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规范化之适应性调整研究*
2018-02-07于阳
政法论丛 2018年4期
于 阳
(天津大学法学院,天津 300072)
在刑罚裁量(以下简称“量刑”)活动的实现过程中,刑罚确定性与刑罚灵活性之间存在着一种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其实质上也就是量刑的一般公正与个别公正之间存在的紧张关系,这同样需要用刑罚适应性的理念、技术和方法来进行调整。与刑罚适应性在刑罚制定(以下简称“制刑”)中的实现方式不同,当前我国刑事诉讼中主要凸显的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而量刑活动本身就是在具体适用刑罚过程中遭遇到的一个重要问题。因此,刑罚适应性不仅要在量刑环节中有所体现,并且要在量刑过程中最大化的实现。[1]在笔者看来,在制刑、量刑和刑罚执行(以下简称“行刑”)等三个重要环节中,量刑活动实际上起着承前启后的、至关重要的关键作用。在整个刑事司法实践中,制刑的科学与合理是量刑准确与公正的基础性前提,而量刑的准确与公正则是行刑效果和行刑目的实现的必要性保证。刑罚适应性在量刑活动中的实现,应当成为整个刑罚适应性能否实现的关键节点。笔者认为,刑罚适应性机制在量刑过程中的实现,最根本、最核心的根基性命题就是刑事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范围确定与边界划分问题,其实质内涵也就是一个量刑规范化的具体实现及其实现程度问题。对此问题,北京大学法学院陈瑞华教授曾一针见血地指出:“大多数案件的被告人都作了有罪供述,这使得控辩双方就定罪问题发生争议的可能性大为减少(法院滥用定罪权的问题其实仅在极个别非常态案件中才可能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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