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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的民间借贷

2018-02-07陈忠海

中国发展观察 2018年22期
关键词:标准

陈忠海

古代民间借贷行为十分活跃,并广泛存在高利贷现象,加重了贫苦百姓的负担,历代朝廷对此从法令上都给予了禁止和打击,但民间借贷中的高利贷行为从未禁绝,使民间借贷呈现出“二元利率”的状况,其背后有着复杂的原因。

“倍称之息”

借贷行为在上古时代就已发生,不过在最早的时候,借贷多属以物易物的互助性质。《说文解字注》解释:“贷,施也。谓我施人曰贷也。”这里“施人”的意思就是无偿地施予他人。那时生产力水平低下,人们多依靠互助而生存,其情景如汉初韩婴在《韩诗外传》中描述的那样:“八家相保,出入更守,疾病相忧,患难相救,有无相贷,饮食相召,嫁娶相谋,渔猎分得,仁恩施行,是以其民和亲而相好。”

随着生产的发展和人们财富的增加,借贷行为也发生了一些改变,由“有无相贷”慢慢发展为“有借有还”,但一开始还没有利息的概念。到西周时期,借贷开始收取利息,《周礼》称“凡民之贷者,与其有司辨而授之,以国服为之息”,东汉经学家郑玄解释:“以国服为之息,以其于国服事之税为息也。于国事受园廛之田而贷万泉者,则期出息五百。”这里的“国服”,指的是百姓生产所获得的产品,贷“万泉”,不仅要归还成本,还要“出息五百”,这种“万分之五百”的额外付出就是借贷利息。

这时的借贷行为以实物借贷为主,以低息为特点,但很快又有了新的发展,主要是借贷利息的急速上升。至少到汉初时,民间借贷的成本已相当高昂,晁错在《论贵粟论》中说“当具有者半贾而卖,亡者,取倍称之息”,意思是,当农民急需用钱的时候,比如要向官府缴纳赋税,他们只得将手中的粮食等以半价卖出,而没有粮食等作物的那些人只能去借贷,但会被索取成倍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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