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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与美国独立宣言

2018-02-06刘丽丽

中共石家庄市委党校学报 2018年8期
关键词:洛克宣言权力

刘丽丽

约翰·洛克(John Locke)是十七世纪英国著名的哲学家、思想家和政治家。他于1689-1690年出版政治著作《政府论》,该书汇集了他的主要政治哲学思想,不仅使他成为古典自由主义思想的集大成者,被称为“古典自由主义之父”,而且对于后世的政治哲学产生了巨大的影响,被广泛视为启蒙時代最具影响力的思想家和自由主义者。他的著作也大大影响了伏尔泰和卢梭以及许多启蒙运动的思想家和美国的开国元勋,尤其是《独立宣言》的起草者托马斯·杰斐逊(Thomas Jefferson)。洛克的思想和政治理论对早期《独立宣言》的拟定产生了重要影响力,洛克的理论激励了后來的美国革命与法国大革命。

美国的《独立宣言》宣告北美洲十三个英属殖民地自大不列颠王国独立,并宣明了此举的正当性。1776年7月4日,本宣言由第二次大陆会议(Second Continental Congress)于费城批准,这一天后成为美国独立纪念日。宣言的原件由大陆会议出席代表共同签署,并永久展示于美国华盛顿特区的国家档案馆里。此宣言为美国历史乃至世界历史上最重要的文件之一。宣言由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前言,阐述了宣言的目的。第二部分高度概括了当时资本主义的政治思想,即自然权利学说和主权在民思想。第三部分陈述了英国政府在北美殖民地犯下的罪状,体现殖民地居民是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被迫拿起武器,力争独立的合法性和正义性。在宣言的最后一部分,美利坚庄严宣告独立。《独立宣言》的民主思想,主要体现在平等、天赋人权、主权在民和人民革命权利这四个方面。

平等与天赋人权(natural rights)思想

洛克认为人类在国家产生之前,处于某种自由平等和完备无缺的“自然状态”(State of Nature)。在这种自然状态下,每个人都必须遵守“自然法”(Law of Nature)。任何人都享有生命、自由和财产等天赋自然权利。“天赋人权”又译为“自然权利”,其基本精神是强调人具有与生俱来的权利,这些权利绝不应该被剥夺。洛克认为在自然状态下所有人都是平等而独立的,任何人都没有权利侵犯其他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独立宣言》继承并发展了洛克的天赋人权学说。

《独立宣言》开宗明义,向世界宣告:人人生而平等(All men are created equal),这些权利是大自然所赋予的,并且是不可剥夺的,这些权利包括“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什么这里用“created”而不用“born”呢?杰斐逊在这里极力强调了一种精神的力量,也就是神的概念。上帝创造了人,在上帝面前人人平等。而所谓“生(born)而平等”,只能在同一父母的家庭才能出现,而在经济和阶级状况不同的家庭出生的子女就可能不平等。杰弗逊用上帝面前人人平等的根据,来鼓舞人民争取独立。而在独立之后,仍然承认上帝面前人人平等,那么独裁从根本上就丧失了存在的理由。然而,杰斐逊在《独立宣言》中表达的理想,被认为是太崇高了,它几乎是不可能圆满地被实现的。可以说,《独立宣言》是一部永远“继续革命”的宣言书,在任何时候,它都可以用于指导现实,批判弊政,被人民所运用。

社会契约与主权在民(popular sovereignty)学说

社会契约的说法最早可见于柏拉图(Plato)的手稿中,英国政治哲学家托马斯·霍布斯(Thomas Hobbes)在他的《利维坦》一书中认为,人类最初没有政府,强者可以控制并随时向他人发号施令,后来人们相互达成共识,来建立一个国家并授予国家足够的权力,以保护众人的身家福利。洛克进一步发展了社会契约理论,认为政府的权力出于社会成员的同意。既然自由平等和财产权是人类天赋的权利,决定国家的权力和走向的应该是全民的意愿。在自然状态下,人们享有的权利是不稳定的。在相互协议下,人们自愿放弃一部分自然权利,交由专门的人,按照社会一致同意或授权代表一致同意的规则来行使。这正是政府产生的缘由。政府只有在取得被统治者同意,并且保障人们拥有生命、自由、和财产的自由权利时,其统治才有正当性和合法性。洛克相信只有在取得被统治者同意时,社会契约才会成立,如果缺乏了这种同意或者政府滥权时,人民便有权推翻它并建立新的政府,这是人民的权利而且更是责任。

很显然,无论是美国的独立战争,还是宪法的确立,美国建国之父们深受洛克社会契约理论的影响。托马斯·杰斐逊在《独立宣言》中写道,各国政府的权利源于“人民对它的认同”,人民是主权者,政府的一切权力来自人民,政府应服从人民意志,为人民幸福和保障人民权利而存在。《独立宣言》中所体现的“主权在民”又译为“人民主权”或“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天赋人权”在理论上的延伸,其理论要点是:政府合法性的基础来自广大人民同意,任何一种形式的政府如果变成损害人民利益以保障自己权利的政府,人民就有权改变或废除它,建立新的政府。

“三权分立”与人民革命权利的理论

洛克认为,一个好的共同体应该选择下列政治模式:立法权——是每个共和体的最高权力;行政权——是执行立法的权力;司法权——是对立法权的裁决和惩罚。洛克认为政府的权力应该受到监督和制衡,他对违背政府目的的统治者提出警告,如果暴政持续下去,“无论什么政府都会遭到强力的反抗”。人们就会“以强力对付强力”,人们就“必须把他当作侵略者来对待”。为了维护人权与自由,人们必然具有反抗的权利。

洛克的这些理论对于美国宪法以及《独立宣言》的制定都产生了极大影响。《独立宣言》以天赋人权和主权在民理论为基础,指出:“为了确保这些权利,政府应该确立,政府的权利来自被统治者的同意”。既然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目的是保障人民的自然权利,如果一旦政府不履行职责,并且侵犯人民的权利,人民就有权起来进行革命来改变或推翻它。国家政府由三个分支组成:立法机构(The Legislative Branch)、行政机构(The Executive Branch)和司法机构(The Judicial Branch)。立法机构的代表是美国国会,由参众两院组成;行政机构的代表是美国总统;司法机构的代表是最高法院。这三个机构在宪法设定的制衡体系下互相独立,每一机构都可以制衡其他分支的运作与权力,从而在体制上防止了任何一个政府机构的权力坐大。可以说,洛克的三权分立的思想是奠定美国宪法的另一座基石。暴政退出历史舞台是人类文明进步的基本标志,如果暴政避免不了,人们就有了反抗的必要性。

总之,美国的《独立宣言》反映了欧洲启蒙时代的政治哲学,包含自然法与自然神论等观点。宣言中的一些理想,直接引用了洛克的思想。宣言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以政治纲领的形式提出了人人生而平等的“天赋人权”思想、政权来自人民的“政权民授”,以及人民有权重组政权的“革命权利”的主张。这些原则都成为了以后美国的意识形态,为美国此后200多年的发展奠定了思想基础。

马克思称《独立宣言》是“第一个人权宣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第20页)。《独立宣言》不仅对欧美革命发生重大影响,而且也影响到东方,影响到我国。自1901至1912年间,我国五次译载《独立宣言》全文。1904年孙中山的《中国问题的真解决——向美国人民呼吁》,也深受美国独立宣言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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