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确认程序的功能诠释*
2018-08-10刘加良
政法论丛 2018年4期
关键词:程序
刘加良
(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 青岛 266237)
司法确认程序可使符合法律规定的非诉调解协议经司法审查后获得执行力,其法律化尽管于2010年8月已完成,但至今仍存在社会认知度不高、地域发展不平衡、运行实效难识别、构成要素不完备、制度逻辑不自洽的缺陷。程序之基本功能的设定,是程序要素设计与规则供给的前提和基础,也是程序有效适用的力量源泉和矫正纠偏的关键依据。为改变司法确认程序在纠纷解决实践中冷热不均、可有可无的样态,也为克服相关理论探讨浅尝辄止、隔靴搔痒的缺陷,很有必要对司法确认程序的基本功能予以系统化解析。本文将依次诠释司法确认程序之促进人民调解实效化的复兴功能、降低民事纠纷成案率的减压功能、助力行政调解细则化的参照功能和缔造基层治理良善化的善治功能,以求教于方家。
一、复兴功能:促进人民调解实效化
人民调解的历史业绩使其成为中国社会治理的有效资源。改革开放以来,纠纷的数量持续攀升,纠纷的类型日渐多样,纠纷解决的整体压力和技术困境日趋加重,纠纷解决的政治话语式微、法治话语兴起,但诉讼解决纠纷的效果难孚众望,司法应对的疲于奔命与社会治理难题的有增无减同时发生。功能已严重萎缩、制度安全已受到严重威胁的人民调解在世纪之交重回官方的视野。人民调解在纠纷机制中的地位与作用取决于其制度实效。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疲软且欠缺获得间接执行力的程序设置,被确定为人民调解之制度实效难以有效发挥的症结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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