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股权众筹投资者保护问题的研究
2018-01-31尹亚萍
时代金融 2017年36期
【摘要】股权众筹对于实现便捷高效融资,解决创业企业和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具有深远意义。但由于法律不完善、信息不对称、监管不到位等诸多原因,我国股权众筹投资者保护面临着诸多困境。只有明确界定股权众筹各相关主体的责权利关系,才能构建符合我国股权众筹发展实际的投资者保护制度,实現对投资者的有效保护,推动股权众筹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股权众筹 投资者保护 互联网金融 融资
“众筹”一词最初来源于英文“Crowdfunding”,是Crowdsourcing(公众搜索)和Microfinancing(微型金融)二词含义的融合。[1]众筹通常是指项目筹资者通过众筹平台发布项目信息,吸引投资者进行小额融资的行为。股权众筹即指投资者通过众筹平台向筹资企业或筹资项目进行投资,并以此共享项目收益和共担项目风险的行为。由于受制于现行法律,我国股权众筹始终处在法律的“夹层”地带,诸多众筹网络平台一方面小心翼翼地避触法律红线,另一方面又在“法不禁止即可为”的边界内频打“擦边球”。[2]2013年3月,美微传媒在淘宝网公开售卖原始股权被中国证监会叫停,并认定其涉嫌擅自发行股票。这也使得股权众筹投资者保护成为了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
一、我国股权众筹投资者保护的困境
(一)融资的便捷性与投资者保护的有效性之间的矛盾
股权众筹的最大问题在于投资者保护的有效性和筹资者融资的便捷性之间的矛盾。[3]在我国,如若通过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进行融资,发行企业需要经过承销商的上市辅导、保荐机构的上市推荐、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证监会的公开发行审核和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审核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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