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途中单方交通事故伤害应由申请人承担举证不利后果
2018-02-06陈福祝王建成
中国社会保障 2018年5期
■文/陈福祝 王建成
核心提示:受伤职工认为其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或非本人主要责任,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即职工对于其符合工伤认定的情形承担初步举证责任,该举证不属于用人单位举证责任倒置的范围,亦不属于行政诉讼中被诉行政机关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的范围。在原告未能完成其初步的举证责任情况下,其受伤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情形。
基本案情
2014年10月26日17时30分,山东省威海市某建筑公司职工刘某驾驶摩托车下班回家。27日8时许交警部门接到群众报警电话,称在初村镇辇子村南公路发生一起摩托车掉沟里事故。交警经调查确认:机动车驾驶人刘某持证驾驶摩托车顺锦山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肇事点处,与路北桥头相撞后翻入桥下。2014年11月19日出具《交通事故证明》,该证明载明:现有的证据无法证实肇事的具体时间,现场勘查及司法鉴定中未查处违法行为,机动车驾驶人刘某属于驾驶二轮摩托车单方肇事死亡。
2014年11月12日,建筑公司应刘某家属要求,向威海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威海市人社局经过调查取证后于2014年12月17日正式受理,2015年2月4日作出工伤认定结论,认定刘某系非因工死亡。刘某家属对此工伤认定结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法院撤销了该认定决定。
随后威海市人社局又对该案进行了再次调查,补充相关证据后,作出了[2016]第0554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刘某系非因工死亡。刘某家属再次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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