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渤海环境保护特别法建设的新思考*
2018-08-10吕霞
政法论丛 2018年4期
关键词:环境
吕 霞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浙江 杭州 310018)
一、“新时代”再议环境法制建设老话题
渤海是我国的内海,是半封闭区域海。世界上大多数的区域海,包括跨国边界的区域海和跨省州边界的区域海,都为养护生物资源,或为防治污染、保护生态等,总之是为保护环境,制定了专门法律。[1]P89-252日本为保护濑户内海环境而实施的立法更是为我国实施渤海环境保护立法树立了良好的榜样。[2]
从上世纪末开始,我国学界、环保实务界许多学者、专家、官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就呼吁为保护渤海环境制定特别法,①国家海洋局等部门还为给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体系添加专门用于渤海环境保护的特别法组织实施了专门研究,②提供了渤海环境保护特别法的立法草案等。然而,由于种种原因,为渤海环境保护制定专门法这一法制建设事业一直停留在纸面上,学者和有关部门提供的渤海环境保护特别法的各种方案一直没有接近国家的立法程序。
近二十年来,渤海环境损害、渤海环境治理、为渤海环境保护制定专门法而呼吁这三类活动一直在继续。然而,这三类活动的交错留下来的却不是胜利的果实。第一个方面,利用渤海、开发渤海的范围、程度在加大。不管是海上石油开采力度的加大,还是进出天津港、秦皇岛港等大大小小港口的运输船舶数量、吨位的加大,都在给渤海环境添加新的压力;不管是入渤海河流流域内工农业生产和居民生活沿河流向渤海的污染物排放、直通渤海的排污口的排放,还是海水养殖等投放的饲料、药物等对渤海的污染,都没有减少的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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