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城镇化法治建设研究
2018-01-30王紫零
生态经济评论 2018年1期
王紫零
内容提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圈地建城、公民权益受损、环境破坏、资源浪费等不良现象大量涌现,给人、资源、环境造成了很大的压力。为此,国家提出新型城镇化建设,正是新型城镇化之 “新”,对传统的城市规划和建设提出了更多更新的要求,对传统法律带来颠覆性的冲击,同时又强烈需要新生法律来规范城镇化的配套发展,才能破解传统城镇化发展困局。
一 新型城镇化之“新”带来的法律冲击
新型城镇化虽与过去的以大拆大建、大规模建设基础设施、“造城运动”、房地产开发为特点的城镇化有所不同,呈现出一些新特点和新要求,但是,正是这种 “新”有突破传统法律桎梏的强烈需求与愿望。
(一)“人”之城镇化——缺乏法律制度供给
传统城镇化建设忽视人权的发展理念,不符合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新型城镇化的核心含义是人的城镇化,强调以人为本,是以让农民变成新市民、提高城镇人口在总人口中的比重为特征,以使更多的农民共享现代城市文明为目的。可是中国城市化的特殊性背景在于两个基本的体制前提,即农村集体所有制和城乡二元体制。原来在计划经济体制和城乡二元体制下设计和制定的一系列制度,没有得到及时全面的清理和相应的修改。实践在不断发展,而制度却供不应求,由此造成了新的实践与旧有制度的现实冲突与社会矛盾,产生了我国社会转型时期比较突出的制度缺乏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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