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办学行为 校长应有作为
2018-01-28胡涛
教育家 2018年45期
文 | 胡涛
2017年12月,教育部印发了《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标准》从保障学生平等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引领教师专业进步、提升教育教学水平、营造和谐美丽环境、建设现代学校制度6大方面,明确了学校的主要管理职责,共涉及22项管理任务、88条具体内容。对教育行政部门“管什么”、学校“做什么”、教师“教什么”,提供了科学合理的参考和依据。那么,在新时期新要求新背景下,校长应该如何去落实《标准》,完成好自身的使命呢?
要进一步强化规矩意识
习近平总书记曾说:“治理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关键是要立规矩、讲规矩、守规矩。”规矩是解决当前中国各类问题的一个关键词。一名公职人员的规矩意识的强弱,不仅决定着其政治生命的长短,也决定着其工作成就的大小。所以,任何时候,我们都应该努力增强自己的规矩意识。
现实生活中,有些校长对于《标准》中的一些具体条款仍旧抱有一种视而不见或不以为然的态度,习惯于在工作中“打折扣”“搞变通”。例如,有些校长口头上喊面向全体,但为了中考出成绩,在校内搞“快慢班”;有些校长口头上讲素质教育,但实际上又只重视考试学科……凡此种种,说到底,还是一种功利主义,还是规矩意识不强的表现。所以,把强化规矩意识作为规范办学的前提条件,我认为很有必要。我们只有不为虚名所累,不为妄议所困,不断强化自身的规矩意识,前进的方向才不会出偏差,具体的工作才不会出问题,这也是我们办好社会主义学校的首要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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