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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公共领域对我国法治建设的推动

2018-02-07

中共四川省委党校学报 2018年1期
关键词:民主法治领域

李 敏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北京 100038)

在我国全面进入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依法治国战略在治理社会和管理国家过程中起到了提纲挈领的作用。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同志提出,“明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1]这句话重申了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中提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表明了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的决心和坚持走依法治国道路的坚定信念。要想真正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我们首先要明确法治真正的涵义。

法治,字面上的理解为法律的统治,即依照法律治理社会、管理国家。法治作为一种治国之道,最早是由古希腊的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所提出。当时古希腊的先哲们围绕着“建立什么样的国家”进行讨论,亚里士多德在反驳其师柏拉图的“哲人”统治理论的基础上,较为系统的论证了法治理论。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制订得良好的法律。”[2]这句话所包含的良法原则和普遍守法原则对当今丰富的法治理论仍具有重要的影响。良法原则即本身制订良好的法律,强调的是法的正当性。这种“正当性”来自每个人对社会规则和运行程序理性的选择与认可,当公众的选择通过一定的程序上升为法律,那么这种法律就具有了正当性。普遍守法原则即法律获得普遍的遵守和服从,强调的是法的权威性。国家颁布的法律能够得到社会公众的普遍遵守。由于法治之下的法律是在大家合意基础之上形成的,而非外力强制,人们就会因为尊重自我的选择而尊重、认可此种法律并自觉的予以遵守。由此可以看出法治和民主具有内在的一致性,法治的基础在于人民对法律的认可和遵守。建设法治国家的首要前提便是尊重民意、践行民主。

随着WEB2.0时代的发展,网络空间已经成为民意表达最重要的场所。近年来,例如孙志刚案、许霆ATM机取款取款案,于欢案等引发公众讨论的事件,其发展都因为网络舆论而产生重大转折。在新的历史时期,网络公共领域已经成为促进我国法治化建设的重要动力。但是目前我国对于公共议题和公共舆论缺乏有效的引导和治理,政府管理上具有较大的随意性,缺乏一套完整独立的理论加以支撑。网络公共领域理论的引入,正是为了找到与网络社会契合点,以此为理论支撑点,从而更好的解决网络社会所引发的问题。

二、网络公共领域在我国的兴起

(一)公共领域理论的概述

“公共领域”这一概念最早是由德国学者汉娜·阿伦特在研究极权主义的起源和人的条件时提出的,并从政治哲学的角度对公共领域理论作出了富有原创性的研究,为其后公共领域的研究起到了理论奠基作用。20世纪80年代末,德国社会学家、法学家尤根·哈贝马斯在《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一书中,针对17、18世纪资产阶级社会的特点将阿伦特的公共领域理论加以系统化后,才真正的掀起了“公共领域”研究的热潮。

哈贝马斯对于公共领域的论证主要基于两个视角,一是公共领域历史演变的角度。公共领域的相关概念如“公共性”“公共舆论”等含义源自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为了明晰相关概念,哈贝马斯将公共领域的发展划分为三个阶段,分别是古希腊的“城邦型”公共领域、中世纪的“代表型”公共领域和资产阶级公共领域,并在此基础上对三种形态的公共领域进行了系统的阐述。第二个角度是在前述的基础之上,对处于理想状态下的资产阶级公共领域做了明确的解析和论证,而后对现实境况中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的发展进行了批判。

基于哈贝马斯对公共领域的阐释,我们可以将公共领域大体定义为,建立在国家和市民社会之间,由平等的个人组成的公众对普遍性利益问题进行理性讨论,进而形成公共舆论来控制和约束公共权威指定行为的社会交往空间。简单来说,公共领域是调节国家和社会之间的需求,以民意制衡公权力的场所。

公共领域的建构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参与主体具有广泛性,即公共领域是面向所有人开放的。任何具有独立人格的人都可以在理性思辨的基础上,平等的、自由的参与讨论,发表意见。(2)拥有提供充分沟通的媒介。“媒介是信息的载体,决定信息的流量。单向的非沟通媒介将导致信息的匮乏和意义的缺失,在此基础上,私人的独立和理性也就失去了意义。”[3](3)公共舆论的形成。这种公共舆论应该是公众在理性考虑、自由交流、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的,代表了广大人民的意见。公共舆论以大众的视角考量公共事件,对公共问题的解决提供参考,以自身的力量捍卫民主的地位。

(二) 从公共领域到网络公共领域

公共领域形成的前提是国家和社会的分离。很多学者并不认同我国存在公共领域。但审视我国的基本国情,自八十年代改革开放、92年确立市场经济体制以来,我国大力推行简政放权。在经济领域充分发挥市场的自主调节能力;在社会文化领域,新闻媒体等大众传媒开始走上“去行政化”道路。尤其是在网络空间,由于互联网具有互联互通的全球性,海量的信息以及日新月异的技术发展,政府无法做到全面的监管和把控。使得网络公共领域的建构具备可能性。

1.网络作为平等的平台,向每一个人开放

2017年8月4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了第40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以下简称为《报告》)。《报告》显示,截至2017年6月,中国网民规模达到7.51亿,占全球网民总数的五分之一。互联网普及率达54.3%。只要你具备一台电脑、一部智能手机或者其他硬件条件,你就可以上网。在网络空间里,所有用户都是平等的,没有国家、种族、肤色、性别、贫富、职位之分。你可以自由地利用网络资源,获取、收集、发布你想要的信息。也不必担心自己的言论是否妥当,因为在互联网上,权力、阶级、阶层都失去了意义,互联网不是为某个人或某些人所占有,而是平等的属于每一个人。

同时,由于在网络上发表意见大多都要通过文字的形式,然后通过点击发送按钮,你才可以表达自己的观点,这种形式实际上也起到了一种过滤作用。如果我们通过语言来表达想法,想法的形成和表达几乎是同步的,不会给我们太多思考的时间。在当场讨论的过程中,语言一旦表达,意见就已经形成,没有办法撤回或删除。然而在网络空间,我们发表的言论要经过点击发送键,让想法的形成和表达有了时间差,这个时间差让我们有机会可以理性地去整合想法。在互联网技术的支持下,我们还可以选择撤回或删除自己发表的言论来降低影响力。故而,在网络空间可以促进公众更加理性的表达。

2.网络作为交互的平台,提供了最优媒介

互联网是互联互通的,利用互联网的属性可以突破空间的限制,世界各地的人可以通过网络聚集在一起。借由网络的交互性,世界各地的人都可以参与进来,实现全球的大融合。我们还可以自由发表各种意见,通过进行相互的交流和讨论,来论证自己的观点。互联网世界还具有隐匿性,发表言论者的身份不会轻易暴露,基于此,公民可以在网络空间抛开现实生活中的各种束缚,对于各种公共议题可以发表自己真正的看法。公共领域构成的要素之一是拥有可以提供自由交流、充分沟通的媒介,网络无疑可以说是最优的媒介。

3.网络作为去中心化的平台,有助于公共舆论的形成

哈贝马斯认为:“理想的公共领域绝非单一、普通的公共概念,而是能够开放给弱势者表达不同意见,容纳多样的意见表达,丰富公共论坛的多元性。在此公共领域意含传媒应提供开放的公共论坛,尊重弱势社群的发言空间,呈现多元化的报道,以彰显公共领域的精义及多元社会的理念。”[4]网络公共领域契合了哈贝马斯所期望的公共领域的状态。人人都可以进入网络空间进行表达,弱势群体也有了发声的机会,使得公共议题更加全面和多元。从当前网络的发展状态来看,互联网不仅建构了公共领域,而且建构了一个更加接近理想状态的公共领域。

三、网络公共领域对民主和法治的双重推动作用

(一) 网络公共领域内含的民主力量

“因特网像一张‘不放过任何东西’的庞大的蛛网,它所具有的对信息的搜集、存储、传递和处理能力,对打破政治生活领域内的信息垄断和由此衍生的集权控制,潜在地具有颠覆作用;它扩大了公众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天然地符合民主精神。”[5]互联网以其技术优势,规避了现实生活中诸多对民主的阻碍,助推了民主更好地运转。

1.网络公共领域对表达自由的保障

学者科恩认为:“在一个社会中把言论自由限制到什么程度,也就在同样程度上限制了民主。”[6](部分学者如张新宝先生在认为现代意义的表达自由等同于言论自由[7],部分学者例如何光辉先生[8]赞同表达自由包括言论出版自由、集会结社自由、游行示威自由。本文持何光辉先生的观点。)也就是说民主和公民的表达自由呈正相关关系,当公民可以自由而充分地表达其自身意见和观点,并在政治上得到重视,民主才可以说真正的确立。凡宣称民主的国家大都在宪法中确立了表达自由的原则。

在传统媒体时代,公民通常借助书籍、报纸、杂志等大众媒体的传播表达自己对公共议题的观点,新闻出版自由代表了公众的表达自由。但是,传统的大众媒体在一定程度上被身后的利益集团所操纵。当公众的呼声与强势群体的利益相悖时,传统大众媒体的“把关人”就会将此类信息拒之门外。这在一定程度上就限制了公民的表达权。当某些人持不同于主流舆论的意见时,一方面由于“把关人”的阻隔,另一方面由于害怕单独持有某些意见会被孤立,所以即便面对表达的机会也会选择沉默。这是德国社会学家伊丽莎白内尔·纽曼教授提出的“沉默的螺旋”现象。这离人民所追求的彻底、广泛的民主相差甚远。

网络公共领域的出现改善了这种状况。只要接入互联网,人民就可以对公共议题直接发表自己的意见,规避了“把关人”的筛选。实现自由表达。其次,碍于社会身份发言的群体在网络空间利用匿名性也可以畅所欲言,发表自己真实的意见,实现真实表达。再次,以往“沉默”的群体可以受到更多的关注。网络公共领域是包容、共享的空间,人人都可以为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而发声,实现多元表达。网络公共领域是削弱了以往金字塔式的社会等级结构,底层群众的表达权得到极大保障。网络政府和公众之间的反馈机制减少了逐级汇报中意见被曲解的风险,使得表达的意见更为真实和及时。网络公共领域的水平化发展,缩短了政府机关和普通民众之间的距离。可以说网络公共领域在保障表达自由的基础上推进了社会治理的民主化发展,其所体现的民主是更为彻底而广泛的。

2.网络公共领域对政治参与的拓展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民意为国家政权提供了合法性供给。要想真正的落实民意则需要公民积极的参与政治生活,在参政议政过程中将民意转化为影响公众政策的有效因素。

随着多元化社会的发展,个性被逐渐凸显,人们愈加重视个人权利的保障和公共生活的参与。当下传统的政治参与形式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听证制度、信访制度等已经在制度允许的范围内接近饱和状态,现有机制呈现的效果已经无法满足现阶段公民的要求。而网络公共领域的出现改善了这种状况。在网络公共领域,借助互联网的特性,公众一方面可以获海量信息了解政府运作和国家政策的实施情况。另一方面,可以在网络上针对特定问题表达自己的意见或认可他人的观点,并在此基础上达成共识,形成一定规模的公共舆论对政府工作产生影响,实现网络参政的有效性。网络舆论是未经加工的最为原始的民意体现,其表现出的天然的民主特性推动政府重视网络公共领域的建设与发展,例如各地政府相继推出的官方政府网站。网络公共领域对民主的推动作用主要是通过网络技术把分散的网民联系起来并整合为网络公共领域的共同体、把个体意见或个别事件转化为公共议题或群体情绪、把对时间的感性认识延伸到对比分析或深度挖掘,并通过网络评论、跟帖互动、转发转载等传播手段在网络公共领域迅速形成某种强烈的网络民意,由此产生一种影响政治决策的强大力量。[9]这种强大的力量弥补了现实政治参与渠道高成本和种种程序限制的缺陷,吸引更多公众通过网络参与政治生活。这种有效性和便捷性激发了公民的参政热情,扩展了公民参政的途径,推进了我国的民主建设。

(二)网络公共领域对法治的推动作用

1.网络参与提升公民的法律素养

具备良好的法律素养能够更好地应对现代复杂的社会问题,确保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良序。首先,公民在网络空间对违法行为引起的公共议题进行讨论时,势必需要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为进一步了解案件的后续发展或者为了进行更加深入的交流,就会对不了解的法律信息进行学习。面对对立意见时,公民需要对法律知识进行理性判断和灵活运用,才能驳倒对立方观点、维护自己的立场。在讨论过程中提升自我的法律素养。其次,网络公共领域能够突破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使网民可以了解到世界各国不同时期的法律制度、对同一案件的不同处理结果与相应的社会反响。在网络提供的多样性信息面前,公民通过借鉴和学习,增强了公民的综合分析能力,形成自己成熟的理性思维和法律观念。由此,公民的法律素养得到全面的提高。

2.推进依法行政

网络公共领域对法治的推动作用一方面体现在对网民进行潜移默化的法治教育,另一方面体现对国家公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政府是公权力行使的重心,随着现代政府职能的扩张,如何规范政府权力,如何依法行政是建设法治国家的重中之重。网络公共领域通过复兴公民共同体的民主意识和法律意识,对政府依法行政形成了周密、有效的舆论监督。此外,网民通过对案件的参与可以感受到自我在公共生活中的存在感和认同感。进而吸引其参与到调查队伍中,使得事件在可以短时间内发挥惊人的影响力。南京周永耕事件、“表哥”杨达才事件等贪污违法事件都是在网民的关注和监督下进行了彻底的查处。网络舆论监督跨越了现实中人情世故的障碍,直接将失范的权力暴露在公众和核心工作部门面前,幕后的政治权力也无法袒护当事人,这正是网络公共领域推动政府依法行政能够成功的原因所在。

借由网络公共领域的舆论监督功能强化了领导干部公正廉洁的行政作风,对于还没被舆论披露的、具有违纪贪污现象的行政执法人员起到了震慑作用。对政府官员依法行政和维护法治政府具有巨大的促进作用。

3.促进司法民主化,提升司法公信力

司法公正是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司法机关作为法律的阐述者和判断者,通过行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化解社会矛盾和法律冲突,维护法治的最高权威。审判权和监督权作为国家权力的一部分,其最终来源于人民权力的让渡。司法机关的根基在于人民的信任,这种信任在于司法公正。

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监督是司法公正安身立命之所在,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根本途径。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是为了排除法外因素的干扰,这并不意味着司法机关就可以不受任何监督与制约。审判权和检察权作为社会纠纷的最终裁判者,更要受到合法的监督与制约。对审判权和检察权的监督,除了自我监督,舆论监督尤其是网络舆论监督更是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

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阶段,有些地方仍然存在滥用权力、司法不公现象,使民众对司法机关产生了不信任感。一些政府官员的做法,如“躲猫猫”事件中对被害人的死因轻易下结论,“邓玉娇”案件前后案情表述不一,“杭州飙车案”中对肇事者的偏袒,让公众有充分的理由相信案件得不到公正的处理。在法治社会,司法机关除了少数法定不予公开的案件外,对于案件处理的全过程都应该予以公开,实现司法透明。但由于信息不对称,案件的处理过程和结果是司法机关有选择性公布的。公民为了得到更多信息,倾向于借助网络舆论的力量对司法机关施压获取更多详细资料。在网络舆论的监督下,司法机关必须依法处理案件,有效减少了徇私枉法和玩忽职守现象。同时能够促进司法公开,使案件的审理过程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提升司法公信力。例如前段时间的于欢案,二审采取了网络直播的做法,使公众了解到案件处理的全过程和审判所依据法律,一方面通过司法公开起到了普法效应,另一方面提升了司法公信力,做到了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要求。

综上,对于身处互联网背景下的中国而言,网络公共领域不仅具有建构的可能性,而且通过发挥对民主和法治的双重推动作用,成为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动力支撑。

〔参考文献〕

[1] 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19

[2]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199

[3]熊威.网络公共领域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26

[4]德.尤根·哈贝马斯.交往与社会进化[M].张博树,译.重庆:重庆出版社,1993:173

[5]李永刚.互联网与民主的前景[J].江海学刊,1999,4

[6]美.科恩.论民主.[M]聂崇信、朱秀贤.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170

[7]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M].北京:群众出版社,1997:20

[8]何华辉.比较宪法学[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88:214

[9] 罗亮.网络空间的民主生活实践——民主视野下网络公共领域及其治理[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7: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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