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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碑刻形制与碑碣制度之关系研究现状与价值分析

2018-02-06张宇

牡丹 2018年35期
关键词:历代碑刻政治

张宇

从宋至今,碑刻一直都是金石学家热衷的研究对象。碑刻具有重大的书法价值,其所含丰富的史料内容更是学者保持浓厚兴趣的重要原因。但碑刻形制的研究显得比较冷寂,其与碑碣制度的关系更少有学者问津。众所周知,艺术与政治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从今天的艺术学角度来讲,碑刻形制属于设计的范畴,碑碣制度属于政治制度的内容。因此,探讨两者之间的关系亦是在探究古代艺术与政治之联系。

碑刻是国家和个人在公共场合公布比较重大而严肃的社会性信息的一种方式。先秦时期的青铜铭文、石鼓文乃为碑刻之前奏。而自汉始,经魏晋南北朝、隋唐、宋元明清,乃至今天,碑刻的发展虽跌宕起伏,但从未停止过。可以说,碑刻是人们窥探历史的最好物证。

一、研究现状分析

继宋代欧阳修的《集古录》问世之后,研究碑刻的著述历代不减。或以碑刻字体的书法艺术为主,如(宋)洪适的《隶续》及《隶释》,此书“自有碑刻以来,为最精博”。又如清代阮元的《南北书派论》《北碑南帖论》,近代张菊英、蒋文光合著的《中国碑帖艺术论》等,皆对各书派源流及发展作了详尽的论述。或是以古代碑刻的集录与考证为主,如(宋)陈思所撰《宝刻丛编》,该书“于诸道郡邑,纲分目析,沿革厘然,较象之特为赅备”。清代王昶的《金石萃编》、陆增祥的《八琼宝金石补正》,近代北京图书馆金石组编《北京图书馆藏中国历代石刻拓本汇编》等,此类书目所载每碑,皆是一考再考,具有相当可靠的真实性。

然而,随着现代社会生活中设计因素的增多,设计学在美术的运用及教学中所占比重愈来愈大。碑刻,这个有着今天所称的“设计”性质的古典艺术,在弘扬中国民族文化精神的今天,开始受到中国设计史学界的初次关注。设计史学家们开始将碑刻艺术写进设计史的内容,如赵农所著《中国艺术设计史》。但此书在论及碑刻之时仍然偏重其书法艺术,对碑刻的形制、纹饰及其与历代政治的关系并未探究。西安碑林博物馆所编的十八辑《碑林集刊》,数百篇文章,所涉内容十分丰富,但不曾有作者关注论述碑刻形制与碑碣制度之间的关系。包括《文物》《文博》《陕西碑石墓志资料汇编》,共数千篇论文,仍然没有一篇文章述及此题。

当然,并非绝无一人关注到碑刻形制与政治制度之间的关系。例如,傅熹年所著的《中国古代建筑史》,此书内容颇为丰富,包括历代城郭、宫殿、陵墓、园林、佛教建筑、礼制建筑等。其中,傅熹年在论述陵墓艺术之时即涉及当时的碑碣制度。例如,论两晋南朝的墓葬艺术一节亦写道:“建安十年(205年)魏武以天下凋敝,下令不得厚葬,又禁立碑……晋武帝咸宁四年(278年)又诏曰:‘此石兽、碑、表,既私褒美,兴长虚伪,伤财害人,莫大于此,一禁断之……”隋唐五代陵墓艺术史也提及两代碑碣制度。《隋书·礼仪志》说:“在京师葬者,去城七里外。三品已上立碑,螭首龟趺,趺上高不得过九尺……”

唐代臣庶墓制,在《唐六典》《开元礼》《唐会要》中都有记载。《唐六典》所载只有碑碣制度,和前文所引《隋书·礼仪志》之文全同,可知是沿用隋制。《开元礼》所载包括坟茔、碑碣、石兽等项。到开元二十九年,又下令降低标准,其勅文载在《唐会要》中,并在随后的《唐代臣庶坟茔碑碣石兽表》中罗列出唐代碑碣坟茔的规章制度:“五品以上立碑,螭首龟趺,趺上高不过九尺。七品以上立碣,圭首方趺,趺上高四尺。”

又如陆蓉所著《中国墓碑研究》,文章在论述“丧葬礼制对墓碑的形制约束和影响”时,对历代碑碣制度进行了梳理:“隋代法令,三品以上立碑,螭首龟趺……唐代更为苛刻,改为五品以上即可立螭首龟趺碑,七品以上立圭首方趺碑……宋元墓碑的葬制沿袭唐代……明代对品官用碑的规定更加详细和明确。并将其写入《明会典》《大明礼集》,成为国家法律条文的一部分,具有很强的法律效力。官文规定:公侯螭首龟趺,碑身高九尺,阔三尺六寸……清代在继承明代墓碑规制的基础上,略有变化。如五品以上官吏用螭首龟趺碑,五品一下官吏用圆首方趺之碣……”

显然,以上两者都注意到了历代碑刻形制与碑碣制度之间的关系,亦即中国礼制制度对碑刻形制形成的影响及制约,而遗憾的是对这种关系仅为提及,仍未深论。

因此,根据上文的分析不难看出,极少有学者关注历代碑刻形制与碑碣制度之间的关系。纵有极少数涉及者,也往往对两者之关系只作提及,而未予深究。故据不完全统计,迄今尚無一篇著述专论此课题。

二、研究意义

自宋以来,金石学家对碑刻艺术研究的热情有增无减。一方面,碑刻字体在书法史上具有重大价值,使历代研究者兴趣盎然;另一方面,碑刻文字所承载的丰富历史内容和作为第一手资料的特殊历史价值,更是历史学者乐此不疲的重要原因。可以说,通过数千年来的连续著录和讨论,碑刻的意义已经远远超越了一方竖石所限定的范围。然而,碑刻形制很少受到学者的青睐。其与碑碣制度之关系的研究更显得冷寂。

碑刻,这个有着今天所称“设计”性质的古典艺术,从出现的开端即与历代政治制度发生关系:春秋时期的碑虽未用以刻文,但根据《礼记》的记载,其使用在数量上已有等级之别。其后,汉代的厚葬制度无疑是碑刻兴盛的根本原因。而导致魏晋六朝碑刻衰落的重要因素仍然是由于政治的禁止。隋唐以至明清时期,国家不再禁止立碑,并且对立碑的形制尺寸皆予以严格的规定,这种规定即为历代碑碣制度。很明确,从今天的意义上讲,碑刻形制属于设计艺术的范畴,而碑碣制度属于政治制度的范畴。那么,或许人们可以说古代设计艺术受限于政治制度。同样,在青铜器、玉器、官方服饰、官用瓷器、车马、建筑的制作与运用等等“设计艺术”领域亦能窥见如此的特征。正如学者宗白华所言:“艺术不仅满足美的要求,而且满足思想的要求,要能从艺术中认识社会生活、社会阶级斗争和社会发展规律……把统治阶级的政治含义表现美,即把器具装饰起来以达到政治的目的。”或许从某种意义上讲,碑刻艺术只是一种表现方式,而政治社会含义是其表现的最终目的。那么,没有这些政治制度,可能也就没有这些艺术形式。故从此种意义上讲,碑刻形制作为一种艺术形式,事实上它是历代政治制度的产物。所以,探讨碑刻形制与碑碣制度之间的关系,也许可以说是在寻找这些艺术形式的根源。

此前,碑刻研究者将更多的注意力放在内容或书法方面,未曾过多考虑设计因素。又或者,碑碣制度本属于政治制度之范畴,然政治制度史实是一庞大历史体系,学者们无心仅从碑碣制度一隅出发论述整个古代制度史。而设计史亦同制度史,内容繁复,仅从碑刻形制入手研究古代设计史,有小题大做之嫌。但将两者联系起来,亦可窥见古代设计与政治之间的内在联系。在礼法森严的古代社会,设计并非一个独立领域,不仅是树碑立传,就连生前的穿衣戴帽亦非个人喜好行为。碑刻形制的设计亦非今天所讲设计个性的彰显,设计形制必须遵从政治制度之规定。于是,通过碑刻形制的变化历程,人们或能窥见古代政治制度的完善历程。

三、结语

本文重点分析了碑刻形制与碑碣制度的关系,作为国家公共艺术性质的碑刻,其形制与碑碣制度存在必然的联系。此种联系使得碑碣制度逐步完善,促进碑刻形制渐趋规范,同时碑刻形制的标准性亦体现碑碣制度的完备性。因此,探索碑刻形制与碑碣制度之间的关系,是研究古代设计艺术与政治制度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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