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实际查获毒品能否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2018-02-07文◎宋洁
中国检察官 2018年12期
文◎宋 洁
一、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张某于2015年7月委托严某某购买1000克K粉,严某某便联系刘某,以每克30元的价格帮助张某购买1000克K粉。同年8月王某前往刘某处购买毒品,刘某于是将严某某代张某购买的K粉交由王某,委托王某带给严某某,并支付给王某好处费1000元。后张某顺利从严某某处取得K粉。2015年9月,刑警在一次毒品交易中将王某抓获,根据王某的交代又相继抓获了严某某、刘某、张某。张某否认购买的毒品用于自己吸食。在卷没有证据证实张某涉嫌贩卖毒品,也未实际查获该1000克K粉末。
二、分歧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张某主观上明知代购的系毒品,且供称用于自己吸食,属于非法持有行为。根据20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之规定,K粉(又名氯胺酮)500克以上,属于《刑法》第347条第2款第1项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大”。张某应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种观点认为,非法持有毒品罪针对的是客观持有毒品的行为,但是本案中并未实际查获毒品,无法证实非法持有毒品罪中的“持有”行为的存在,且无证据证实张某涉嫌贩卖毒品。因此,张某无罪。
三、评析意见
非法持有毒品罪是规制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的行为。但是本案中的争议焦点在于并未实际查获毒品,缺少客观证据证实“持有”状态的存在,仅仅根据严某某、刘某的言辞证据,能否主张持有的存在,张某吸食的行为能否定义为 “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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