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如何理解连带责任的定义

2018-01-30王占杰

大经贸 2017年12期
关键词:连带债务人关联

王占杰

在我国,民法学界中对于连带责任的具体涵义并没有统一、权威的表述,没有形成一致的认识。寇孟良先生认为,“连带责任,是根据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应当由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分别承担共同责任,或者由两个以上当事人中的二人或数人对其他人的民事责任分别承担或顺序承担的法律制度。” 该定义囊括了按份责任和补充责任两种多数人之债的特点,即把连带责任与按份责任、补充责任相混淆,没有明确连带责任的特性,过于笼统宽泛。李由义先生认为,“连带责任,系由于违反连带债务或共同侵权产生的民事责任。” 此种定义与寇孟良先生的定义相比,涵盖内容又过于狭窄,只是从产生连带责任的原因角度予以列举两种情形,并没有真正揭示出连带责任的内涵,亦不可取。还有一些学者认为,“连带责任即债权人有权受领他债权人应得份额的债权或债务人有义务代负他债务人应承担份额的债务”。 此种观点对于连带责任产生的原因、连带责任人之间的追偿权等均未予以说明。结合上述法学家们的观点,笔者认为,想要明晰连带责任的定义,应当从以下几点入手:

(一)明晰“债务”与“责任”

债务系法的当为,并没有强制他人履行义务的内涵;而责任是一种替代关系,含有强制他人履行给付义务的内涵,即债务人不完全给付或当给付而未给付时,债权人可以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 也就是说,如果债务人能够按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得到完整的履行,债的关系随着债务人完全履行义务而消灭;如果债务人未能够按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履行债务,债权人就须以法律上的强制手段而要求债务人履行义来保证自身债权的顺利实现,由此就产生了责任。而责任应当包括擔保责任以及因违反当为的民事义务而产生的责任,其中违反当为民事义务产生的责任包括侵权责任和违反债务产生的责任。

(二)连带责任产生的原因

1、由当事人明确约定而产生

在当事人为某种法律行为时,在责任承担上责任人承诺他们之间承担连带责任。最主要的法律行为就是合同,在当事人建立某种合同关系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责任人对于全部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2、因法律明确规定而产生

法律规定是连带责任产生的又一重要原因。这些法律规定并不统一,而是散见于各部门法、司法解释及相关的文件中。对于在什么情况下法律应规定连带责任,法学研究者们大多没有提及,多是将分散的各个规定逐一列举出来。虽然规定分散,但究其根本,多可归纳为共同侵权行为或多数人因共同事业负担共同责任而产生的连带责任。例如,《侵权责任法》第8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94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等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管当事人之间对连带责任是否有约定,责任人都须承担连带债责任,且不能以没有约定连带责任为由提出抗辩权。

(三)连带责任中“连带”的含义

连带一词从字面上可以解释为“共同的,一致的,不可分割的”。连带责任之所以与其他责任承担方式不同就在于其具有连带性。连带责任中“连带”一词的含义可以从以下四方面进行理解:

1、身份上的连带

责任在法理上的最初原则系“自己责任”,即一个人应当对其所犯过错,在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范围内承担责任。当然,人不能独自存在,随着经济水平的不断发展,人与人之间的联系也越来越紧密复杂,个人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身份也随之纷繁复杂。所谓“身份”,是指一个人具备某种社会地位或者法律资格。所谓“身份连带”,是指以当事人因具备某种身份(当事人在社会上的某种地位或在法律上的某种资格)而承担连带责任。如我国《民法通则》第53条规定的合伙,“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又如《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2、意思上的连带

意思自治是现代民法的基本理念之一,即当事人无论作何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出于自愿。在民事连带责任中就体现为当事人事先就对责任的连带作出明确约定,债务人就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这点是明知的,在意思表示上已经过联络和协商。

3、利益上的连带

利益上的连带主要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责任人,他们之间在利益上存在关联关系,这种利益上的关联性主要体现在商法领域中。例如《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中的多种连带责任均是利益上相互关联即利益连带的具体体现。在这种因利益关联而产生的连带责任中,身份连带不再是判断连带责任的标准,也没有统一的标准来界定是否存在意思上的连带,只能从客观上确定当事人之间存在密切相关的利益关联。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很可能会因为有利益共同点而相互串通,损害相对人的权益。所以为了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通过法律规定的方式将存在利益关联的当事人之间确定为连带责任,这也是维护市场经济安全,保证社会秩序的所必须的。

4、行为上的连带

共同侵权行为和共同危险行为是行为上连带的主要表现形式。在共同侵权行为和共同危险行为中,当事人之间可能并不存在身份上的关联、意思上的关联以及利益上的关联,如果按照“自己责任”来界定,那么很大程度上无法满足受害人的利益损失,不能真正实现公平正义。所以,为了保护受害人的正当利益得到最大程度上的追偿,对这两种行为规定了连带责任,即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侵权行为或危险行为,就要对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笔者同意将连带责任的定义概括如下:连带责任是指依法律规定或者约定,存有法律上的牵连关系的多数责任主体中的任意一人或多人对权利人负全部给付;若连带责任人超出其责任份额承担责任,则有权向未承担责任的责任人追偿。endprint

猜你喜欢

连带债务人关联
不惧于新,不困于形——一道函数“关联”题的剖析与拓展
伪满洲国语境中东亚连带的正题与反题
主债务人对债权人有抵销权时保护保证人的两种模式及其选择
浅析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力
“一带一路”递进,关联民生更紧
奇趣搭配
智趣
爱屋及乌
破产抵销权的法经济学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