是“三农”问题这一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对于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意义重大。然而,相较于城市地区,我国广大农村地区在产业发展、社会治理、生态保护等方面存有较大差距,成为“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征程中的短板。为此,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坚持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2018年中共中央一号文件强调,有效治理是乡村振兴的基础。没有乡村社会的善治,就没有农村地区的良序、祖国的稳定繁荣。因此,实现乡村社会的有效治理,需要发挥自治、法治、德治三重维度的协同治理功用。
一、自治:乡村治理的制度设计与历史维续
村民自治是乡村治理体系中被予以明确的制度设计,是基于我国乡村实践发展而形成的一种有中国特色的基层民主政治制度。1998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自治法》,2010年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后正式生效。它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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