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P2P网贷平台非法集资的刑法规制
2018-01-29张林
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8年7期
关键词:资金
张 林
(东南大学法学院,江苏 南京 211189)
一、P2P网络借贷的由来及异化
P2P 网络借贷(Peer to Peer Network Lending),与第三方支付、众筹等同属于互联网金融,是民间借贷与互联网通信技术结合的产物,是个体与个体间的直接借贷。根据银监会于2016年8月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P2P网贷平台定位为金融信息中介机构。P2P网络借贷与传统金融相比,具有诸如借贷对象范围广泛、贷款门槛低、信息流通快、操作便捷、信息透明度高、收益率高等优势。近年来,通过出台《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暂行办法》等文件,我国政府表达了鼓励并规范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立场。截至2018年5月,累计平台数量为6142家,停业及问题平台2058家,行业历史累计成交量达到了71584.64亿元。我国P2P网络借贷的发展在经历了起步探索阶段(2007-2011)、成长扩张阶段(2012)、爆发增长阶段(2013-2014)后,2014年以来进入规范调整阶段。平台数量的激增以及提现危机、资金链断裂或者倒闭事件,促使监管部门加快了对P2P网络借贷行业规范和监管的过程。
根据银监会发布的《暂行办法》,P2P网贷平台须为依法设立进行金融信息服务的中介,不参与交易过程,凭借向借贷两方提供促成借贷交易完成的信息中介服务收取一定的服务费。P2P网络借贷公司与借贷两方之间是居间关系,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是民间借贷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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